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民事、行政责任一、 公司法第 20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 公司法 第 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 公司法 第 148条(高管行为禁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四、 公司法第 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 公
2、司法第 151条(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48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公司法第 152条(股东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责任一、 公司法第 215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刑法第 271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 刑法第 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