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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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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技工院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工院校包括全省各级政府、行业、企业举办及民办的各类技工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2、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宏观业务指导。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企业负责所属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第五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着眼于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主动适应科技进步以及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专业名称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 年修订)为准。 第六条 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学校培养层次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专业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

3、;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第七条 技工院校增设新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过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安排招生。 第八条 技工院校要加强专业建设,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改革教学模式,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水平,增加教育设施投入,强化校企合作。办出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内涵,形成专业优势。 第三章 教学运行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贯彻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据此编制符合院校实际和专

4、业要求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备案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可根据区域、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在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实践教学课时原则上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 50%。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规范的教材管理与使用制度。公共课统一使用国家指定教材;专业理论和实训课教材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推荐教材。鼓励实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的试点院校,根据国家对试点专业课程开发规程要求,自主编写一定数量的校本教材,经备案同意后使用。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制定校历和教学工作计划,每学年教学周数应不少于三十六周。教学执行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教学进度计划、学

5、期授课计划、教师任课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志等;要重视常规教务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管理,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确保教学的有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在重视文化素质与专业理论的基础上,突出抓好实训教学。校内实训重点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校外顶岗实习应对接岗位要求,掌握实践技能,培养综合职业能力。高级技工班学生应在毕业前进行综合技能评价。预备技师班学生应在毕业前完成一项专业课题设计,并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校外顶岗实习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实习计划,签订实习协议,做到定任务、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做好安全

6、生产教育。顶岗实习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协调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顶岗实习结束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和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多元考核制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试。要重视学生学习的过程评价,日常教学测评成绩和阶段性考试考核成绩,要在总评成绩中明确体现,具体权重由各院校根据专业要求和教学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重视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可按照教学标准、文书档案、学生学籍、教学业务、教师业务、统计资料、教学设备及其他教学相关资料等类别,及时予以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

7、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体育工作,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不低于 95。积极开展自我安全保护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创办学生社团组织,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的育人功能,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培育良好的教学风气,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依据国家有关学校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适合本校实际管理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建

8、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加强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教学教改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专门的教学研究机构。研究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广先进教改经验和院校业务交流。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围绕专业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创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努力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进一步凸显技工教育办学特色。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探索并建立信息化教学资源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教学课

9、件、仿真实训软件、网络课程、名师课堂和通用素材等多媒体形式的信息化教学资源。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技工院校教研教改的指导,积极开展教学交流、教学观摩、教学竞赛等活动,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技工院校向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迈进。 第五章 师资建设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学制教育师生比不应低于 1:20。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师应具备教学要求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严格遵守教学规范,认真履行教学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制度,

10、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全面开展教科研活动,进行教材研发、产品开发、工艺革新、技术改革等,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教学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适时选派教师参加国家、省、行业组织的专业培训,鼓励教师参加更高层次的研修或培训,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任课教师到企业、车间参加实践活动,要求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锻炼。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技工院校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优秀教师、专业带头人

11、、骨干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等评比表彰。 第六章 校企合作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半工半读等模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每个专业至少应与 3 个企业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界、经济界和科技界相关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及专业建设委员会。各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研讨学校的发展方向,指导学校的教研教改、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优秀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

12、咨询顾问、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及教师培训任务,帮助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制定完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等。 第七章 教学设施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教学实验实训场所要有足够的通道,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具备防震、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措施和设施。要健全维护、使用及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做好硬件、软件及资源建设,完善校园网功能,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展数字化教学,推进数字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校园”。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设置特点,购置教学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图书等各类图书资料。藏书册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要运用现代化手段。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体育场馆和器材应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证器材设备的完好率。院校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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