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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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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 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 2017231 号)规 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 6 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 质增效” 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 ”工作理念及 “四严”工作要求,按照 “把

2、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 改为 “技术设备 ”;增加“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八章 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 CTCS-2 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 置、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 第五章 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 第六章 接车与发车、第七章 列车运行” 两章;删除了“ 第六章 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 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 ,有关条款内容整合 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

3、面。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 3 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 CTC 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 CTC 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 CTCS-2 区段特殊行 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 CTCS-2 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 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 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 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 150m 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三、现场指导性更强。一是新行规纲目分界清晰。如新增的“ 第

4、十章 行车应 急处置、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将原来分散在第一、四、五、六、八章规定的设备故障处置、非正常行车应急、施工维修条款,分类集中并按场景编制有关行车组织要求。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临时行车办法纳入了基本规章。如将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行车办法、普速铁路开通 GSM-R 行车办法纳入了行规。三是有关行车、劳动安全条款规定更具体。如车辆防溜规定增加了列车摘开机车须保持制动,超过 2.5坡度线路防溜要求、时速120km/h 以上区段横越正 线线路办法等 规定更具体,针对性、指导性更强。四、技术管理责任分工更明确。一是有关涉及行车事项责任分工明确。有关集团公司

5、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 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等,均纳入行规第一章相应条款,明确责任部门及有关工作要求。二是专业技术规章内容不再纳入行规。对已经或能在专 4 业规章说清楚的,属专业规章规定的内容,经常发生变动的内容,从行规中删除,纳入专业规章,避免对相同工作出现多头规定。如原行规第 136 条及附件 1 内容之“南宁铁路局管内各线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分相设置位置”,因 LKJ 数据已包含分相设置位置,不再纳入行规;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因施工等原因经常发生变化,改由集团公司供电处定期更新并另行公布,不再纳入行规;原行规第 122 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按技规

6、规定执行;原行规第 124 条客列尾主机与机车确定通信连接关系的规定,第 125 条客列尾装置故障时行车的规定,第 165 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均已在专业技术规章内明确。上术条款不再纳入新行规;我局已无800MHz 货 列尾装置,原行规第 128 条 800MHz 货列尾装置中继器加挂位置的规定已失效,不再纳入行规。五、高速、普速区段同一作业项目,能够统一规定的均统一规定。如行细第 30 条与行规第 61 条有关机车连挂动车组的规定一致,均需在 10m 前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 5km/h 速度连挂;接触网挂异物降弓通过距离均规定为前后 200m 等。六、确保了基本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

7、。新行规完整保留了经现场广大行车干部职工实践检验既有规章条款,良好的承继了原规定。如“ 铁路局以外机车在国 铁接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 特殊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值乘列车的规定”“危岩落石报警系统报警后行车办法”“路票格式、各种表示牌等附件”等未列入行规编制规则编制目录的内容,纳入了相关章节的其他条款、附件,确保了基础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及完整性。 5 七、集团公司管内暂无的作业要求或设备,不作规定。如第 17 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 54 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 90 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第 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等,集团公司无相应作业要求或设备,具体条款不编

8、写内容。在行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反馈集团公司总工室。参与行规编写的人员有:集团公司总工室李建平、黄建明、农念青,运输处赖承聪、郭仁义,客运处陈军、薛斌科,货运处武文斌,机务处黄伟军,车辆处何杰、李东立,工务处朱德耄、黄佳佳、潘成瑜,电务处梁毅、徐坤、易永贵,供电处彭应斌、罗远族,安监室张杰、何凌宵,调度所陆波,柳州机务段陈军华。 6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 录NNG/012017 .1总 则 1第一章 技术设备 1第 1 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技规第 4、 8、9、35、236 条)

9、 .1第 2 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5第 3 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第 4 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 35、 50、53、54 、70、71、92、137 、169、199、202、204、215 条) 5第 5 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1、22 条) 7第 6 条 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3 条) .7第 7 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技规第 37、297、356 条) .8第 8 条 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49、86 条) .9第 9

10、 条 道岔紧固的规定( 技规第 49 条) .10第 10 条 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51 条) .10第 11 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53 条) .10第 12 条 配备 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30、340、341 条)12第 13 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148、149、151、153 条) .12第 14 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 163 条) .14第 15 条 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170 条) .16第 16 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技规第 237

11、 条) .16第 17 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364 条) .17第 18 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438 条) .18第 19 条 其他规定 18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2第 20 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 228 条) .22第 21 条 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技规第 229 条) .22第 22 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31 条) .26第 23 条 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33、268 条) .29第 24 条 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

12、的规定(技规第 237 条) .30第 25 条 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37、239 条) .30第 26 条 其他规定 31第三章 编组列车 32 7 第 27 条 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47252 条、附件 10) .32第 28 条 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 247 条) .35第 29 条 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 247 条) .35第 30 条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补充规定(技规第 253-255 条) 36第 31 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56、257、335、336 条) .41第 32 条 使用补机的补

13、充规定(技规第 256 条) .42第 33 条 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43第 34 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57 条) .44第 35 条 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58 条) .47第 36 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61 条) .47第 37 条 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61、262 条) .49第 38 条 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64266 条) .50第 39 条 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的规定( 技规第 268 条) .50第 40 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74

14、、275 条) .51第 41 条 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库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技规第 276 条) 53第 42 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77 条) 54第 43 条 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77 条) .55第 44 条 其他规定 55第四章 调车工作 61第 45 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 282、288 条) .61第 46 条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 282 条) 64第 47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79、285、288

15、条) .65第 48 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 、286、287、293、352 条) .67第 49 条 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281 条) 70第 50 条 2 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281 条) .70第 51 条 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 、293、299、306、307 条) .71第 52 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 288、289 条) 74第 53 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 290、298 条) .77第 54 条 使用铁鞋

16、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0、295、296 条) .78第 55 条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0292、295、306 条)78第 56 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291、292 条) .79第 57 条 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1-293 条) 79第 58 条 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 第 266、291 293 条) 80第 59 条 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2 条) .82第 60 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93 条) .84第 61 条 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17、技规第 293、295 条) .85第 62 条 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294、296 条) .88第 63 条 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5 条) .90第 64 条 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98 条) .91第 65 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301 条) .92 8 第 66 条 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02 条) .92第 67 条 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03 条) .93第 68 条 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06 条) .94第 69 条 其他规定 100第五章 行车闭塞 103第

18、 70 条 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09、314、315、317、319、320 条) .103第 71 条 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311 条) .105第 72 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技规第 311、317、318 条) .106第 73 条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2、314 316 条) .107第 74 条 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2、318 条) .109第 75 条 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 313 条) .110第 76 条 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

19、15、320、321、323、324 条) .115第 77 条 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技规第316 条) .118第 78 条 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技规第 322 条) .118第 79 条 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24、325、328 条)118第 80 条 其他规定 120第六章 接车与发车 122第 81 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50、355、356、358、360、362 条)122第 82 条 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51、359 条) .125第 83 条 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

20、54、355、412 条) .126第 84 条 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355 条) .127第 85 条 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57 条) .128第 86 条 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 358 条) .128第 87 条 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9、359 条)130第 88 条 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360 条) .133第 89 条 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2、365 条) .136第 90 条 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技规第 362 条) .137

21、第 91 条 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2 条) .138第 92 条 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5 条) .140第 93 条 其他规定 141第七章 列车运行 143第 94 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315、320、335、336 条)143第 95 条 CIR 注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5、336 条) .145第 96 条 夜间运行列车标志不完整及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5、336 、360、459 条) .145第 97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 第 331、33

22、5 条) .146第 98 条 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335、336 条) .149第 99 条 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9 335337、340、341 、363 条) 150第 100 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8 条) .150第 101 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4、339 条) .152第 102 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规定(技规第 340 条)155第 103 条 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技规第 332 条) .156第 104 条 其他规定 159第八章

23、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63第 105 条 CTC 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 98、332 条) .163第 106 条 CTC 控制模式或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技规第 98、332 条) 164第 107 条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27、230、231、332 条) .165第 108 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技规第 227、332 条)166第 109 条 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技规第 314、317、319、332 、362 条) .167第 110 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

24、2、359 条) .168第 111 条 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2、333 条) .170第 112 条 CTC 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技规第 332 条) 171第 113 条 CTC 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或接收错误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332条) 172第 114 条 CTC 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办法( 技规第 332 条) 172第 115 条 CTC 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办法( 技规第 332 条) 172第 116 条 CTC 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332 条) 173第 117 条 其他规定 174第九章

25、 CTCS-2 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74第 118 条 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11、314、315、317 、332、359条) 174第 119 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 条) .175第 120 条 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2、355 条) .175第 121 条 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技规第 107、332 条) .176第 122 条 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技规第 332 条) .176第 123 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332 条) .176第 124 条 动车组

26、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332 条) .176第 125 条 其他规定 177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 178第 126 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技规第 407 条) .178第 127 条 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技规第 205、407 条) .178第 128 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6368 条) 180第 129 条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6368 条) .182第 130 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7、368 条) .183第 131 条 列车进入区间

27、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10 315、320、321 、366、368 条) .184第 132 条 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69 条) .184第 133 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366、369 条) .185第 134 条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技规第 371 条) .186第 135 条 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62、271、371 条) .187第 136 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72 条) .190第 137 条 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7

28、4377 条) .191第 138 条 其他规定 192第十一章 施工维修 198第 139 条 接触网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的 205、231 、 378 条) .198第 140 条 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32、381 条) .200第 141 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79、380、382、383 条)201第 142 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82、383、384、391 条)205第 143 条 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98401 条) 207第 144 条 其他规定 209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

29、213第 145 条 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35、336、403、406 条) .213第 146 条 TDCS 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215第 147 条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技规第 336、341 条) .215第 148 条 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217第 149 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1、343、371 条) .218第 150 条 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技规第 335、342、371 条) 218第 151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

30、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371 条)220第 152 条 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技规第378、379 条) .223第 153 条 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技规第 403、406 条) .225第 154 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技规第 403、406 条) .228第 155 条 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技规第 355、403、407 条) .231第 156 条 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 403、407 条) .234第 157 条 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技规第 403、407 条) .236第 158

31、 条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 407 条) .238第 159 条 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 407 条) .239第 160 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7、445、461 条) .240第 161 条 其他规定 241第十三章 信号显示 247第 162 条 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 408 条) .247第 163 条 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技规第 410 条) .248第 164 条 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37 11 条) 249第 165 条 手信号显示的补

32、充规定(技规第 359、362、365、440 、443 条) .250第 166 条 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453455 条) 250第 167 条 其他规定 251第十四章 附则 252第 168 条 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252用语说明 252附件 1 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254附件 2 各种表示牌 255附件 3 路票 .256附件 4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证样式 257附件 5 手推调车申请书 258附件 6 防溜交接簿 259附件 7 制动效能证明书 260附件 8 旅客列车制动关门限速证明书 261附件 9

33、调车作业通知单 262附件 10 集团公司及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管辖编组、区段站 264附件 11 列车制动机试验记录表 265附件 1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66附表 1 管内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267附表 2 管内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268附表 3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269附表 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270附表 5 管内调度集中区段车站 CTC 基本操作方式 272附表 6 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273附表 7 调度集中区段现场人工手摇道

34、岔作业簿 274附表 8 调度集中区段进路确认作业簿 275附表 9 货物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 276附表 10 管内红外线探测站 278 1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 则为加强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铁总科技2014172 号,以下简称技规 )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 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可比照执

35、行。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技规 ,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章 技术设备第 1 条 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 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2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造成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前 30 日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公司业务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开通后 15

36、 日内,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1)工务部门: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 、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

37、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特殊设计的机车车辆行车条件。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防灾系统资料:异物侵限、雨量报警、风速报警等防灾系统报警设备设备位置、使用说明。 ” 3 应急技术资料:管内设备示意图;线桥隧等设备图表(标明隧道、桥梁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门、作业门设置位置) 。(2)电务部门: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 、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列控限速系统设备、动车所控制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CS) 、CTC/TDCS

38、 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CTCS-2/3 级区段,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3)供电部门:区间和股道接触网最低高度、供电分段示意图,分相、分段绝缘器、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及隔离开关使用办法。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 ,供电来源与方式。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4)土地房产部门: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风雨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4 天桥的

39、长度、宽度和高度;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5)信息部门: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文档及其使用维护办法。(6)机务部门: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地点及能力。(7)车辆部门: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8)货运部门:超偏载检测装置及轨道衡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货运量(发送吨、装车数、卸车数)等货运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

40、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尽头式站台设置的车钩缓冲装置等。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货场内线路用途分工。 5 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点、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固定防护信号牌(灯)的安设位置。危险品货物装卸、保管的办法和安全防范措施。3.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变化的技术资料分送有关单位。第 2 条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LKJ 基础数据、运行图技术资料等按规定公布,其他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由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负责公布。2.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

41、及公布部门见表 1-1。表 1-1 有关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名称及公布部门表序号 技术资料名称 公布部门1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的信号机 电务处2 特殊情况设置的矮型信号机 电务处3 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 电务处4 机车信号人工转换地点 电务处5 中继站设置地点 电务处6 通信 GSM-R/450MHz 转换地点表 电务处7 C2 区段及 C0/C2、C0/C3、C2/C3 级间转换地点 电务处8 救援列车救援范围表 机务处9 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地点 供电处10 救援队设置地点及救援范围表 安监室11 其他有必要公布的技术资料 主管业务处第 3 条 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1.行车设备的

42、管理界面应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施工维护,有利于专业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2.行车设备的管理界面分工明确后, 相关部门、单位须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行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6 时,必须对管理界面进行明确。第 4 条 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 条)1.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见表 1-2 。表 1-2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序号 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 牵头部门 相关部门 备注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

43、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工务处 安监室、运输、土地房产、电务、供电处2 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 工务处 运输、机务、电务、供电处3 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 工务处 安监室、运输、电务处4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 工务处 总工室,运输、供电、电务、土地房产处5各种建(构) 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的设计总工室 供电、工务、电务等相关业务处6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 总工室 运输、机务、电务处7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信号机需设于右侧 总工室 电务、运输、机务处8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

44、使用 总工室 电务、运输、机务处9 区间通信柱(通话柱)的设置 电务处 工务、供电处10 机车乘务制度的确定 机务处 运输、土地房产处11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 供电处 运输处12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 供电处 工务处13 特殊情况接触网支柱需悬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供电处 电务处14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 土地房产 处 相关处室,南宁铁路公安局等15新建改建铁路专用线接轨工程,新建改建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铁路交叉工程,新建改建各类市政管线上跨铁路工程,航道和河道新建改建工程、各类市政管线下穿铁路工程、巷道和河道疏浚工程总工室 安监室,工务、电务

45、、供电处16 道口(含平改立)工程、临近营业线的深基坑工程 工务处 安监、总工室,电务、供电处17 在铁路保护区内设置地方相关通讯设备。 电务处 工务处 7 路保护区内设置地方相关通讯设备。18 爆破工程 安监室 总工室、运输、工务、电务、供电处2.批准的方式。所有需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以公文予以明确。第 5 条 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 21、22 条)1.全面检查办法。集团公司以董事长(总经理)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委员,

46、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联合检查 1 次。2.专项检查办法。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根据运输生产需要,结合设备特性和管理要求,组织对相关技术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具体检查办法,明确检查周期。根据检查难度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专项检查和检测。3.检查结果处理的规定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8 第 6 条 救

47、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 条)1.救援列车设置地点、救援范围、编组顺序、限速要求和起重吨位由集团公司机务处另行公布。救援列车应时刻处于整备完好的待发状态,必须保证在接到调度命令 30min内出动。2.设置事故救援队的车站,由车站牵头组建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救援队由站区内相关车站、货运、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机务等单位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20人,配齐性能良好的简易起复设备、工具和备品,接到事故救援的通知后要迅速出动。救援队设置地点由集团公司安监室另行公布。3.其他规定。(1)救援列车由机务段负责日常管理,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须状态良好,最大允许速度应与救援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

48、,车辆部门根据检修资质,对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进行检修。(2)开行救援列车时,按调度命令指定的车次、时间、地点办理。(3)其他用途需使用救援轨道起重机及救援车辆时,由使用单位向集团公司机务处申请,按出租办理,集团公司机务处拍发电报挂运。第 7 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 条)1.到发线原则上不准装卸散堆装货物(路料除外) ,确需办理时,由货运、车务、工务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商定相 9 关事宜,报集团公司货运处批准。2.在批准的到发线上装卸散堆装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影响邻线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2)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按规定设置装卸防护信号,需接触网停电装卸车时,应办理停电手续。(3)每批货物装卸完毕,装卸人员应及时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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