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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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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实施意见(2004 年 7 月 23 日 咸质监办200492 号) 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规范我市质量监督检查及后处理工作,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互动性和统一性,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落实“两抓两提高”要求,结合我市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统一监督检查;(二)监督抽查:(三)定期监督检查;(四)强制性复查及其他形式监督检查。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是指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公告,对不合格

2、产品和拒检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督促企业整改并组织复查或加严检验的过程。四、职责(一)市局负责全市监督检查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全市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监督检查情况及企业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企业质量档案库。(二)县区局根据省、市局的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与质检机构共同配合开展辖区内监督检检查和后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库。(三)质检机构要依据市局的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与县区局配合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承担检验工作,负责解释监督检查工作中所涉及的抽样和检验的具体技术问题,汇总检验结果

3、,按程序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完善的检查企业检验数据库。五、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五项原则:(一)统一抽样规则,包括抽样依据、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二)统一检验,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安全项目和重要性能指标或理化指标项目;(三)统一判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综合判定原则,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程度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上述要求将在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四)统一信息平台,包括抽查结果统计软件和后处理结果统计软件。(五)统一后处理做法,主要是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统一后处理尺度及统一的后处理工作程序,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按不合格严重程度分类监管

4、。六、凡经上级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过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下级监督部门不得另行重复进行监督检查。七、对获得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的监督管理按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执行;八、从事和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其后处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受理投诉、举报及行政执法的抽样检验不受本实施意见的限制。第二章 监督检查计划 一、安排监督检查的产品一般是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环保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依据省局批准的定检目录,市局将进行市级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受检产品的确定和检查任务的下达,并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监督抽查产品

5、计划经市局研究,报省局批准后,市局将下发到各县区局,由市局统一安排,组织实施。三、各县区局制订的监督抽查计划不得与省、市监督检查计划重复,须报经市局批准后,方可由各县区局组织实施。四、各县区局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企业质量档案,未经计划安排,不得随意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抽 样一、质检机构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制订抽样规则。抽样规则的内容包括:(一)抽样依据; (二)抽样基数;(三)抽样数量;(四)抽样方法;(五)封存方法;(六)抽样时间和地点;(七)注意事项。二、在进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时,质检机构人员应携带有关文件、证书向所在县区局报到,由县区

6、局安排检查人员参与抽样,并由检查人员作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样品进行编号并签名,以利于抽样的公正性。三、抽样应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告知被检单位,样品签封必须严密、耐久,在样品封条上要加盖质检机构的公章。四、样品应当从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五、抽样时抽样人员要认真、仔细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上必须有质检机构、县区局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六、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应出具书面材料,并经抽样人员予以确认。七、抽样时,如遭到被检单位无理拒绝,应避免冲突,应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被检单位仍拒绝

7、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 检 验一、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遇到样品失效或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要有充分的证明材料。二、检验结束后,质检机构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市局,市局审核后负责转送所辖县区局,县区局负责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被检企业。三、对监督检查的受检产品都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或安排,质检机构不得擅自到生产或经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出具监督检查性质的检验报告。四、被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复检,质检

8、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要抄报市局。五、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按照计划安排,按时完成。质检机构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前向市局上报检验结果汇总表和检验工作总结。第五章 后处理 一、市级组织的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市局通报全系统,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局,并根据需要报经省局同意后,适时进行公告。二、经省、市局同意可对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产品及其相关企业执行曝光。三、对所有在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后处理,进行整改复查,产品未经复检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四、对存在行业性或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现象要落实召开质量分析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等整改分析会。五、县区局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

9、不合格企业检查整改、复查工作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复查结果均应及时上报市局。六、复查申请自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整改决定书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复查检验项目必须与原监督检查项目一致。七、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使缺陷的产品实施强制收回。八、对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执行跟踪抽查制度。九、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抽查或委托承检机构进行。十、到期无正当理由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局组织强制复查。十一、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质量问题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复查后仍不合格的

10、产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十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企业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 2 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十四、通过有组织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摸清一批企业底数(摸清所抽产品全市生产企业情况和质量状况的底数);宣传一批产品质量过硬,经得起严格质量检验的 A 类企业(本次检查质量合格,前两次检查质量合格);帮扶一批产品质量不

11、稳定的 B 类企业(本次检查质量不合格,经整改后产品质量合格);警告一批产品质量较差的 C 类企业(本次检查质量不合格,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未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验收,列入“黑名单”且黄牌警告。黄牌警告之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适时(10-15 天)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强制性复查,根据复检结论确定企业的归类);取缔(建议吊销)一批不具备生产能力的 D 类企业(本次检查、整改后复检、警告后检验产品质量均不合格,且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第六章 收 费 一、定期监督检查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变更收费标准。二、凡监督抽查一律不得向被检单位

12、收取检验费用。三、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加严检验费用,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四、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被检单位或承检机构)承担。第七章 工作纪律 一、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不得借工作之便向被检单位“吃、拿、卡、要”,增加企业负担。二、严格落实监管失职失察责任,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未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致使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3、。三、各县区局要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管,除政策规定外,未经国家、省、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对生产企业进行随意的监督检查。四、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超计划或不按计划随意开展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应严肃查处。五、各县区局与质检机构必须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开展监督检查的抽样工作,对单方面擅自进行抽样和不积极配合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六、对不积极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抽样工作的县区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抽样工作的资格,并通报批评。七、质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地进行抽样和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八、质检机构应及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瞒报,上报的检验结果

14、应准确无误。九、质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任何时候不得擅自将抽检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违犯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十、对擅自下到企业,假借监督检查名义向企业乱收检验费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上报市局纪检组立案查处。十一、每月月底前,质检机构和县区局都应将本月内监督检查和后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法制科,对抽查产品涉及人身健康、国计民生不合格的企业的后处理情况,应详细加以说明。十二、市局对全市监督检查和后处理进行督办,定期将全市监督检查和后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并将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评。第八章 附 则一、本实施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科负责解释。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局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本实施意见为准。三、本实施意见中未涉及到的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面的内容,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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