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灌溉供水合同书甲方:漳河二干渠管理处周集管理段乙方:为了切实搞好灌溉管理,为灌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省政府第 259 号令、鄂价环资规【2011】157 号及漳河水库兴利调度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加强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执行水费计收政策、确保渠道工程安全运行的原 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按照省政府第 259 号令、鄂价环资规【2011】157 号及漳河水库兴利调度工作意见的要求,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合同供水,定额管理。根据渠道工程安全状况和漳河水库水源情况适时调度流量,给乙方适当分配水量。2、甲方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向乙方收取灌溉水费,若乙方
2、不能按时交纳水费,甲方可向乙方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3、甲方在供水能力受限时, 优先满足实行“两部制”水价签订了灌溉合同的灌区用水单位。(二)义务甲方应加强渠道工程管理,做到安全供水,及时足量供水,做好水量的测算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提供供水服务。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灌溉供水的测流、 计量,要求甲方及时、足额供水。(二)义务1、乙方按“ 两部制”水价执行灌溉水价,基本水费 5 元/亩,计量水价为 6.6 分/立方米。2、乙方欠甲方历欠水费元,本年度承诺于月日前还历欠元。3、 乙方应按二干渠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协同甲方做好二干渠的防汛工作。三、灌溉
3、面积核定、水量核定、水价、水费及结算方式。(一)甲方对农业灌溉用水执行省政府第 259 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累 进加价制度。(二)经乙方申报,甲方核实,乙方年度受益区有效灌溉面积为万亩。(三)按照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关于漳河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7 号),核定漳河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为:基本水价 5 元/亩,用水定额370 立方米/亩,计量水价具体 标准:370 立方米/亩(含)以下为 3.3 分/立方米;370立方米/亩至 500 立方米/亩(含)为 4.95 分/立方米;
4、 500 立方米/ 亩以上为 6.6 分/立方米。甲方应收取乙方基本水费万元,核定年度 农业 灌溉定额水量为万立方米,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四)计量交接及计量点约定1、支渠以支渠口为计量点交接水量,其它小型涵 闸以涵闸口为计量点交接。2、分干渠以分干渠进口计量点交接水量,分干以内渠损为 3%。3、藤店陡坡水量交接以陡坡为计量点交接水量, 计量点以下渠损为:川店 3%、马山 4%、八岭 5%。(五)乙方农业 灌溉计量水量采取申报时预交,分级计算,水完钱清的方式结算,及时 交纳给甲方。当期灌溉结束后,5 日内为水 费结算日,水费不结清,后期灌溉时甲方可停止向乙方供水。四、其他事项(一)乙方
5、应按照漳河二干渠调度管理办法做好用水申报及退流工作,乙方向甲方申报计量口开、关闸门 需提前 48 小时,增减流量也需提前 48 小时,甲方根据渠道水情确定乙方计量口开、关闸门及增减流量时刻,并通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灌溉、计量。(二)二干渠进口流量低于 5 立方米/秒,按调度规程,不能进行灌溉,如乙方坚持单独供水,相应的渠损 由乙方承担。(三)因不可抗拒力或者渠堤出现险情造成损失的,计量口以上损失由甲方承担,计 量口以下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及 时组织劳力抢险,以便及时恢复供水。(四)若乙方不执行合同约定,甲方可停止供水。(五)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