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三元村一组的困境中想到的09 法律研究生(政法干警班)孙丽萍 200915011从该视频中不难看出,不论村民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公安机关抓人的行为是否得当、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是否合理,所有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是当年地方政府的征地卖地行为违规。那么政府应如何正确执法呢?我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点应是合情、合理、合法。所谓合情,就是政府所有行为都必须合民情,紧贴老百姓的心声;都必须顺民意,以广大农民的意愿为出发点;都必须满民心,让广大农民群众心悦诚服地跟着政府心情舒畅地建设自己美好的家园。三元村所在的地方镇政府显然在这一方面做的不够。是农民。就离不开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地方政府所谓的政绩和上级
2、任务固然重要,但是农民的生存更是民生的头等大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些不是一个高尔夫球场可以简单解决的民生问题。所谓合理,就是政府所有行为都必须因地制宜,不好高骛远;都必须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的情势采用不同的方略和步骤;都必须循序渐进,绝对不能想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建成新农村。应该肯定的是,三元村所在地方政府卖地引资的初衷是好的,想要借征地补款的方式让当地群众尽快摆脱贫困;但是,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三元村一组群众的生活何以为继?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征地补款下发初期,三元村一组农民的生活的确是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随着
3、时间的推移,贫富差距的对比和农民生活的无以为继,让一切的矛盾都暴露出来,并且日益升级。所谓合法,就是政府所有行为都必须依法,并自觉垂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都必须守法,绝对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必须效法,在出台任何政策措施以前都要考虑政府将要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已有法规相符。试问一下,地方镇政府如何能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就把征地出卖?地方镇政府的出卖土地的行为当然是严重违规的。而后遭国土资源部罚款 250万,是不是就可以看做是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卖地行为的认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像环境污染案件中缴纳罚款不是排污的条件一样。国土资源部的罚款是对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卖地行为的否定,地方政府要做的是恢复原状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事后把征地卖地的手续补齐了事。三元村所在地方政府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许,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方向来看待这个问题。乐观的看,三元村一组的事件是一个政府和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一个必经过程的缩影,毕竟其前景也是光明的。法律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也不能要求人们做出超越其的觉悟和外在体制的行为。但是,我们还是希望,随着时代的发展,当潜在的问题出现的时候,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地推诿、拖延,不要再以“政府也是弱者”为借口。在百姓面前,政府真的不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