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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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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京人社就发201179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就业失业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件依申请公开)主题词:就业 失业登记 办法 通知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4 月 1 日 印 发2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反映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的手段,是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就业登记3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 人员” ),应当

3、办理就业登记 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二)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第五条 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

4、单位于招用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单位就业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4证书副本;(二)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 1);(五)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六)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六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 30 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5、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个人就业登记” ):(一)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 2);(四)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根据其就业前身份,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5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二)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三)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6、、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附件 3);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四)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附件 4);(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 2 寸照片一张;(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五)

7、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6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单位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个人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地点、就业时间等情况。第十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用人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后,与登记表及采集表的内容逐一核对。审核无误的,加盖“ 就业失 业登记专用章” ,录 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 就业失

8、 业登记情况” 栏中打印 标注。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于每月 5 日前,利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对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核查月前两个月已有连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每月 10 日前,向用人单位或登记失业人员下达就业登记催告书,敦促其在当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下达就业登记催告书当月仍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继续产生缴费记录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5),并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

9、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通知本人。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转移档案7关系,给登记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处理。第三章 失业登记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 业人员” ),应办理失业登记:(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三)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

10、)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七)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8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附件 6);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五)本人失业前的其它身份证明,包括:1.各类学校毕(结、肄)

11、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七)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9第十四条 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

12、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 2 寸照片一张;(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对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逐一审核,并在社会保险缴费数据库中查询该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以确认失业状态。审核无误的,在相应表格上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失 业登记情况” 栏

13、进行打印标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应在“ 就业援助卡” 中打印标注。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及本市的促进就业政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区县或街道(乡镇)促进就业政策的,按照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符合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10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零就业家庭” 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促 进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服务。第十八条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在个人档案转移前,提交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附件 7),个人档案转移地应与失业登记地一致。个人档案转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登记

14、失业人员,按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核定程序。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主动参加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接受就业援助服务; (二)每月向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变更失业登记信息;(四)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二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的,应向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附件 8)、户口变迁证明或常住地居

15、住证明材料。原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出手续,新登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迁入手续。11第二十一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失业注销手续:(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二)参军、入学、户口迁往外地或移居境外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四)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达到 3 次的;(五)连续 6 个月未与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系的;(六)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条件的; (七)符合国家及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失业登记注销情形的。其中,以本条

16、(二)、 (三)、 (四)项原因,办理失业登记注销的,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化建设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整建制农转非、山区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等方式,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原农村地区。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城市化12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管理的书面申请和行政村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方可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纳入就业失业管理的地区不再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应凭个人书面申请、 转非劳动力

17、身份确认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自谋职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就业补助费、社会保险等内容。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五份)应当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本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方签字盖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留存,一份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后留存。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为农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中包括以下材料:(一)社会保险关系证明;(二)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经公证的自谋职

18、业协议书;(三)其他材料。转非前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的,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材料并入个人档案。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刑满释放13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前款规定为其补建档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我市已经发布的就业失业登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样式)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样式)3.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样式)4.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样式)5.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样式)6.失业登记申

19、请审核表(样式)7.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样式)8.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样式)14附 件 1: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就 业 登 记 表 ( 样 式 )单位全称 单位法人码 社保登记证号单位性质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行业分类 联系电话注册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邮政编码经营地址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身份证号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人 员 花 名 册序号 身份证号 姓 名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工 种 用工形式 就业前身份 就业前身份终止 时间1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2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3

20、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4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5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6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7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8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9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10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本次办理就业登记 人,已经核对。(盖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盖 章)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年 月 日说 明 :1.本 表 审 核 录 入 完 毕 后 ,由 街 道 (乡 镇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留 存 。用 人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原 件 退 回 ,复 印 件 与 本 表 一 并 保 存 。2.用 人 单 位 招 用

21、 人 员 较 多 ,花 名 册 栏 目 不 够 的 ,可 以 以 同 样 样 式 表 格 附 后 。15附 件 2: 自 谋 职 业 、 自 主 创 业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个 人 就 业 登 记 表 ( 样 式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就业类型 营业执照号码 就业所在地 就业时间自主创业 北京市区(县) 年月日个体经营 北京市区(县) 年月日灵活就业 北京市区(县)社区(村) 年月日其 他 年月日个人就业情况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书编号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协议公证号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日个人就业登记申请:个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以下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前身

22、份 就业前身份终止时间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时间:年月日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 毕(肄、结)业或退学时间:年月日进京落户人员 进京落户时间:年月日复员转业军人 复员转业时间:年月日刑释解教人员 刑释解教时间:年月日就业前人员身份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 回京时间:年月日16毕业年度内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 毕业日期:年月日农转非人员 转非时间:年月日其他人员 前身份终止时间:年月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就业登记时间:年月日(盖 章)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年 月 日说 明 : 本 表 仅 用 于 实 现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的 人 员 填 写

23、。17附 件 3: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样式)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号户籍地址 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转非批准文号 京政 发 号 转非时间 年月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盖 章)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盖 章)年 月 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盖 章)年 月 日说 明 :1. 本 表 仅 用 于 转 非 劳 动 力 确 认 身 份 时 填 写 。2. 未 持 有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证 件 编 号 栏 不 填 。18附 件 4:

24、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个 人 信 息 采 集 ( 变 更 ) 表 ( 样 式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民 族 政治面貌残疾证号 残疾等级个人基础情况低保证号户籍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街道(乡镇 )户籍登记时间 年月日 户籍性质非 农业农 业居民 户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本市常住地地址 常住地起始时间 年月日 联系电话户籍地及常住地情况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最高文化程度 专 业毕业学校名称 取得学历证书日期 年月日名 称文化程度及职业资格情况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取证日期 年月日 证书等级证件编号发证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证日期

25、 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 章)年 月 日个人意见:上述填写数据经核对,确认无误。个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审核人:数据录入人:(盖 章)年 月 日说 明 : 1. 本 表 用 于 无 本 市 核 发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人 员 采 集 个 人 信 息 或 持 有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人 员 变更 信 息 时 填 写 。2. 办 理 个 人 就 业 登 记 的 人 员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栏 可 以 不 填 。19附 件 5: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认定申请表(样 式 )社保所名称申请认定人数就业认定申请原因:(盖

26、章) 年 月 日就业认定申请人员花名册序号 身份证号 姓 名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失业登记时间 缴费起止时间区县审核意见批准就业登记时间1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2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3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4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5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6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7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8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9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10 年月日 年月至年月 年月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批准就业登记 人。20经办人: (盖 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说 明 : 1.本 表 一 式

27、 两 份 ,街 道 (乡 镇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各 留 存 一 份 。2.本 表 报 送 区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材 料 。21附 件 6:失 业 登 记 申 请 审 核 表 ( 样 式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 低保证号残疾证号 残疾等级就业失业登记证号个人失业登记申请:本人目前处于无业状态,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个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以下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材料项目 材料份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28、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毕(结、肄)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初次进京随军家属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户口簿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提交材料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失业前身份 前身份终止时间企业解除人员 解除时间:年月日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员 解除时间:年月日毕(肄、结)业或退学人员 毕(肄、结)业或退学时间:年月日刑满释放等人员 释放时间:年月日解教人员 解教时间

29、: 年月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人员 回京时间:年月日农转非人员 转非时间:年月日停止经营的业主 停业日期:年月日个人停止存档人员 停止存档时间:年月日进京落户人员 进京时间:年月日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 进京落户时间:年月日失业前人员身份其他人员 前身份终止时间:年月日22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盖 章)审核人: 数据录入人: 年 月 日23附件 7: 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样 式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号户籍地址 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常住地址 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居住地起始居住时间 年月日 拟居住时间个

30、人档案转移地点申请:本人现申请将档案转移到常住地 或户籍地 ,办理失业登记。并承 诺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一年内不变更失业登记点。个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常住地社区(村)确认意见:(盖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说 明 :1. 本 表 仅 用 于 转 移 个 人 档 案 前 确 认 档 案 转 移 地 点 时 填 写 。2. 未 持 有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证 件 编 号 栏 不 填 。3. 档 案 转 往 户 籍 地 的 ,社 区 (村 )确 认 意 见 可 不 填 。24附件 8: 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样 式 )身份证号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

31、话就业失业登记证号户籍登记时间年月日户籍地址 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邮政编码居住起始时间 年月日转出地址 本市常住地址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邮政编码户籍登记时间年月日户籍地址 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邮政编码居住起始时间 年月日转入地址 本市常住地址北京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社区(村) 邮政编码个人变更登记地点申请:本人现申请到转入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承诺在转入地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动态管理和就业援助至少一年。个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转入地社区(村)确认意见:该人员的转入登记地址属于本社区(村)管理地区。(盖 章)年 月 日25经办人: 联系电话:转出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经办人:联系电话:(盖 章)年 月 日转入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意见:经办人:(盖 章)年 月 日说 明 :1. 本 表 仅 用 于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变 更 失 业 登 记 地 点 时 填 写 。2.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转 出 地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和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障 事 务 所 各 留 存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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