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用)一览表依据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颁布机关 实施时间 条款项目内容 实施主体 备注1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民用建筑及临时民用建筑(商住楼、办公楼和综合性建筑)按 50 元/平方米计收;工业建筑及临时工业建筑(厂房)按 28元 /平方米计收原国家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顺 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 年 04 月;2003 年 6 月;2003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第三点; 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5 个百分点,其他地区由 4.5%调为 4.%” (粤价2003160 号); 关于规范收取“ 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 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通知(顺 府办发2003103 号);关于调整我区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9 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