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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抹账协议的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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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企业向 B 企业采购材料,获得 B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付款时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 C,因为 A、B、C 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 B 企业欠 C 企业款项,经 A、B、C 三方同意,由 A 企业将B 企业的货款直接打给 C 用于还款。在此种经营模式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B企业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 A 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B 企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
2、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结合 B 企业的业务实质,B 企业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A 企业是否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此条款从 1995 年发布至今一直都是有效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A 企业因购进货物的单位与付给款的单位不一致,因而 A 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在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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