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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v7596 文档编号:9501557 上传时间:2019-08-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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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等七部委 2007 年12 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 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为规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发200724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等七部委2007 年 12 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长政办发200733 号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结合湖南省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

2、困难家庭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

3、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六、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依下述办法处理。1、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拟接受继承的家庭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2、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

4、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

5、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七、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的(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 ,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八、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 1%计算。九、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的,收购资

6、金在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收购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收购周转金中先行垫支,待售出后再将资金回笼。十、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1、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2、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十一、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 3 个月。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在其迁出后10 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

7、。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签订对上市交易规定专项载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 5 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 5 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 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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