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 标 编 号 : SXMX-Z-WZ-13-092 正 本2013年 中 国 联 通 西 安 分 公 司 车 贴 广 告 发 布 招 标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分 册 )投 标 人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他 委 托 代 理 人_(签 字 )2013 年 12 月 26 日目 录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3二 、 授 权 委 托 书 5三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6四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14五 、 投 标 人 基 本 资 料 一 览表 16六 、 投 标 人 近
2、 两 年 财 务 状 况表 20七 、 计 划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人员 情 况 表 21八 、 信 誉 承 诺 书 22九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23 十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24 十 一 、 投 标 ( 洽 谈 ) 单 位 廉洁 承 诺 书 25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单 位 性 质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2009 年 11 月 18 日经 营 期 限 : 自 2009年 11月 18日 至姓 名 系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3、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代 表 人 ( 职 务 :总 经 理 电 话 :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投 标 人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盖单 位 章 )2013 年 12 月 26 日注 : ( 1)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投 标 而 不 委 托 代 理 人 投 标 适 用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应 携 带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备 查 。(
4、3) 法 定 代 表 人 提 供 的 证 件 、 证 明 不 齐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予 接 收 。 二 、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 姓 名 ) 系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本 单 位 人 员 ( 姓 名 ) 为我 方 代 理 人 。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活 动 的 一 切 事 宜 。 该 授 权 代 理 人 作 出 的 所 有承 诺 说 明 , 我 单 位 均 予 于 认 可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代 理
5、人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投 标 人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 2013 年 12 月 26 日三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1、 项 目 名 称 : 2013年 中 国 联 通 西 安 分 公 司 车 贴 广 告 发 布 招 标 编 号 : SXMX-Z-WZ-13-092序 号 招 标 文 件 条目 号 招 标 文 件 的 合 同条 款 投 标 文 件 的 合 同条 款 说 明无 偏 离注 :
6、 投 标 人 对 照 “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 , 如 有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条 件或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偏 离 的 条 目 应 填 写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 ; 如 无 偏离 , 则 只 需 在 “ 合 同 条 款 偏 离 表 ” 中 填 写 “ 无 偏 离 ” ,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名 称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2013 年 12 月 26 日2、 合 同 条 款 点 对 点 应 答 2.1 商
7、 务 合 同 条 款 各 条 目 为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最 低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逐 项 应答 , 若 有 更 优 承 诺 应 予 提 出 。 本 条 款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应 答 情 况 完 善 后 ,将 作 为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定 合 同 的 样 本 。2.2对 于 本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中 加 “ ” 的 条 款 为 关 键 条 款 , 卖 方 如 不 满足 , 将 不 能 中 标 。2.3对 本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各 条 目 的 应 答 为 “ 满 足 并 优 于 ” 或 “ 满足 ” 或 “ 不 满 足 ” ; “ 部 分 满 足
8、 ” 视 为 “ 不 满 足 ” 。 投 标 人 应 在 各 条 目下 方 做 逐 项 应 答 , 说 明 能 否 满 足 要 求 。 采 用 “ 满 足 并 优 于 ” 应 答 的 应 在应 答 “ 满 足 ” 的 同 时 说 明 或 指 出 更 优 承 诺 。 对 本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各 条 目 的应 答 不 得 使 用 “ 明 白 ” 、 “ 理 解 ” 等 模 棱 两 可 的 词 语 , 凡 采 用 “ 详见 ” 、 “ 参 见 ” 等 方 式 说 明 的 , 应 指 明 参 见 文 档 中 具 体 的 章 节 和 页 码 。第 一 条 广 告 的 基 本 要 求1.1 广 告
9、 的 形 式 : 车 体 广 告1.2 广 告 的 内 容 : 甲 方 指 定 内 容1.3 广 告 媒 体 面 积 : 车 体 两 侧 及 后 挡1.4 广 告 媒 体 数 量 : 经 甲 方 核 审 后 的 乙 方 征 收 车 辆 数 量1.5 广 告 采 用 的 制 作 材 料 : 3M贴1.6 广 告 画 面 的 保 质 期 : 12个 月应 答 : 满 足 。第 二 条 广 告 的 发 布 期 限2.1 广 告 的 发 布 期 限 为 1年 , 自 2013年 12月 31日 至 2014年 12月 30日 。应 答 : 满 足 。第 三 条 广 告 的 设 计 制 作3.1 广 告
10、 由 乙 方 设 计 的 , 乙 方 应 当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供设 计 初 稿 , 由 甲 方 书 面 确 认 后 开 始 制 作 。 若 甲 方 认 为 设 计 初 稿 需 要 修改 , 乙 方 应 该 按 照 甲 方 的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 设 计 稿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3.2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3日 内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按 双 方 确 认 的 设 计 初稿 完 成 的 广 告 样 稿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提 出 的 意 见 对 广 告 样 稿 进 行 修 改 ,直 至 甲 方 以 书 面 方
11、式 确 认 该 样 稿 已 满 足 甲 方 要 求 。3.3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5日 内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其 签 署 确 认 的 广 告 整 体形 式 设 计 图 、 广 告 白 天 效 果 图 、 广 告 位 置 图 等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修 改上 述 图 纸 , 直 至 甲 方 满 意 , 并 由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3.4 乙 方 负 责 向 户 外 广 告 的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广告 批 准 和 /或 登 记 备 案 等 法 律 手 续 , 并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为 使 广 告 发 布
12、 顺利 获 得 批 准 ,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示 广 告 及 其 申 报 材 料 中 ( 不 论 形 式上 还 是 内 容 上 ) 存 在 的 有 悖 于 法 律 要 求 之 处 , 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和 解 决 方案 。 广 告 发 布 期 内 的 各 种 税 费 及 管 理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3.5 广 告 样 稿 获 得 有 关 广 告 主 管 机 关 确 认 后 , 乙 方 应 当 立 即 制 作 画面 样 品 , 制 作 完 成 后 通 知 甲 方 检 验 , 并 由 甲 方 出 具 书 面 验 收 单 据 。 如 检验 合 格 , 乙 方
13、 应 按 样 品 标 准 在 本 合 同 2.1款 规 定 的 发 布 日 期 前 7日 内 完 成所 有 广 告 画 面 制 作 。 画 面 制 作 完 成 后 , 乙 方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验收 。 如 果 画 面 与 样 稿 不 符 , 或 者 其 色 彩 、 印 刷 、 材 料 等 质 量 低 劣 或 不 符合 本 合 同 规 定 ,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重 新 制 作 。 如 果 因 此 导 致 发 布 延迟 , 则 每 延 迟 一 日 发 布 期 限 顺 延 1日 ,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3.6 乙 方 应 当 在
14、 不 迟 于 本 合 同 2.1款 规 定 的 发 布 日 期 前 60日 完 成 广告 安 装 。 安 装 完 成 后 , 乙 方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现 场 验 收 , 并 由 甲 方 出 具书 面 验 收 单 据 。 如 果 广 告 之 白 天 的 效 果 与 乙 方 提 供 的 效 果 图 不 符 或 者 制作 安 装 质 量 低 劣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修 改 、 调 整 或 重 新 制 作 。 如 果 因 此导 致 发 布 延 迟 , 则 每 延 迟 一 日 发 布 期 限 顺 延 1日 , 因 此 增 加 的 税 费 由 乙方 承 担 。 如 果 经
15、检 验 合 格 , 则 双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3.7 乙 方 为 制 作 本 合 同 所 述 广 告 之 目 的 而 留 存 的 有 关 广 告 制 作 的 原件 、 传 真 件 、 复 印 件 或 电 子 数 据 等 方 式 体 现 的 图 片 、 文 字 、 视 频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 半 成 品 和 成 品 ) 应 在 乙 方 交 付 符 合甲 方 认 可 的 广 告 最 终 完 成 品 后 10日 内 返 还 甲 方 。应 答 : 满 足 。第 四 条 广 告 发 布4.1 乙 方 应 维 护 管 理 广 告 , 保 证
16、 其 在 发 布 期 限 内 的 持 续 正 常 使 用 ,并 保 证 其 安 全 。4.2 乙 方 负 责 维 护 保 养 广 告 媒 体 及 画 面 , 及 时 向 甲 方 通 报 有 关 信息 。 如 广 告 画 面 在 发 布 期 间 损 坏 , 乙 方 应 在 获 悉 相 关 情 况 后 的 7个 工 作日 内 免 费 修 复 。 因 广 告 媒 体 发 生 问 题 造 成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同 时 乙 方 应 补 偿 甲 方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甲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的 任 何
17、 赔 偿 、 诉 讼 费 用 、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4.3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广 告 的 整 洁 美 观 , 在 本 合 同 1.6款 所 规 定 的 保 质期 内 , 各 广 告 画 面 如 有 褪 色 、 破 损 , 乙 方 应 该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对 广 告 进行 清 洁 、 维 修 、 免 费 重 做 或 采 取 其 他 使 广 告 恢 复 正 常 的 措 施 等 。 乙 方 应避 免 广 告 画 面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覆 盖 或 遮 挡 , 除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外 , 不 得 在 其上 设 置 其 他 广 告 、 标 志 。
18、4.4 乙 方 负 责 广 告 及 其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保 养 维 护 并 维 持 广 告 发 布 的最 佳 质 量 。 广 告 发 生 损 坏 或 其 设 施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后 , 乙 方 除 应 在 7个 工作 日 内 予 以 修 复 , 使 其 恢 复 正 常 外 , 发 布 期 限 还 应 顺 延 1日 。 如 果 广 告发 生 破 裂 等 严 重 受 损 情 况 ,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确 定 合 理 的 修 复 时 间 , 但 广 告发 布 时 间 应 该 按 照 修 复 时 间 的 1倍 顺 延 。4.5 在 发 布 期 限 内 , 乙 方 应 于 每
19、月 15日 前 将 上 月 广 告 发 布 情 况 如 实记 录 并 传 真 或 邮 寄 给 甲 方 。4.6 广 告 发 布 后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 广 告 白 天 发 布 的 实 景 照 片 一张 , 由 甲 方 存 档 。4.7 在 发 布 期 限 内 , 如 果 甲 方 要 求 更 新 广 告 画 面 , 应 当 提 前 5日 书面 通 知 乙 方 , 并 同 时 提 供 样 稿 和 相 关 申 报 的 准 备 材 料 。 广 告 经 有 关 主 管机 关 审 查 通 过 后 , 乙 方 应 当 予 以 更 新 , 前 2次 免 费 更 换 画 面 , 2次 以 上
20、 双方 可 就 费 用 、 完 成 时 间 等 事 项 协 商 。应 答 : 满 足 。第 五 条 广 告 费 及 支 付5.1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广 告 费 元 /月 /辆 车 人 民 币 。 前 述广 告 费 已 包 含 了 本 合 同 项 下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及 发 布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计 和 /或 制 作 费 、 发 布 费 、 用 电 增 容 费 、 电 费 、 广 告 位租 金 、 维 护 费 、 清 洁 费 、 制 作 材 料 费 、 广 告 审 批 费 、 及 相 关 税 费 等 , 除本 合 同 4.7款
21、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再 向 甲 方 收 取 任 何 的 费 用 。5.2 上 述 广 告 费 分 期 按 月 支 付 , 支 付 时 间 : 每 月 30日 前 。5.3 付 款 方 式 : 甲 方 按 月 度 验 收 合 格 后 , 根 据 实 际 发 布 数 量 进 行 核算 , 乙 方 开 具 合 法 有 效 发 票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发 票 后 15个 工 作 日内 将 发 布 费 汇 至 乙 方 指 定 账 户 。应 答 : 满 足 。第 六 条 相 关 权 利 和 侵 权 责 任6.1 乙 方 保 证 其 已 经 取 得 广 告 所 占 用
22、的 土 地 、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合法 有 效 使 用 权 且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 使 用 期 限 不 少 于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发布 期 限 。 如 果 对 上 述 土 地 、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使 用 权 存 在 争 议 , 则 由 乙方 单 独 处 理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后 果 。 因 此 导 致 广 告 自 始 无 法 发 布 或 中 途终 止 发 布 , 则 分 别 按 本 合 同 7.2款 和 7.3款 规 定 处 理 。 乙 方 应 将 有 关 上 述土 地 、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使 用 的 协 议 等
23、 文 件 正 本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提 供 甲方 审 查 , 其 复 印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乙 方 对 上 述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性 承 担 责 任 。6.2广 告 及 其 全 部 相 关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合 同 所 述 广 告 之 制 作方 案 、 样 稿 、 成 品 、 甲 方 所 提 供 之 素 材 等 , 其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权 益 为 甲 方所 有 。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 该 广 告 及 其 相关 资 料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片
24、断 , 或 将 广 告 及 其 相 关 资 料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供 、 转让 给 第 三 方 。 乙 方 有 上 述 行 为 之 一 , 应 将 其 因 此 获 得 的 收 益 无 偿 交 付 于甲 方 , 并 赔 偿 由 此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及 间 接 损 失 。6.3 无 论 广 告 是 乙 方 所 设 计 或 者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样 稿 制 作 , 乙 方 同意 广 告 媒 体 发 布 之 内 容 的 全 部 版 权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 包 括 广 告 媒 体 上 发 布的 商 品 、 品 牌 名 称 、 商 标 和 由 甲 方 提 供 给 广
25、 告 媒 体 发 布 的 一 切 相 关 资料 ) 均 属 于 甲 方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获 取 以 上 的 任 何 权 利 或权 益 。6.4 乙 方 拥 有 发 布 广 告 使 用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 在 发布 期 限 内 只 能 用 于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处 置 ( 包 括 拆 除 、 出售 、 赠 予 、 出 租 等 ) 。6.5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采 用 的 软 件 、 广 告 制 作 技 术 、 安 装 技 术 和 广 告发 布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等 都 没
26、 有 侵 犯 他 人 的 人 身 权 、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权 或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权 利 。 如 果 发 布 的 广 告 存 在 对 上 述 一 项 或 多 项 权 利的 侵 犯 , 从 而 遭 到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举 报 或 起 诉 , 要 求 赔 偿 和 /或 拆 除 广告 , 则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后 果 。 如 果 因 此 导 致 广 告 自 始 无 法 发 布或 中 途 终 止 发 布 , 则 分 别 按 本 合 同 7.2款 和 7.3款 规 定 处 理 。6.6乙 方 对 在 设 计 、 制 作 及 发 布 广
27、告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财 产 损 失 及 /或 人 身 伤 害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后 果 。 如 甲 方 因 设 计 、 制 作 及 发 布 广 告 过 程中 发 生 的 任 何 财 产 损 失 及 人 身 伤 害 而 遭 受 任 何 追 偿 或 起 诉 , 乙 方 应 当 承担 甲 方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的 任 何 赔偿 、 诉 讼 费 用 、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6.7 乙 方 应 保 证 广 告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和 广 告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规 的
28、要 求 ,没 有 阻 碍 他 人 正 常 的 采 光 、 通 行 、 居 住 、 工 作 及 城 市 管 理 的 要 求 , 没 有超 过 相 关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允 许 的 安 全 承 重 限 度 。 如 果 相 关 权 利 人 就 上 述一 项 或 多 项 举 报 或 起 诉 , 要 求 赔 偿 和 /或 拆 除 广 告 , 则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全部 责 任 和 后 果 。 如 果 因 此 导 致 广 告 自 始 无 法 发 布 或 中 途 终 止 发 布 , 则 分别 按 本 合 同 7.2款 和 7.3款 规 定 处 理 。6.8 本 合 同 无 论 出 于 任 何
29、 原 因 而 终 止 , 乙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将 广 告画 面 拆 除 并 移 走 , 其 他 材 料 及 其 所 有 副 本 归 还 给 甲 方 。应 答 : 满 足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7.1 如 果 乙 方 逾 期 发 布 广 告 , 则 每 逾 期 一 日 按 广 告 费 总 额 的 千 分 之二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同 时 每 逾 期 一 日 发 布 期 限 顺 延 1日 。 如 果 逾 期 超过 10日 , 则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 ( 1)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并 按 上 述 标准 支 付 违 约 金 直 至
30、广 告 发 布 之 日 ; 或 ( 2) 终 止 本 合 同 , 要 求 乙 方 返 还已 收 取 的 广 告 费 , 乙 方 还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广 告 费 总 额 5%的 违 约金 。7.2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广 告 自 始 无 法 发 布 的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返 还已 收 取 的 广 告 费 , 并 支 付 相 当 于 广 告 费 总 额 5%的 违 约 金 。7.3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广 告 中 途 终 止 发 布 的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返 还部 分 广 告 费 , 并 支 付 相 当 于 广 告 费 总
31、 额 5%的 违 约 金 。 ( 注 : 返 还 广 告 费的 方 式 及 数 额 标 准 双 方 需 要 具 体 约 定 或 者 参 照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 )返 还 部 分 广 告 费 按 下 述 方 式 计 算 :( 1) 每 天 平 均 广 告 费 广 告 费 总 额 总 发 布 天 数( 2) 可 发 布 天 数 已 收 广 告 费 每 天 平 均 广 告 费( 3) 返 还 比 例 ( 可 发 布 天 数 -已 发 布 天 数 ) 可 发 布 天 数( 4) 应 返 还 广 告 费 已 收 广 告 费 返 还 比 例7.4 如 果 因 为 乙 方 违 约 而 未 及 时 纠
32、 正 , 甲 方 有 权 延 期 支 付 广 告 费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损 失 。7.5 如 果 甲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付 款 , 甲 方 将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责任 。 若 甲 方 未 能 按 限 期 付 款 , 每 延 迟 一 天 ,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额 的 千 分 之二 , 向 乙 方 交 纳 该 笔 迟 延 款 项 的 滞 纳 金 , 滞 纳 金 应 连 同 该 迟 延 款 项 在 约定 付 款 次 日 起 一 个 星 期 内 同 时 缴 纳 。 如 果 甲 方 迟 延 付 款 或 未 按 规
33、定 金 额付 款 , 超 时 一 星 期 , 乙 方 有 权 撤 销 甲 方 广 告 画 面 ,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 甲 方先 前 已 交 纳 款 项 不 予 退 还 , 并 向 乙 方 支 相 当 于 广 告 费 总 额 5%的 违 约 金 。7.6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擅 自 转 让 或 部 分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乙 方 义 务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照 本 合 同 广 告 费 总 额 的 5%要 求 乙 方支 付 违 约 金 。应 答 : 满 足 。第 八 条 不 可 抗 力8.1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34、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括 地 震 、 台 风 、 水 灾 、 火 灾 、 战 争 、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或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其他 情 况 。8.2遭 遇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3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遭 受 不可 抗 力 的 情 况 通 知 对 方 , 并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4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事件 发 生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该 证 明 文 件 应 由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地 的 政 府 主 管 部门 出 具 或 公 证 机 构
35、出 具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导 致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履 行本 合 同 已 失 去 意 义 , 在 此 情 况 下 , 甲 乙 双 方 均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任 何 一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但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返 还 已 收 取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广 告 费( 如 有 ) , 返 还 已 收 取 的 广 告 费 数 额 按 照 本 合 同 7.3款 的 规 定 执 行 。应 答 : 满 足 。第 九 条 保 密9.1 保 密 信 息 是 指 尚 未 对 外 披 露 的 或 公 众 尚 未 知 悉 的 信 息 , 在 本
36、 合同 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样 稿 、 广 告 创 意 、 设 计 、 实 施 方 案 、 技 术 手 段 、 产 品信 息 、 服 务 信 息 、 各 方 企 业 内 部 信 息 以 及 他 们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载 体 , 例 如会 议 记 录 、 图 纸 、 笔 记 、 手 册 、 图 片 、 批 文 、 草 稿 及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等 。9.2 除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或 者 有 权 的 司 法 或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披露 者 外 , 任 何 一 方 未 经 对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任 何 与
37、本 合同 有 关 的 保 密 信 息 。 在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 情 况 下 , 披 露 者 应 当 在 可 行 的 范围 内 , 事 先 向 本 合 同 另 一 方 提 供 所 被 要 求 披 露 信 息 的 草 案 , 并 根 据 另 一方 合 理 请 求 作 适 当 修 改 ; 如 事 先 提 供 不 可 行 , 至 少 应 在 披 露 信 息 后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除 非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生 效 命 令 不 得 为 之 。9.3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以 向 其 雇 员 披 露 必 要 的 保密 信 息 , 但 应
38、当 确 保 其 雇 员 遵 守 各 方 应 尽 的 保 密 义 务 。9.4 保 密 义 务 不 因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或 解 除 而 终 止 , 除 非 保 密 信 息 已经 对 外 披 露 或 已 经 为 公 众 所 知 。应 答 : 满 足 。第 十 条 合 同 生 效10.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0.2 除 非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另 有 规 定 ,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应 当 以 书 面 方式 做 出 , 其 生 效 方 式 如 上 述 10.1款 之 规 定 。应 答 : 满 足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解 决11.1 凡
39、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或 者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若 双方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应 答 : 满 足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续 展12.1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5日 , 甲 方 可 以 向 乙 方 提 出 续 展 本 合 同 的 书 面 要求 。 此 种 情 况 下 甲 方 享 有 优 先 续 约 权 。12.2 如 果 甲 方 未 按 本 条 12.1款 的 规 定 提 出 续 展 要 求 , 则 甲 方 不 再享 有 优 先 签 约 权 , 广
40、 告 位 置 不 再 保 留 。 应 答 : 满 足 。第 十 三 条 通 知13.1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通 知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以 ( 1) 当 面 递 交( 2) 传 真 ( 3) 特 快 专 递 ( 4) 电 子 邮 件 之 中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送 达 。13.2 任 何 一 方 变 更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联 系 人 时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另 一方 , 否 则 该 等 联 系 人 的 变 化 对 另 一 方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应 答 : 满 足 。第 十 四 条 其 它14.1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应 当 以 条
41、款 中 文 字 的 通 常 含 义 为 准 , 除 非 本 合同 另 有 规 定 。14.2 本 合 同 中 的 标 题 仅 为 便 利 参 考 而 设 , 不 限 制 或 影 响 任 何 条 款的 内 容 和 含 义 。14.3 如 存 在 合 同 附 件 ,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4.4 本 合 同 构 成 双 方 对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事 项 之 约 定 和 理 解 的 全部 , 其 他 所 有 在 此 之 前 形 成 的 针 对 本 合 同 所 述 事 项 达 成
42、的 协 议 和 理 解 全部 失 效 , 并 为 本 合 同 所 取 代 。14.5 如 果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条 款 失 效 或 不 能 履 行 , 则 该 失 效 或 不 能 履行 的 条 款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有 效 和 履 行 。14.6 未 经 本 合 同 各 方 以 书 面 方 式 达 成 一 致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权利 和 /或 义 务 均 不 得 转 让 。14.7 如 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作 为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14.8 本 合 同 一 式
43、 肆 份 , 甲 方 执 叁 份 , 乙 方 执 壹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应 答 : 满 足 。序号 服 务 名 称 招 标 文 件条 目 号 招 标 规格 投 标 规 格 偏 离 说 明四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1、 项 目 名 称 : 2013年 中 国 联 通 西 安 分 公 司 车 贴 广 告 发 布 招 标 编号 : SXMX-Z-WZ-13-092注 : 投 标 人 对 照 “ 第 四 章 服 务 需 求 一 览 表 及 技 术 规 格 ” , 如 有 优 于 招 标文 件 要 求 的 条 件 或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有 偏 离 的 条 目 应
44、填 写 “ 技 术 条 款 偏 离表 ” ; 如 无 偏 离 , 则 只 须 在 “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中 填 写 “ 无 偏 离 ” , 并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名 称 : 西 安 智 者 广 告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2013 年 12 月 26 日 2、 技 术 规 范 书 点 对 点 应 答2.1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如 实 地 编 写 技 术 规 范 点 对 点 应 答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应 答 中 就 技 术 规 范 书
45、 全 部 条 目 点 对 点 地 逐 一 作 出 答 复 。2.2投 标 人 对 技 术 规 范 各 条 目 , 必 须 首 先 使 用 “ 满 足 ” 、 “ 不 满足 ” 或 “ 满 足 并 优 于 ” 的 规 范 用 语 作 出 语 义 明 确 的 应 答 。 不 得 使 用 “ 明白 ” 、 “ 理 解 ” 等 模 糊 词 语 。2.3投 标 人 对 技 术 规 范 作 出 “ 满 足 并 优 于 ” 、 “ 满 足 ” 或 “ 不 满 足 ” 的应 答 后 ,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 在 应 答 中 进 行 具 体 、 详 细 的 说 明 或 提出 建 议 ; 对
46、 有 具 体 量 化 数 据 的 , 应 明 确 列 出 并 提 交 足 以 证 实 的 材 料 ; 凡采 用 “ 详 见 ” 、 “ 参 见 ” 或 附 件 方 式 说 明 的 , 应 指 出 说 明 材 料 所 在 具 体章 节 及 页 码 。 说 明 材 料 不 能 与 应 答 相 矛 盾 , 否 则 将 视 同 “ 不 满 足 ” 。“ 部 分 满 足 ” 视 为 “ 不 满 足 ” 。3、 技 术 规 格3.1、 本 项 目 招 标 内 容 为 西 安 市 区 车 体 广 告 发 布 , 包 含 广 告 设 计 、 制作 、 发 布 、 维 护 及 广 告 发 布 车 辆 征 集 等
47、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 属 于 交 钥 匙 工程 , 广 告 发 布 期 限 一 年 。应 答 : 满 足 。3.2、 投 标 人 负 责 征 收 车 贴 广 告 车 辆 并 维 护 保 养 广 告 发 布 期 间 广 告 媒 体及 画 面 ,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信 息 。应 答 : 满 足 。3.3、 车 贴 在 广 告 发 布 期 间 损 坏 , 投 标 人 负 责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免 费 修 复 。应 答 : 满 足 。3.4、 投 标 人 负 责 承 担 赔 偿 因 车 贴 广 告 脱 落 等 造 成 人 身 或 财 产 损 失 。应 答 : 满 足 。3.5、
48、投 标 人 负 责 保 证 广 告 的 整 洁 美 观 , 广 告 发 布 期 间 各 广 告 画 面 如 有褪 色 、 破 损 需 要 重 新 制 作 。应 答 : 满 足 。3.6、 投 标 人 负 责 确 保 广 告 画 面 不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覆 盖 遮 挡 , 并 不 得 在 其上 设 计 其 他 广 告 、 标 志 等 。应 答 : 满 足 。3.7、 广 告 发 布 期 间 投 标 人 负 责 每 月 提 供 一 次 200辆 车 贴 监 播 资 料 ( 每 月提 供 的 车 贴 监 播 资 料 不 能 重 复 ) , 监 播 报 告 含 有 每 辆 车 3张 不 同 方 位 的验 收 照 片 。应 答 : 满 足 。3.8、 投 标 人 负 责 配 合 招 标 人 不 定 期 抽 查 广 告 发 布 车 贴 的 完 整 性 。应 答 : 满 足 。3.9、 在 发 布 期 限 内 , 如 果 招 标 人 需 要 更 换 画 面 , 提 前 10日 内 通 知 投 标人 ,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人 提 出 更 换 需 求 时 30日 内 予 以 更 新 完 毕 , 前 两 次更 换 免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