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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9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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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应急浙消201972号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关 于 印 发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的 通 知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作为我国首部独立颁布的建筑防排烟系统专业技术标准,对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文 件 2 作用,但各地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很多疑问,亟需在全

2、省范围内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中第45、145、146、147、148、149、150、153、154、155、158、160、162、165、168、169、170、173、174、175条,有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号)和应急浙

3、消办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代章)2019年4月12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司令部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0- 浙 江 省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难 点 问 题 操 作 技 术 指 南 建 筑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2019 年 版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2019 年 4 月-1-前 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

4、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本补充技术要求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组负责。在执

5、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理组(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东一楼;邮编:310028;E-mail:)主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起草人:严晓龙周志忠赖庆林俞颖飞黄亚东蒋瑶璐杨文领王健林鑫李光华张力余俊祥李楠马杰袁斌陈亮陈思思主要审查人:王炯寿炜炜徐稳龙吴珂吕敬建陈松立钱康杨彤方黎-3-

6、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2019 年 版 )一、防烟系统设计1、 对 于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的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其 裙 房 中 符 合 自 然 通 风条 件 的 楼 梯 间 , 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方 式 ; 设 置 于 建 筑 主 体 中 附 楼 部分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50m)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 , 当 其 符 合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时 , 也 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方式 , 但 附 楼 部 分 与

7、主 楼 部 分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 之 间 交 界 处 ( 在 主楼 投 影 线 及 以 外 )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 防 火 墙 、 甲 级 防 火 门 或 特 级防 火 卷 帘 ) , 如 附 图 1 所 示 。附 图 12、 共 用 前 室 与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合 用 的 前 室 ( 即 “ 三 合 一 ” 前 室 ) , 应 采-4-用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方 式 ; “ 三 合 一 ” 前 室 对 应 的 剪 刀 楼 梯 间 , 当 满足 标 准 第 3.2.1 条 的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时 , 可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的

8、 防 烟 方式 。3、 标 准 第 3.1.3 条 第 2 款 中 , 防 烟 楼 梯 间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方 式 ,其 独 立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及 合 用 前 室 的 加 压 送 风 口 的 布 置 尚 应 满 足 以 下要 求 : 1) 当 设 置 于 前 室 顶 部 时 , 其 具 体 布 置 可 由 设 计 确 定 , 但 不 应 贴邻 楼 梯 间 疏 散 门 布 置 ( 如 附 图 3.1 所 示 ) 。2) 当 前 室 加 压 送 风 口 设 置 于 墙 面 时 , 对 于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或 一 梯 一 户 的 住 宅 建 筑 , 前

9、 室 送 风 口 应 设 置 于 正 对 前 室 入 口 的 墙 面 上 ;对 于 一 梯 多 户 的 住 宅 建 筑 , 前 室 送 风 口 的 具 体 布 置 可 由 设 计 确 定 , 但不 应 正 对 或 贴 邻 楼 梯 间 疏 散 门 ( 如 附 图 3.2、 3.3 所 示 ) , 也 不 应 被 门遮 挡 ( 如 附 图 3.4 所 示 ) 。附 图 3.1( ) 附 图 3.2( )-5-附 图 3.3( ) 附 图 3.4( )4、 对 于 地 下 一 、 二 层 ( 且 最 底 层 室 内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高 差 小于 或 等 于 10m) 的 住

10、宅 建 筑 地 下 室 , 如 该 建 筑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地 上 部 分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 则 其 不 具 备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的 地 下 部 分 可 不 设 置 机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如 该 楼 梯 间 地 上 部 分 的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采 用 自然 通 风 防 烟 , 则 其 地 下 部 分 相 应 的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可 不 设 置 防 烟设 施 , 但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 地 下 室 使 用 功 能 仅 为 汽 车 库 、 非 机 动 车 库 ( 无 充 电 设 施 ) 或设 备 用

11、 房 ;2) 地 下 防 烟 楼 梯 间 不 与 地 上 部 分 共 用 ( 即 地 上 、 地 下 梯 段 之 间在 首 层 采 用 防 火 隔 墙 分 隔 , 无 连 通 门 , 且 分 别 直 通 室 外 ) ;3) 地 下 防 烟 楼 梯 间 在 首 层 设 置 了 有 效 面 积 不 小 于 1.2m2的 可 开-6-启 外 窗 或 直 通 室 外 的 疏 散 门 。5、 对 于 地 下 一 、 二 层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 除 了 标 准 第 3.1.6 条 规 定 的情 况 外 , 当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方 式 时 , 应 在 地 下 楼 梯 间 的 外 墙

12、上 设 置不 小 于 2m2可 开 启 外 窗 , 且 其 中 在 最 高 部 位 设 置 不 小 于 1m2可 开 启外 窗 。对 于 地 下 一 、 二 层 ( 且 最 底 层 室 内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高 差 小于 或 等 于 10m)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 除 本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第 4 条 对 住 宅建 筑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 当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方 式 时 , 应 在 地 下 楼梯 间 的 外 墙 上 设 置 不 小 于 2m2可 开 启 外 窗 , 且 其 中 在 最 高 部 位 设 置不 小 于 1m2可

13、开 启 外 窗 。对 于 地 下 三 层 及 以 上 ( 或 最 底 层 室 内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高 差大 于 10m)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 除 了 贴 邻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室 外 空 间 布 置 且 满足 自 然 通 风 要 求 的 情 况 外 , 应 采 取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方 式 。6、 标 准 第 3.2 节 中 , 当 封 闭 楼 梯 间 、 防 烟 楼 梯 间 、 前 室 ( 或 合 用前 室 ) 等 采 用 可 开 启 外 窗 进 行 自 然 通 风 时 , 其 可 开 启 外 窗 尚 应 按 标准 第 4.3.5 条

14、的 规 定 核 算 其 开 启 的 有 效 面 积 , 且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可 开 启 外 窗 面 积 的 三 分 之 一 。楼 梯 间 、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的 自 然 通 风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设 置 高 度及 开 启 方 向 可 不 限 , 但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上 沿 应 贴 其上 部 梁 底 或 吊 顶 底 设 置 , 其 中 当 外 墙 采 用 建 筑 幕 墙 系 统 时 , 应 贴 邻 其上 部 层 间 防 火 封 堵 部 位 的 幕 墙 板 块 设 置 。7、 当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15、 系 统 服 务 总 高 度 超 过 100m 时 , 系 统 应 分-7-段 设 置 。8、 当 加 压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与 机 械 排 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处 于 建 筑 物 非 相邻 的 不 同 建 筑 面 ( 如 南 面 与 北 面 、 东 面 与 西 面 等 ) 时 , 两 者 之 间 的 水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m, 或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m。当 进 风 口 与 排 烟 口 处 于 相 邻 的 不 同 建 筑 面 ( 如 南 面 与 东 面 、 北 面与 西 面 、 屋 面 与 外 立 面 等 ) 时 , 如 两 个 面 之 间 外 夹

16、 角 小 于 180 或 两个 面 之 间 外 夹 角 大 于 180 且 小 于 225 , 则 两 者 之 间 的 水 平 或 垂 直距 离 应 符 合 标 准 第 3.3.5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附 图 8.1 所 示 ; 如 两个 面 之 间 外 夹 角 大 于 或 等 于 225 , 则 两 者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10m, 或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m, 如 附 图 8.2 所 示 。补 风 系 统 的 室 外 进 风 口 与 机 械 排 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两 者 之 间 , 水 平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m, 或 垂 直

17、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3m。附 图 8.1-8-附 图 8.29、 加 压 送 风 机 、 补 风 机 应 独 立 设 置 在 专 用 机 房 内 , 专 用 机 房 应 采 用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及 甲 级 防 火 门 与 其 它 部位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风 机 两 侧 应 有 600mm 及 以 上 的 安 装 维 修 空 间 。 受条 件 限 制 时 加 压 风 机 、 补 风 机 也 可 设 置 于 室 外 , 但 必 须 设 置 满 足 防 护( 防 雨 、 防 晒 、 四 周 设 有 围 护 结 构 等 )

18、、 通 风 散 热 及 检 修 要 求 的 防 护罩 ( 应 有 制 作 大 样 图 及 安 装 图 ) 。当 加 压 送 风 机 独 立 布 置 确 有 困 难 时 , 可 以 与 补 风 机 合 用 机 房 。 当受 条 件 限 制 加 压 送 风 机 、 补 风 机 确 需 与 其 它 通 风 机 、 空 调 机 合 用 机 房时 , 除 应 符 合 上 述 专 用 机 房 的 相 关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机 房 内 应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2) 机 房 内 不 得 设 有 用 于 排 烟 和 事 故 通 风 的 风 机

19、与 管 道 。当 风 机 设 置 于 机 房 内 时 , 风 机 控 制 柜 应 放 置 在 机 房 内 , 当 风 机 设置 于 室 外 时 , 风 机 控 制 柜 应 设 置 在 附 近 公 共 部 位 , 并 应 采 取 防 碰 撞 、防 误 操 作 等 防 护 措 施 。10、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 当 其 所 服 务 的 楼 层 数小 于 或 等 于 3 层 时 ,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送 风 口 可 采 用 常 开 百 叶 风 口 ,-9-但 应 设 置 送 风 机 的 现 场 手 动 启 动 信 号 按 钮 。

20、11、 加 压 送 风 机 的 压 出 段 风 道 及 排 烟 风 机 的 吸 入 段 风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料 制 作 的 管 道 , 且 不 应 采 用 土 建 风 道 ; 补 风 机 的 压 出 段 风 道 宜 采 用 不燃 材 料 制 作 的 管 道 。 加 压 送 风 机 或 补 风 机 的 吸 入 段 风 道 及 排 烟 风 机 的压 出 段 风 道 可 采 用 土 建 风 道 , 但 其 中 水 平 风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的管 道 或 混 凝 土 风 道 。 土 建 风 道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光 滑 、 密 闭 不 漏 风 , 且应 复 核

21、 土 建 风 道 阻 力 以 及 送 风 机 或 排 烟 风 机 的 风 压 值 , 确 保 送 风 或 排烟 效 果 。12、 水 平 设 置 的 加 压 送 风 管 不 宜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 当 确 需 穿 越 时 , 其 耐火 极 限 不 论 是 否 设 置 于 吊 顶 内 均 不 应 低 于 1.00h; 竖 向 设 置 的 加 压 送风 管 道 , 当 仅 与 金 属 材 质 水 管 共 用 管 道 井 时 , 其 耐 火 极 限 可 不 作 要 求 。13、 对 于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的 住 宅 建 筑 剪 刀 楼 梯 间 , 其 对 应 的 共 用 前室

22、( 或 “ 三 合 一 ” 前 室 ) 进 行 加 压 送 风 量 计 算 时 , 采 用 的 门 洞 风 速 应按 标 准 第 3.4.6 条 及 本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第 15 条 的 相 关 要 求 确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1.8m/s。14、 对 住 宅 建 筑 中 的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进 行 送 风 量 设 计 ( 计 算 ) 时 ,子 母 门 ( 户 门 ) 可 以 按 单 扇 门 考 虑 。15、 标 准 第 3.4.6 条 中 门 开 启 时 楼 梯 间 或 前 室 的 送 风 量 计 算 , 应 按最 不 利 的 相 邻 N1 个 楼 层 进

23、行 取 值 计 算 。 所 谓 最 不 利 楼 层 是 指 疏 散 门最 多 或 疏 散 门 尺 寸 最 大 造 成 疏 散 门 总 断 面 面 积 最 大 的 楼 层 。 N1 取 值除 了 应 符 合 标 准 第 3.4.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外 , 尚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当 地 下 室 功 能 除 了 汽 车 库 、 非 机 动 车 库 和 设 备 用 房 外 , 还 有 其 他-10-功 能 ( 人 员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 时 , 如 地 下 室 层 数 大 于 或 等 于 3 层 , 则 地下 楼 梯 间 的 N1 值 应 按 3 取 值 , 如 层 数 小

24、 于 3, 则 N1 值 应 按 实 际 楼层 数 量 取 值 ; 当 地 下 室 功 能 仅 为 汽 车 库 、 非 机 动 车 库 和 设 备 用 房 时 ,地 下 楼 梯 间 的 N1 值 可 按 不 小 于 1 取 值 。 对 于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服 务 楼 层小 于 3 层 的 前 室 , N1 值 应 按 实 际 楼 层 数 量 取 值 。当 楼 梯 间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防 烟 而 独 立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或 共 用 前 室 采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时 , 前 室 疏 散 门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v 值 计 算 涉 及 的 Ag 、A1 值 计

25、 算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g 是 指 单 个 计 算 楼 层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疏 散 门 的计 算 总 面 积 ; 对 于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 该 计 算 总 面 积 为 该 楼 层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所 有 疏 散 门 的 面 积 之 和 ; 对 于 住 宅 建 筑 ,该 计 算 总 面 积 为 该 楼 层 前 室 ( 或 合 用 前 室 、 共 用 前 室 ) 尺 寸 最 大 一 个疏 散 门 的 面 积 。 A1 是 指 该 计 算 楼 层 相 应 的 楼 梯 间 疏 散 门 的

26、总 面 积 。16、 设 置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楼 梯 间 、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 应 复 核 其 在 闭 门状 态 下 的 余 压 值 , 如 超 压 则 应 设 置 泄 压 系 统 ( 装 置 ) ; 封 闭 楼 梯 间 与走 道 之 间 的 压 差 应 为 2530Pa。二、排烟系统设计17、 同 一 建 筑 空 间 宜 采 用 同 一 种 排 烟 方 式 ; 当 相 邻 的 两 个 防 烟 分 区 采用 不 同 的 排 烟 方 式 时 , 两 个 防 烟 分 区 之 间 的 挡 烟 设 施 必 须 分 隔 到 位 ,即 采 用 建 筑 墙 体 等 围 护 结 构

27、进 行 分 隔 , 或 挡 烟 垂 壁 应 能 降 至 两 个 防 烟分 区 中 较 低 的 设 计 储 烟 仓 底 部 及 以 下 , 且 应 按 标 准 第 4.5 节 的 规-11-定 考 虑 补 风 措 施 。18、 无 疏 散 要 求 、 无 其 它 使 用 功 能 且 采 取 了 防 火 卷 帘 分 隔 的 楼 梯 、 自动 扶 梯 区 域 , 可 不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19、 对 于 矩 形 、 L 形 、 多 边 形 等 形 状 的 房 间 ,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任 一 边长 度 不 应 大 于 标 准 第 4.2.4 条 中 规 定 的 防 烟 分 区 长

28、边 的 最 大 允 许长 度 ; 对 于 圆 形 且 为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房 间 , 其 直 径 不 应 大 于 防 烟 分 区长 边 的 最 大 允 许 长 度 。 对 于 走 道 ( 回 廊 ) , 其 防 烟 分 区 的 长 边 长 度 是指 任 意 两 点 之 间 最 大 的 沿 程 距 离 。20、 标 准 第 4.2.4 条 附 注 中 , 对 于 主 体 宽 度 不 大 于 2.5m 的 走 道 ,当 其 局 部 变 宽 ( 该 局 部 的 累 计 长 度 不 超 过 该 走 道 总 长 度 的 1/4, 变 宽的 宽 度 不 超 过 6m) 时 , 该 走 道 防

29、烟 分 区 的 长 边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45m;对 于 宽 度 大 于 2.5m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3.0m 的 走 道 , 该 走 道 防 烟 分 区 的 长边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50m。21、 标 准 第 4.2.4 条 附 注 中 , 汽 车 库 防 烟 分 区 的 划 分 ( 包 括 防 烟 分区 面 积 、 长 度 的 确 定 ) 应 符 合 汽 车 库 、 修 车 库 、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50067 的 相 关 规 定 ; 汽 车 库 防 烟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长 边 长 度 不 宜大 于 60m, 当 具 有 自 然 对 流 条

30、 件 时 , 不 宜 大 于 75m。22、 地 下 室 ( 或 半 地 下 室 )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 无 充 电 设 施 且 与 相 邻 场所 或 部 位 之 间 采 取 了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的 单 个 非 机 动 车 库 , 当 其 建 筑 面 积大 于 500 或 被 分 隔 成 多 个 隔 间 且 其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 时 , 应 设置 排 烟 设 施 。 当 采 用 机 械 排 烟 方 式 时 , 其 防 烟 分 区 的 排 烟 量 应 按 不 小于 60m3/h.m2计 算 确 定 ; 当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时 , 自 然 排

31、烟 窗 ( 口 )-12-的 有 效 面 积 应 按 不 小 于 地 面 面 积 的 2%计 算 确 定 。对 于 设 有 充 电 设 施 的 地 下 室 ( 或 半 地 下 室 ) 内 的 非 机 动 车 库 , 当其 单 个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m2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2时 , 应 设 置 排 烟设 施 ; 当 采 用 机 械 排 烟 方 式 时 , 其 防 烟 分 区 的 排 烟 量 应 按 不 小 于90m3/h.m2计 算 确 定 , 当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时 , 自 然 排 烟 窗 ( 口 ) 的有 效 面 积 应 按 不 小 于 地 面

32、面 积 的 3%确 定 。对 于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小 于 或 等 于 3m的 住 宅 建 筑 内 的 非 机 动 车 库 ,其 防 烟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36m。23、 对 于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的 丙 类 、 丁 类 工 业 建 筑 , 当 其 建 筑 空 间 净高 小 于 或 等 于 10.7m 时 , 其 防 烟 分 区 内 任 一 点 与 最 近 的 自 然 排 烟 窗( 口 )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 当 其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大 于 10.7m 时 ,该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空 间 净

33、高 的 2.8 倍 。24、 对 于 排 烟 窗 ( 口 ) 沿 建 筑 物 转 角 相 邻 两 条 边 布 置 的 厂 房 、 仓 库 ,当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时 , 其 排 烟 窗 ( 口 ) 应 结 合 防 烟 分 区 沿 两 边 外 墙 均 匀布 置 , 且 其 防 烟 分 区 内 任 一 点 与 最 近 的 自 然 排 烟 窗 ( 口 ) 的 水 平 距 离不 应 大 于 30m。对 于 仅 有 一 面 外 墙 可 设 置 排 烟 窗 ( 口 ) 的 厂 房 、 仓 库 , 当 采 用 自然 排 烟 时 , 其 防 烟 分 区 内 任 一 点 与 最 近 的 自 然 排 烟 窗

34、 ( 口 ) 的 水 平 距离 不 宜 大 于 其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的 2.8 倍 , 且 不 应 大 于 30m。25、 对 于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 且 小 于 100m 的 公 共 建 筑 或 工 业 建 筑 , 其排 烟 系 统 应 竖 向 分 段 独 立 设 置 , 排 烟 系 统 服 务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50m; 排烟 风 机 宜 设 置 于 系 统 最 高 服 务 楼 层 , 或 贴 邻 系 统 最 高 服 务 楼 层 布 置 ,-13-排 烟 风 机 房 宜 结 合 设 备 层 合 理 布 置 ; 当 受 条 件 限 制 排 烟 风 机 的 设 置 位

35、置 ( 如 屋 面 ) 远 离 系 统 最 高 服 务 楼 层 时 , 应 复 核 风 道 阻 力 和 排 烟 风 机的 风 压 值 , 确 保 排 烟 效 果 。26、 当 建 筑 的 排 烟 系 统 沿 垂 直 方 向 布 置 时 , 各 楼 层 接 至 垂 直 主 风 管 的每 根 排 烟 支 管 只 能 承 担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排 烟 。27、 消 防 排 烟 风 机 应 独 立 设 置 在 专 用 机 房 内 , 专 用 机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及 甲 级 防 火 门 与 其 它 部 位 进 行防

36、火 分 隔 , 风 机 两 侧 应 有 600mm 及 以 上 的 安 装 维 修 空 间 。 受 条 件 限制 时 , 排 烟 风 机 也 可 设 置 于 室 外 , 但 必 须 设 置 满 足 风 机 防 护 ( 防 雨 、防 晒 、 四 周 设 有 围 护 结 构 等 ) 、 通 风 散 热 及 检 修 要 求 的 防 护 罩 ( 应 有制 作 大 样 图 及 安 装 图 ) 。当 受 条 件 限 制 消 防 排 烟 风 机 确 需 与 其 它 通 风 机 、 空 调 机 合 用 机 房时 , 除 应 符 合 上 述 专 用 机 房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标 准 第 4.4

37、.5 条中 合 用 机 房 的 相 关 规 定 。当 风 机 设 置 于 机 房 内 时 , 风 机 控 制 柜 应 放 置 在 机 房 内 , 当 风 机 设置 于 室 外 时 , 风 机 控 制 柜 应 设 置 在 附 近 公 共 部 位 , 并 应 采 取 防 碰 撞 、防 误 操 作 等 防 护 措 施 。工 业 建 筑 中 ,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室 外 耐 候 性 能 ( 耐 腐 蚀 、抗 强 风 、 抗 暴 雨 等 性 能 ) 的 屋 顶 式 消 防 排 烟 风 机 可 直 接 设 置 于 室 外 。28、 排 烟 、 排 风 系 统 可 以 共 用 排

38、风 ( 排 烟 ) 管 道 , 但 应 满 足 排 烟 、 排风 系 统 各 自 的 设 计 与 使 用 要 求 。29、 除 加 压 送 风 管 道 外 , 通 风 ( 空 调 ) 风 管 、 排 烟 管 道 不 应 穿 越 建 筑-14-内 楼 梯 间 、 前 室 ( 含 建 筑 首 层 由 走 道 和 门 厅 等 形 成 的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扩 大 前 室 ) 、 避 难 区 及 避 难 走 道 等 防 烟 部 位 。 当 受 条 件 限制 必 须 穿 越 时 , 通 风 ( 空 调 ) 风 管 、 排 烟 管 道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9、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对 于 避 难 区 ( 间 ) 等 场所 , 当 采 用 楼 板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确 有 困 难 时 , 穿 越 避 难 区 ( 间 ) 的 风 管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h的 防 火 风 管 , 或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h的 防 火 吊 顶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且 穿 越 避 难 区 ( 间 ) 的 风 管 应 采 用 耐 火 极限 不 低 于 1.0h 的 防 火 风 管 。30、 对 于 需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的 地 下 室 或 地 上 的 无

40、 窗 房 间 , 当 其 建 筑 面 积均 小 于 50m2时 , 房 间 内 可 不 设 置 排 烟 口 , 可 通 过 走 道 排 烟 , 但 走 道排 烟 系 统 的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20000m3/h。31、 对 于 净 高 小 于 或 等 于 3m的 房 间 及 走 道 , 其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单 个排 烟 口 的 最 大 允 许 排 烟 量 可 按 标 准 第 4.4.12 条 第 7 款 规 定 的 排 烟口 最 大 风 速 ( 10m/s) 计 算 确 定 。32、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内 多 个 机 械 排 烟 口 边 缘 之 间 的 最 小 距

41、离 Smin应 满 足以 下 要 求 :Smin =0.9Ve1/2 ( m)公 式 中 : Ve 为 一 个 排 烟 口 的 排 烟 量 ( m3/s)33、 对 于 地 上 建 筑 , 当 房 间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500m2, 或 房 间 建 筑面 积 小 于 500m2但 大 于 300m2且 空 间 净 高 大 于 6m 时 , 不 论 其 采 用 机械 排 烟 或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 均 应 设 置 直 接 补 风 设 施 ; 当 地 上 无 窗 房 间 设置 了 排 烟 口 且 房 间 门 为 防 火 门 时 , 也 应 设 置 直 接 补 风 设 施

42、; 其 余 则 可-15-通 过 相 连 的 走 道 进 行 补 风 。对 于 地 下 建 筑 , 当 房 间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2, 或 房 间 设 置 了 排 烟口 且 房 间 门 为 防 火 门 时 , 房 间 应 设 置 直 接 补 风 设 施 , 其 余 则 可 通 过 相连 的 走 道 进 行 补 风 , 但 补 风 走 道 应 有 可 靠 的 进 风 设 施 。34、 对 于 地 下 汽 车 库 的 补 风 系 统 , 其 补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系 统 ( 防 烟 分 区 )排 烟 量 的 50%, 且 不 应 大 于 该 系 统 ( 防 烟 分 区 ) 排

43、烟 量 ( 宜 小 于 或 等于 系 统 排 烟 量 的 8090%) 。35、 对 于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小 于 或 等 于 6 米 的 房 间 , 当 单 个 防 烟 分 区 建 筑面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100m2时 , 其 计 算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7200m3/h; 当 单 个防 烟 分 区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m2时 , 其 排 烟 量 应 按 不 小 于 60m3/m2 h 计算 , 且 不 应 小 于 15000m3/h。36、 对 于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中 空 间 净 高 大 于 6m的 场 所 ( 不 含 中 庭 ) ,其 每

44、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排 烟 量 应 按 标 准 第 4.6.6 条 第 4.6.13 条 的 相关 要 求 计 算 确 定 , 其 中 非 阶 梯 式 ( 水 平 ) 地 面 场 所 的 排 烟 量 , 也 可 按 标 准 中 表 4.6.3 确 定 。当 采 用 计 算 确 定 时 , 机 械 排 烟 量 应 根 据 设 计 清 晰 高 度 , 按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计 算 确 定 ; 对 于 非 阶 梯 式 ( 水 平 ) 地 面 的 场 所 , 其 设 计清 晰 高 度 的 取 值 应 在 最 小 清 晰 高 度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不 小 于 1.0m; 对 于阶

45、梯 式 地 面 或 类 似 的 场 所 , 其 设 计 清 晰 高 度 应 满 足 该 场 所 最 高 标 高地 面 的 最 小 清 晰 高 度 要 求 。 当 采 取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时 , 自 然 排 烟 窗 ( 口 )的 有 效 面 积 可 根 据 上 述 计 算 排 烟 量 , 按 标 准 第 4.6.15 条 的 规 定计 算 确 定 。-16-37、 除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工 业 建 筑 中 的 走 道 排 烟 设 计 可 参照 标 准 第 4.6.3 条 中 公 共 建 筑 走 道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补 充 技 术 要求 执 行

46、 。38、 公 共 建 筑 、 工 业 建 筑 中 , 当 走 道 或 回 廊 周 围 的 房 间 均 设 置 了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的 排 烟 设 施 时 , 走 道 或 回 廊 的 机 械 排 烟 量 可 按 60m3/m2h 计 算 , 且 不 小 于 13000m3/h, 或 在 走 道 或 回 廊 两 端 ( 侧 ) 设 置 总 有效 面 积 不 小 于 走 道 或 回 廊 地 面 面 积 的 2%的 自 然 排 烟 窗 ( 口 ) , 且 两 端( 侧 ) 自 然 排 烟 窗 ( 口 )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走 道 或 回 廊 长 度 的 2/3。39、 标

47、准 第 4.6.4 条 中 所 谓 “ 相 同 净 高 ” , 是 指 一 个 排 烟 系 统 所 承担 的 多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均 大 于 6m, 或 均 小 于 或 等 于 6m;所 谓 “ 不 同 净 高 ” , 是 指 一 个 排 烟 系 统 所 承 担 的 多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建 筑空 间 净 高 , 其 中 部 分 防 烟 分 区 的 净 高 大 于 6m, 部 分 防 烟 分 区 的 净 高小 于 或 等 于 6m。40、 对 于 竖 向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 当 各 楼 层 建 筑 空 间 净 高 均 小 于 或 等 于6m 时 ,

48、 其 排 烟 量 应 按 各 楼 层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中 任 意 两 个 相 邻 防 烟 分 区排 烟 量 之 和 的 最 大 值 计 算 ; 当 每 层 (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 的 排 烟 量 计 算 仅涉 及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时 , 系 统 的 计 算 排 烟 量 应 按 各 楼 层 中 最 大 一 个 防 烟分 区 的 排 烟 量 与 其 它 楼 层 关 闭 的 排 烟 口 ( 排 烟 阀 ) 的 漏 风 量 之 和 计 算 。排 烟 口 ( 排 烟 阀 ) 的 漏 风 量 可 参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通 风 和 排 烟 系统 用 防 火 阀 门

49、GB15930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计 算 。41、 设 置 在 四 层 及 以 上 楼 层 、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室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所 , 当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时 , 其 排 烟 设 计 除 了 应 符 合 标 准 的 相 关-17-规 定 外 , 尚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当 房 间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50m2时 应 设 置 排 烟 口 , 房 间 面 积小 于 50m2时 宜 设 置 排 烟 口 ; 内 走 道 均 应 设 置 排 烟 口 , 且 其 排 烟 系 统宜 独 立 设 置 。( 2) 当 任 一 房 间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50m2时 , 排 烟 系 统 的 排 烟 量应 按 标 准 第 4.6.3、 4.6.4 条 的 相 关 要 求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 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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