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献县住房保障办事指南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 号)、献县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办法(献政字【2010】128 号)、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及退出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献住建字【2011】18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
2、,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居住社区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材料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税务、工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公共媒体公示,公示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材料不
3、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确定保障方式。四、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 5 个工作日内规范、补齐材料。五、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电话:0317-461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