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企业名称权遭受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朗山某客户向朗山咨询了有关其企业名称权遭受侵害的法律问题。一、企业名称权的产生及其效力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2 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企业成立之日起,该企业即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享有使用、变更、转让、保护企业名称权不受侵害等权利。二、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等行为为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三、企业名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一)行政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企业1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举证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工商
3、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 6 个月内作出处理。(二)诉讼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接管申请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四、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企业亦可根据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及企业遭受的损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者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1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