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美国司法体制,一、双重司法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设立14个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标的跨州
2、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条约的一切案件。,联 邦 地 方 法 院,联 邦 上 诉 法 院,联 邦 最 高 法 院,州法院系统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联 邦 地 方 法 院,联 邦 上 诉 法 院,联 邦 最 高 法 院,州 地 方 法 院,州 上 诉 法 院,州 最 高 法 院,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
3、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 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做出裁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其意愿而将法官撤职。司法独立还强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为了保证司法独立,采取如下一些措施:法官如无过失得终身任职。“行为良好期间得继续任职” 如犯有“叛国、贿赂或其
4、他重罪和轻罪”-弹劾不相容原则和政治中立。待遇保障。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三、遵守先例原则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其重要特点就是存在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可以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官判决不仅是根据制定法,也具有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法官的判决不仅适用于所判决的案件本身,而且成为一种先例。,四、司法审查制度,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背景: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威廉马伯里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一位41岁的富商;
5、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1789年1796华盛顿任美国第一任总统。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1896年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1800年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
6、一败涂地。联邦党人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第一,1801年1月,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第二,1801年司法条例,65第三,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36;16第四,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授权总统任命42名治安法官 任期5年。,原因: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1801.3.3,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按照规
7、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 约翰马歇尔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以牙还牙-杰弗逊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新国会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经过:马伯里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自己能上任。起诉的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
8、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下达执行令状。,麦迪逊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总检察长,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置若罔闻-削弱司法权威。如果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等于主动
9、认输-承认缺乏权威-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他就已经被任命了”;“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
10、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
11、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
12、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马伯里只好撤回了起诉! 不想再起诉了!谁是赢家?谁是输家?赢在哪里?,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13、。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 实际上,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思考:最高法院能够判断法律是否违宪和解释宪法的根据是什么?是否会出现司法专横?,案例意义: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