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监理工作廉洁自律制度及措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不得向承包人与工程长工无关的其它要求,不得无理刁难施工单位;(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承包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3)不得向承包人为其报销应由监理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承包人为其报销个人费用。(4)不得与承包人建立任何形式的非正常人际关系,搞权钱交易。(5)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高消费宴请、娱乐活动和其它便利。我公司派驻现场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各项之规定者,视如下情况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要现金、有价证券、转帐凭证和各类物资者,视其情况,若金额少许,责令其全额返还,黄牌警告;若金额较大,情况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并移当地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