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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PPT.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466463 上传时间:2019-08-09 格式:PPT 页数:10 大小:1.8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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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1、案情介绍 2、法律分析 3、启示意义,1、案情分析,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斑马线前,行驶中的机动车遇到行人,让还是不让?这是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轰动一时。 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在海宁市西山路被交警拦下,被告知人行横道前未停车让行人而违法。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3分。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要求查看执法记录视频。他提出:他确实曾在该时间点驾车行经该路段,但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较大,他已经无法确定经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中显示的行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车型、颜色和他的车一致,但没有显示车牌号码,不能确认是他

2、的车。即使是他的车,该车前后均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也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主动避让车辆。他认为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来主动让行机动车,则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不能机械地将法律条文理解为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行人先行。所以,该处罚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2月13日,贝先生向海宁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一审: 行人正在通行,故交警处罚合法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5月18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

3、理此案。原告认为:视频上的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在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了,但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所以车辆就通过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减速慢行也是属于礼让行人的范畴。被告辩称:事发当日,原告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经邮电新村时,遇行人正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截停原告驾驶的汽车并核实了原告的驾驶员身份。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规定中,应当即必须。

4、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若该汽车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6月2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二审:机动车应主动停车让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贝先生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认为,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

5、明确规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二审法院遂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法律分析,合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具体做到以下方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程序正当;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没有滥用职权以及没有明显不当 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往往成为诸多行政法案件中法官常考量的重要因素。 行政主体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成为衡量本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本案法条规定中的 “应当”作何理解无疑成为决定该案判决结果的关键要素。,需要进一步明晰的是:停车静让是该义务履行的明确方式,而非普遍意义上的单纯减速

6、。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调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关系,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目的的,对于他人人身和财产具有法益危害性的行为是该法的打击对象。案中路人早已迈上斑马线,横穿马路意图清晰;后到的汽车驶往路人即将行走路径,保持原速行驶,对行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极高的现实危害可能性,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案中行政主体适用法条正确,满足合法行政的条件。,3、启示意义,(1)、这个案件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具体化了。 (2)、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执法部门认真、扎实的执法工作。应当承认,驾车人在“斑马线”上不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却屈指可数。 (3)、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可嘉。按一般人的思路,不就是100元钱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当事人相信法律,依法解疑。法律制定出台的宗旨不是让人违反的,而旨在希望人们恪守。预防教育并规范行为应当是法律的首要目标,亦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而惩罚与管制则是次要的。法律能够被公民正确理解并遵守是预防教育与规范行为目标实现的前提。,感谢观看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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