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机关、受案范围与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 五、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六、行政诉讼审判程序 七、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八、行政案件的执行 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审判制度。,(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其中行政诉讼主要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公法
2、上的争议,进而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上的争议,并进而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而争议的性质一旦超出了民事或者行政的范畴,则需要借助于刑事诉讼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者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体系。,(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关紧密的联系:两者所要解决的争议性质相同,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围绕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行政争议;两者都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和救济手段;原则上,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的一个后续制度,即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两者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二、行政诉讼制度
3、的历史发展(一)西方行政诉讼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1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2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辩论原则7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2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4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从不同角度来理解
4、:从国家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划定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从行政救济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可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从行政监督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可理解为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从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可理解为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范围。,二、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1.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认为行政主体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
5、答复的行政案件,5.认为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一条第1款中就此重新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四类事项提起的诉讼:国家行为行政规范行为行政机关对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机关与管辖,一、行政诉讼的机关(一)行政诉讼的机关1双轨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均设有两套并行的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由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如法国、德国、奥地利等。2单轨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设行政法院,一切诉讼(包括行政
7、诉讼)都由统一的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二)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1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机构。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均设有行政审判庭。2合议庭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内负责行政案件审理的具体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正式的机构。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决定案件最后处理的最高组织。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部分有经验的审判员共同组成。,二、行政诉
8、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地说,管辖是确定某一特定的行政案件应由哪一个或哪几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和标准。,(一)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下列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
9、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若干问题解释),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第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
10、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第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移送管辖主要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为了防止人民法院之间借案件的移送推诿责
11、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交由某个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也称移转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应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或者把本应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
12、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此外,参与行政诉讼的通常还有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他们与诉讼参加人一起合称诉讼参与人。,一、原告(一)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干问题解释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利害关系人:(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和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
13、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6)被行政主体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非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7)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8)对行政主体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二)关于原告的几个特殊规定第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14、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凡近亲属提起诉讼的,就不应再把已死亡的公民列为原告。第二,法人作为原告参加行政诉讼,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在诉讼进行中,如果作为原告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的,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或者名称为原告,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第四,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作为原告
15、提起诉讼。第五,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二、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一)被告的确定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一般按下列原则和标准来确定被告: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16、关是共同被告。,4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6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
17、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该派出机构为被告。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9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
18、告。10当事人不服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授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1当事人不服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1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
19、加诉讼。,(二)被告的出庭应诉义务与诉讼代表人,三、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人,则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方或两方当事人。其中,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诉讼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当事人类型,共同原告、共同被告都当然地包括在原告、被告之中。,(二)共同诉讼的种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
20、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数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通常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四、第三人行政诉讼
21、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第三人的种类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别:1行政主体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同一行政事项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其他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署名的非行政主体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
22、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也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其他人。,(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与原告和被告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五、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
23、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
24、名义提起诉讼。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一般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死亡;(3)被代理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等。,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行政诉讼的两项基本内容,认定事实主要是通过证据来完成的,围绕证据所形成的相关制度即是证据制度。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材料,包括
25、用来证明行政案件情况的客观存在物、信息及判断。,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分为以下七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就一定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一)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一,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
2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
27、)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第三,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1)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而没有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待证事实;(4)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
28、求;(5)其他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或补充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但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29、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诉讼制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可能灭失,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变形而要失去证明作用,或者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有可能死亡等;二是以后难以取得,即错过了一定的时机或者失去了某种机会,就不易调取,如证人将要出国定居等。,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并经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与审核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一)不能作为
30、定案依据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31、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3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
32、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二)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
33、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三)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
34、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3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但前四项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5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四)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经当事人质证并
35、由人民法院审核认定的能够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
36、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10)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作出裁判而具体运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了人民法院为处理行政诉讼中的有关问题而运用法律规范的全部活动,如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否对诉讼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中的法律运用等。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仅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认定时具体运用法律规范的
37、活动。,一、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1.关于宪法,有两个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依据宪法审理行政案件的问题。(2)人民法院有否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并拒绝适用认为违宪的法律的权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主体根据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优先适用
38、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行政诉讼中规章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有权进行先行审查,对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予以适用;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有权拒绝适用。,参照规章的具体规则:1优先适用法律、法规2规章的司法审查3规章冲突的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2款规定:“
39、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4选择适用规章5采用特殊适用形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参照规章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条、款、项)的规定”的基本形式。,三、行政诉讼中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一)国际条约和协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
40、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司法解释 (三)行政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七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要素的总和。包括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三个基本环节。,一、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第一次审理时适用的程序。(一)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
41、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司法救济的法律行为。,1起诉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问题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不服该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提交必要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起诉的期限3起诉的方式,(二)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人的起诉后,首先要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应否受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42、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通知起诉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上述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
43、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起诉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1)合议庭的组成(2)再次审查诉讼主体当事人(3)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送达(4)审判人员的阅卷与调查取证,(5)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全的制度。先予执行,也称
44、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案件的需要,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一定的款项或特定物的制度。除此之外,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还包括: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决定案件是否合并审理,决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等。,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5)宣判,(四)审理期限与延长审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审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45、;(2)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核实其他证据的;(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审理进行审判的;(4)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导致实体审判不能如期进行的;(5)其他依法应当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审理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1撤诉撤诉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按照法定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单方诉讼行为。自动撤诉,即在人民法院作出对行政案件的裁判前,原告因同意被告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请
46、求的情形。原告的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按撤诉处理,即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有撤诉的意思表示,并裁定是否准许的情形。撤诉制度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2缺席判决制度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作出裁判的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是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制度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3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7、中止诉讼: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诉讼。,4诉讼终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诉讼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已无意义,人民法院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制度。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
48、讼: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或者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人民法院对诉讼终结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裁定。诉讼终结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或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对有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49、,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按照两审终审的原则,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就特定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第二审程序有时也称为终审程序。,(一)上诉与受理1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书面的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的上诉可以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
50、起。,2受理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具备法定资格、未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上诉状的内容有欠缺的,应当告知上诉人限期补正;认为不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一审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有较大争议,或者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