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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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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结婚制度立法研究,主讲人:张遂,第一节 概 述,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订婚。从结婚制度的发展看,我国对结婚的概念,古代法采取广义说,近代和现代法采取狭义说。对结婚要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定条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它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有三: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或称婚姻成立的障碍,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事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禁止近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必须指出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区分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例如,可以将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必备条件,也可将重婚作为禁止条件。法律规定的角度虽然不同,实质内容则是完全一致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只有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即完全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不存在结婚的禁止条件,才具有结婚的资格。,(二)结婚的形式要件(程序方法)结婚的形

3、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式。它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从立法原则上看,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主义与要式婚主义之别。事实婚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意思,并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无须履行任何手结,即有合法婚姻的效力。要式婚主义,指当事人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或方式,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否则当事人虽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未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仍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主义,重事实轻形式,虽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但婚姻既为社会公认的正当的男女两性结合关系,为保障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公示夫妻关系的成立。故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立法均采要式婚主义

4、,即对婚姻的成立采取国家监督主义,要求结婚当事人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婚姻才能合法成立。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法律确认的结婚方式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1、仪式制。指结婚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的制度。仪式制包括三种形式:(1)世俗仪式。指结婚须在亲友面前举行婚礼,并有证人参加,婚姻才能有效成立。(2)宗教仪式。指结婚须在神职人员面前举行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3)法律仪式。指结婚须在政府官员面前举行仪式,婚姻才能有效成立。2、登记制。指结婚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婚姻才能有效成立的制度。凡未进行登记,即使举行了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也不能有效成立。

5、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是结婚登记。,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指结婚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又须履行法定的仪式,婚姻才能合法有效成立的制度。如只履行其中一种程序,婚姻不能有效成立。结婚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其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而且又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方式,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在我国婚姻法学中,通常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二、结婚制度的变迁结婚制度主要包括结婚条件和结婚形式等内容,它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都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和制约的。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与之相适应的

6、结婚制度。人类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式,大体有以下方式:(一)古代社会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手段抢劫女子为妻的婚姻。这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对偶婚向个体婚过渡时期出现的一种婚姻形式。2、有偿婚。有偿婚是指男方向女家给付一定代价而成立的婚姻。根据给付代价的形式不同,有偿婚又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1)买卖婚。是指男方用金钱或实物购买女子为妻的婚姻。(2)交换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父母各以自己的女儿交换儿媳,或男子各以自己的姐妹换取妻子而成立的婚姻。(3)劳役婚,是指男子须在女家服一定时期的劳役或完成一定的劳务,以此作为娶妻的代价而成立的婚姻。3、无偿婚。无偿婚是指男

7、方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而结成的婚姻。其形式分为赠与婚和收继婚两大类。(1)赠与婚是指将侍妾或女儿赠与他人结成的婚姻。赠与婚包括赠婚与赐婚,前者指父母将女儿或男子将侍妾赠与他人为妻的婚姻;后者指帝王将姬妾或美女赐与子弟、功臣等为妻的婚姻。,(2)收继婚分为逆缘婚和顺缘婚,前者指兄亡弟收嫂或弟亡兄收弟媳为妻的婚姻;后者是指姐死续娶其妹或妹死续娶其姐为妻的婚姻。4、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条件,并依礼制程序嫁娶的婚姻。5、宗教婚。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婚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结婚方式。,(二)近、现代社会的共诺婚共诺婚,又称自由婚,是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共诺婚是资产阶级革

8、命胜利的产物,它结束了婚姻的主体与权利相分离的时代,把婚姻缔结权交给当事人本人,这对于反对封建婚姻的不自由和中世纪欧洲的宗教神权婚姻观,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三、我国结婚制度的演进(一)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从立法精神看,封建亲属法与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以家族主义为本位,而不以个人为本位。,我国古代礼和法规定的结婚制度,包括婚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违法婚姻的效力及处罚等内容。1、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我国古代的礼和法规定实行聘娶婚,定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聘娶婚成立的六道程序,简称“六礼”。“六礼”中的前四礼,即为定婚。(“六礼”的内容详见后面:我国古代结婚

9、程序部分。)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1)订立婚约的权利,属于男女双方的尊亲属。(2)婚约的成立,以男女两家父母合意,写立婚书或女家收受聘财为成立要件。(3)婚约的效力,婚约成立后,便具有强制力。无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许反悔,应依期约完婚。凡悔婚、妄冒和违期者均予以处罚。(4)婚约的解除,订婚后基于一定合法事由,允许解除婚约。,关于婚约解除时财产的处理,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即解除婚约,如男方有过错,则不追还财礼;如女方有过错,则得返还财礼。如非过失原因解除婚约(如一方死亡等),不返还财礼。2、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和程序。(1)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须有主婚人。须达适婚年龄。禁止干分嫁娶。干分

10、嫁娶是指干犯亲属行辈和亲属关系名分,有违人伦的结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第一,有妻不婚。第二,亲属不婚。第三,同姓不婚。,禁止非偶嫁娶(不同等级身份的人之间不得结婚)。禁止违时嫁娶(首孝期间不得嫁娶)。(2)我国古代的结婚程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规定实行聘娶婚,以“六礼”为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去女家提亲;问名,指男家通过媒人问清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日、及生母的身分(以分辨嫡庶);纳吉,即男家占卜求神问婚事吉凶,如卜得吉兆,则使媒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女家订婚,故纳吉又称文定或通书;纳征又称纳币,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婚约至此成立而具有约束力;请期,指男

11、家向女家商定结婚日期。后世演变为告期,由男家择定婚期告知女家;亲迎,指新郎亲到女家迎娶新娘,回到男家。,第二节 婚 约,一、概述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型的古代婚约。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婚约;二是晚期型的近代、现代婚约。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即所谓“无婚约即无婚姻”;后者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无婚约同样可以结婚。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前者订婚的权利主体是父母等尊亲属,不须征得订婚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12、者订婚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本人,须当事人双方自愿才能订婚。,3、效力不同。前者婚约一经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法律制裁;后者婚约订立后无法律约事力,不得请求强制履行。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前者婚约解除须具有法定理由。我国古代对婚约解除时财产方面的后果,采取过错原则,男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不得追还聘财,而女方要求解除婚约的,则返还聘财;后者婚约解除可经双方同意或一方要求而解除,无须说明理由。在有些国家婚约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对无故违约或基于法定理由而解约的,设有赔偿损害的规定。,二、婚约的效力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婚约均未作规定,没有设立婚约制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

13、政策、法律的精神,目前我国婚约的效力及对婚约的处理原则如下:(一)订婚不是我国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听由当事人自便。(二)订婚的权利主体是当事人本人,三、婚约的解除及其后果(一)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二)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1、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收缴国库。2、对订婚中自愿赠与的财物,按民法通则规定的赠与关系处理。但是,对于双方订情的信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3、对于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的,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对于构成犯罪

14、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5、对于借婚约关系索取财物的,给付财物的一方并非出于内心自愿,而且这类财产数额往往较大,给付之后往往造成一方生活困难。处理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精神,借订婚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原物或折价返还。6、对订婚仪式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

15、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自愿”,这就排除了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强迫包办;,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涉。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

16、定婚龄的,不得结婚,只有双方达到或高于法定婚龄的,才允许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两周岁。,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涉。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只有双方达到或高于法定婚龄的,才允许结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各提高了两周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对

17、法定婚龄作一些变通的规定。如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适当降低结婚年龄。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规定一些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均不准结婚。民航空勤人员须达男26岁、女24岁,才允许结婚。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未婚,二是丧偶,三是离婚。只有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才能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重婚为法律所禁止。,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二,即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一)禁

18、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至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名主上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故不属禁婚亲,可以结婚。,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三)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男女结婚,双

19、方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婚姻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各国立法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概括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方面的疾病。此外,有的国家还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我国不禁止)。1、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里包括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2、患有法律规定暂缓结婚的疾病者,暂缓结婚。,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一、结婚登记的意义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

20、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结婚当事人的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共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婚前医学检查我国1995年6月1日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设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婚

21、前医学检查制度。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现在这条已被取消)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即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结婚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由一方单独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或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2、审查。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一方面看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必要时可亲自调查核实。另一方在看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3、

22、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游乐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必须指出的是,结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四)复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3、19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同时应当注销其离婚证。,三、结婚登记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即只要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无论是否同居生活,他们都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翻悔,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还须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 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

24、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结合,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关系;二是非法同居关系。一、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我国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其区别于法律婚的主要特征。,第五节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研究,(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公认为是

25、夫妻关系。这是其区别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特征之一。如通奸具有隐蔽性;姘居等非法两性关系不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且虽公开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三)符合法定条件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法定时间条件。这是其区别于非法同居关系的主要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为为非法同居关系。

26、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精神,目前我国的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公开共同生活,或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男女两性结合。非法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27、第一,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其区别法律婚的特征。第二,男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第三,共同生活具有“公开性”。即男女双方公开同居生活为一般群众所知道。,根据上述特征可见,我国当前的非法同居关系既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姘居等违法两性关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法定条件的其他建法婚姻(或称无效婚姻)。,三、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各历史时期各国立法有所不同。从立法原则看,大致有三种:一是承认主义,即法律承认其具备与合法婚姻同等效力;二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三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法律有条件

28、地承认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但鉴于我国长期以来事实婚姻面广量大,产生的原因复杂,因此,有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原则。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也采有条件地承认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实事求是,严肃执法。首先,它肯定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不是一律宣布为非法同居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次,它还对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贯彻了从严掌握的原则,即要掌握范围从严、今后从严,以达到逐步减少和最后杜绝这类违法婚姻的发生。第三,它

29、明确规定了我国只在一定时期内承认事实婚姻。即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994年2月1日施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些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严肃执法的精神。,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一)两者的概念不同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指未办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我国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我国的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公开共同生活,或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宝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二)两者的构成条件不同事实婚

30、姻当事人均以夫妻名义同居,肯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时间条件;非法同居当事人一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或不符合法定时间条件。,(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意见规定的精神,我国对事实婚姻是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比照合法婚姻进行处理,但仅限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完全相同的,即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主要有以下不同:1、同居关系的处理不同

31、。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有两种可能性,即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对非法同居关系,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2、同居其间所得财产的性质不同。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一方所得财产为个人财产。3、所生子女的性质不同。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互有配偶继承权,如同居期间一方死亡,他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互无配偶继承权,如同居期间一方死亡

32、,他方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但如果他方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五、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扶养义务;同居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

33、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29至第33条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二)事实重婚的处理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双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必须注意,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

34、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1)非婚子女的抚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一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财产

35、问题的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予返还;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四)继承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

36、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第六节 无效婚姻研究,一、无效婚姻的静态识别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因此,只有符合当时社会制度(原始社会为婚姻习惯、阶级社会为婚姻法律)的男女两性结合,才能被该社会制度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对阶级社会的婚姻可以从以下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一是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二是分为有效婚姻与无效婚姻。但有的国家承认或有条件地承认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总之,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它属于违法婚姻,故法律不承

37、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外国法中,有的根据婚姻的违法情况不同,分为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可撤销婚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婚姻被撤销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被撤销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可撤销婚与无效婚最主要的区别。(二)违法婚姻的特征1、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具有公开性。即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或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貌似合法夫妻。这区别于姘居和通奸,姘居的当事人虽公开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通奸则具有隐蔽性。,2、婚姻的成立不

38、符合结婚法定要件,具有违法性。包括结婚不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故具有违法性。这区别于合法婚姻,合法婚姻符合结婚法定要件,具有合法性。3、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具有多样性。其责任主体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一方或双方未达定婚龄),也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父母或第三人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这区别于合法婚姻,合法婚姻为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当事人本人缔结,责任主体为当事人本人。,4、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一般为无效,具有无效性。虽然我国1986年3月1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首次以法规文件形式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39、,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但按我国1989年11月司法解释的精神,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虽系违法婚姻,仍然比照合法婚姻关系处理,具有婚姻的效力。其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内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律予以一定的保护。而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自愿婚、早婚、近亲婚、疾病婚,以及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应一律予以解除,即不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三)我国对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婚姻的处理

40、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无效婚姻按离婚处理。二、无效婚姻的种类1、非自愿婚。2、早婚。3、重婚。4、近亲婚。5、疾病婚。6、事实婚。(仅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形成的事实婚姻。而在该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为有效婚姻。),此外,根据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上述无效婚姻可分为:1、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包括非自愿婚、早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无效婚姻,包括非自愿婚、早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事实婚。必须指出的是,上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六种无效婚姻中,除事实重婚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的司法解释均视为非法同居关系。我国

4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亦有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我国有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三、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一)当然无效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采当然无效。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当然无效。(二)宣告无效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28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如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涂改有关证件和证明,

42、冒名顶替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关于宣布婚姻无效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89年11月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当然无效,如对其效力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处理。,四、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系违法婚姻,其当然无效或被宣告无效后,均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既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结婚登记相同,其所生子女为非婚子女。但无效婚姻仍然形成了共同生活关系,涉及到有关财产、子女

43、抚养、继承等问题,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对非法同居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无效婚姻,依法当然无效或被宣告无效后,其法律后果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完全相同的。五、无效婚姻的动态监控目前,各种不同违法情况的无效婚姻,在我国城乡都有,尤以农村为多。,除旧的婚姻传统习惯的影响,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及某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外,我国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婚姻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以及某些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等,则是其产生的重要客观原因。虽然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初步规定了

44、宣布婚姻无效问题,但尚未设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了规定。但大量的违法婚姻当事人并未到法院起诉“离婚”,使此司法解释作用的范围有限。至1994年2月颁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婚姻监督管理制度。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较之婚姻登记办法更为全面、具体,但仍未设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关部门对违法婚姻的查处仍很不得力,违法婚姻仍禁而不止,给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和社会都带来许多恶果。,第七节 我国结婚制度之不足及其立法完善,一、我国现行结婚制度之缺陷我国结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规定不够具体并范围较窄;二是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较笼统且立法太分散;三是结婚登记制度公示性不强;四是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立法空白。(一)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规定不够具体并范围较窄(二)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较笼统且立法太分散(三)结婚登记制度公示性不强(四)我国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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