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531543 上传时间:2019-08-1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4.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2016 年 6 月 3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 88 号 公 布 , 根 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 急 管 理 部 令第 2 号 应 急 管 理 部 关 于 修 改 的 决 定 修 正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条 例

2、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办 法 ( 国 办 发 2013 101 号 )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以 下 简 称 应 急 预 案 ) 的 编 制 、 评 审 、 公 布 、备 案 、 实 施 及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实 行 属 地 为 主 、 分 级 负 责 、 分 类 指 导 、 综 合 协 调 、 动态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应 急 管 理 部 负 责 全 国 应 急 预 案 的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3、 工 作 。 国 务 院 其 他 负 有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负 责 相 关 行 业 、 领 域 应 急预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应 急 预 案 的 综合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责 的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行 业 、 领 域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4、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和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真 实 性 和 实 用 性 负 责 ; 各 分 管 负 责 人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应急 预 案 规 定 的 职 责 。第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分 为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方 案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各 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 综 合 性工 作 方 案 , 是 本 单 位 应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5、 故 的 总 体 工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体系 的 总 纲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应 对 某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类 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针 对 重 要 生 产 设 施 、 重 大 危 险 源 、 重 大 活 动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而 制 定 的专 项 性 工 作 方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不 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类 型 , 针 对 具 体 场所 、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所 制 定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第 二 章 应

6、急 预 案 的 编 制第 七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 依 法 依 规 、 符 合 实 际 、 注 重 实 效的 原 则 , 以 应 急 处 置 为 核 心 , 明 确 应 急 职 责 、 规 范 应 急 程 序 、 细 化 保 障 措 施 。第 八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一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 二 )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三 )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7、危 险 性 分 析 情 况 ;( 四 ) 应 急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职 责 分 工 明 确 , 并 有 具 体 的 落 实 措 施 ;( 五 ) 有 明 确 、 具 体 的 应 急 程 序 和 处 置 措 施 , 并 与 其 应 急 能 力 相 适 应 ;( 六 ) 有 明 确 的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 满 足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工 作 需要 ;( 七 ) 应 急 预 案 基 本 要 素 齐 全 、 完 整 , 应 急 预 案 附 件 提 供 的 信 息 准 确 ;( 八 )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与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相 互 衔 接

8、。第 九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成 立 编 制 工 作 小 组 , 由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吸 收 与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人 员 , 以 及 有 现 场 处 置 经 验 的 人 员参 加 。第 十 条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前 ,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事 故 风 险 辨 识 、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调 查 。事 故 风 险 辨 识 、 评 估 , 是 指 针 对 不 同 事 故 种 类 及 特 点 , 识 别 存 在 的 危 险 危害 因 素 , 分 析 事 故 可 能 产 生 的 直 接 后

9、 果 以 及 次 生 、 衍 生 后 果 , 评 估 各 种 后 果的 危 害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 提 出 防 范 和 控 制 事 故 风 险 措 施 的 过 程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 是 指 全 面 调 查 本 地 区 、 本 单 位 第 一 时 间 可 以 调 用 的 应 急 资源 状 况 和 合 作 区 域 内 可 以 请 求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 并 结 合 事 故 风 险 辨 识 评估 结 论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的 过 程 。第 十 一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10、管 理 职 责的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 结 合 工 作 实际 , 组 织 编 制 相 应 的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 明 确 信 息 报 告 、 响 应 分级 、 指 挥 权 移 交 、 警 戒 疏 散 等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11、、 法 规 、 规 章 和 相 关 标 准 , 结 合 本单 位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 生 产 规 模 和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特 点 , 与 相 关 预 案 保 持 衔 接 ,确 立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 编 制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 并 体 现 自 救 互 救 和 先 期处 置 等 特 点 。第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风 险 种 类 多 、 可 能 发 生 多 种 类 型 事 故 的 , 应 当 组 织 编制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 应 急 预

12、案 体 系 、 事 故 风 险 描述 、 预 警 及 信 息 报 告 、 应 急 响 应 、 保 障 措 施 、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等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某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类 型 的 事 故 风 险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编 制 相 应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或 将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并 入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与 职 责 、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场 所 、 装 置 或 者 设 施 , 生 产 经

13、 营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现场 处 置 方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应 当 规 定 应 急 工 作 职 责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事 故 风 险 单 一 、 危 险 性 小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可 以 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向 上 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清 单 等 附 件 信 息 。 附 件 信 息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当 及 时

14、 更 新 , 确 保 准 确 有 效 。第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的 规 定 或 者 实 际 需 要 , 征 求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的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编 制 的 各 类 应 急 预 案 之 间 应 当 相 互 衔 接 , 并 与 相 关 人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涉 及 的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相 衔 接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15、 位 应 当 在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基 础 上 , 针 对 工 作 场 所 、 岗 位的 特 点 , 编 制 简 明 、 实 用 、 有 效 的 应 急 处 置 卡 。应 急 处 置 卡 应 当 规 定 重 点 岗 位 、 人 员 的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 以 及 相 关 联 络人 员 和 联 系 方 式 , 便 于 从 业 人 员 携 带 。第 三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 公 布 和 备 案第 二 十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本 部 门 编 制 的部 门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审

16、 定 ; 必 要 时 , 可 以 召 开 听 证 会 , 听 取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意见 。第 二 十 一 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生 产 、 经营 ( 带 储 存 设 施 的 , 下 同 ) 、 储 存 、 运 输 企 业 ,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 上 的 其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 并 形

17、成 书 面 评 审纪 要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 对 本 单 位 编 制 的 应 急预 案 进 行 论 证 。第 二 十 二 条 参 加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的 人 员 应 当 包 括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及 应 急 管 理 方面 的 专 家 。评 审 人 员 与 所 评 审 应 急 预 案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应 当 回 避 。第 二 十 三 条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应 当 注 重 基 本 要 素 的 完 整 性 、 组 织 体系 的 合 理 性 、

18、应 急 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 应 急预 案 的 衔 接 性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经 评 审 或 者 论 证 后 ,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责 人 签 署 , 向 本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公 布 , 并 及 时 发 放 到 本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 岗 位 和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其 他 单 位 、 人 员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将 有 关 事 故 风险 的 性 质 、 影 响 范 围

19、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 知 周 边 的 其 他 单 位 和 人 员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 当 报 同 级 人 民政 府 备 案 , 同 时 抄 送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 当抄 送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20、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运 输 单 位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商 场 、 娱 乐 场 所 、 旅 游 景 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在 应 急 预 案 公 布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分 级 属 地 原 则 ,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进 行 备 案 ,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前 款 所 列 单 位 属 于

21、 中 央 企 业 的 , 其 总 部 ( 上 市 公 司 ) 的 应 急 预 案 , 报 国 务 院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 并 抄 送 应 急 管 理 部 ; 其 所 属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报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主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备 案 , 并 抄 送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部 门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单 位 不 属 于 中 央 企 业 的 , 其 中 非 煤 矿 山 、

22、金 属 冶 炼 和 危 险 化学 品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企 业 , 以 及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的 化 工 企 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报 所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本 款 前 述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生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确 定 。油

23、气 输 送 管 道 运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案外 ,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经 行 政 区 域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案 外 ,还 应 当 抄 送 所 经 行 政 区 域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监 管机 构 。煤 矿 企 业 的 应 急 预 案 除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备

24、 案 外 , 还 应 当 抄 送所 在 地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第 二 十 七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申 报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申 报 表 ;( 二 )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列 单 位 , 应 当 提 供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意 见 ;( 三 ) 应 急 预 案 电 子 文 档 ;( 四 )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清 单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备 案 登 记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在

25、5 个工 作 日 内 对 应 急 预 案 材 料 进 行 核 对 , 材 料 齐 全 的 , 应 当 予 以 备 案 并 出 具 应 急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不 予 备 案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材 料 。逾 期 不 予 备 案 又 不 说 明 理 由 的 , 视 为 已 经 备 案 。对 于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已 经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 在 申 请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可 以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 仅 提 供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26、 登 记表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应 急预 案 备 案 登 记 建 档 制 度 , 指 导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做 好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登 记工 作 。第 四 章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施第 三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各 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开 展 应 急 预 案 的 宣 传 教 育 , 普 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避 险 、 自 救 和 互 救 知 识 , 提 高从 业 人 员 和 社

27、 会 公 众 的 安 全 意 识 与 应 急 处 置 技 能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本 部 门 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纳 入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重 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预 案 培 训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 应 急 知 识 、 自 救 互 救 和 避 险逃 生 技 能 的 培 训 活 动 , 使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应 急 预 案 内 容 , 熟 悉 应 急 职 责 、

28、应 急处 置 程 序 和 措 施 。应 急 培 训 的 时 间 、 地 点 、 内 容 、 师 资 、 参 加 人 员 和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应 当 如 实记 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两 年 组 织 一 次 应 急 预 案演 练 , 提 高 本 部 门 、 本 地 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位 的 事 故

29、 风 险 特 点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演 练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 运 输 单 位 , 矿山 、 金 属 冶 炼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 以 及 宾 馆 、 商 场 、 娱 乐场 所 、 旅 游 景 区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生 产 安全 事 故

30、应 急 预 案 演 练 , 并 将 演 练 情 况 报 送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有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对 本 行 政 区 域内 前 款 规 定 的 重 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进 行 抽 查 ;发 现 演 练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第 三 十 四 条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结 束 后 ,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组

31、 织 单 位 应 当 对 应 急 预 案演 练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撰 写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评 估 报 告 ,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对 应急 预 案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第 三 十 五 条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评 估 制 度 , 对 预 案 内容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进 行 分 析 , 并 对 应 急 预 案 是 否 需 要 修 订 作 出 结 论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生 产 、 经

32、 营 、 储 存 、 运 输 企 业 、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业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经 营 企 业 和 中 型 规 模 以 上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当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可 以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专 家 、 有 实 际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经验 的 人 员 参 加 ,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33、急 预 案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并 归 档 :( 一 )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及 上 位 预 案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二 )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发 生 调 整 的 ;( 三 ) 安 全 生 产 面 临 的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五 ) 在 应 急 演 练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中 发 现 需 要 修 订 预 案 的 重 大 问 题 的 ;( 六 ) 编 制 单 位 认 为 应 当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

34、 。第 三 十 七 条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涉 及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主 要处 置 措 施 、 应 急 响 应 分 级 等 内 容 变 更 的 , 修 订 工 作 应 当 参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应急 预 案 编 制 程 序 进 行 , 并 按 照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报 备 程 序 重 新 备 案 。第 三 十 八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的 规 定 , 落 实 应 急 指 挥 体 系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 装 备 配 备

35、及 其 使 用 档 案 ,并 对 应 急 物 资 、 装 备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和 维 护 , 使 其 处 于 适 用 状 态 。第 三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时 , 应 当 第 一 时 间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 组 织有 关 力 量 进 行 救 援 , 并 按 照 规 定 将 事 故 信 息 及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报 告 事 故 发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门 。第 四 十 条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36、援 结 束 后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对 应急 预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四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将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明 确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和 标 准 ,并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第 四 十 二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对 应 急 预 案 的 监 督 管理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37、 总 结 ,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各 级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可 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理 等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可 以

38、 处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处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员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的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39、, 可 以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在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前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风 险 辨 识 、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的 ;(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的 ;( 三 ) 事 故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单 位 、 人 员 的 , 未 将 事 故 风 险 的 性 质 、 影 响 范围 和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告 知 周 边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展 应 急 预 案 评 估 的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40、案 修 订 的 ;( 六 ) 未 落 实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应 急 物 资 及 装 备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理 等 部 门 依 照 职 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 万 元 以 上 2 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四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41、 急 预 案 备 案 申 报 表 和 生 产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登 记 表 由 应 急 管 理 部 统 一 制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储 存 、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科 研 机构 、 学 校 、 医 院 等 单 位 的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执 行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