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规范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 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10.3.1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
2、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
3、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10.3.2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本条规定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场所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要求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10.3.3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
5、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10.3.4-10.3.5 条文说明: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
6、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规定的现象,如将“ 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标成“ 非常口”或“疏散口” 等,还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中这些标志的设置要求。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
7、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侯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10.3.6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场所内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对于空间较大的场所,人们在火灾时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难
8、以看清较大范围的情况,依靠行走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以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缩短到达安全出口的时间。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9.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
9、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3、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4.9.1 条文说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接控制方式有三种类型: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1、集中控制型系统主要由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双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等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可为持续型或非持续型。其特点是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都受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控制。发生火灾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向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发出相关信号,应急照明集中控制器按照预设程序控
10、制各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主要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等组成,消防应急灯具可为持续型或非持续型。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集中电源和/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进而控制各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主要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等组成。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进而控制各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4.9.2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 。4.9.2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和应急转换控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