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案 例 争 议 问 题 以 安 徽 省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为 样 本检 索 过 程 :在 无 讼 案 例 中 输 入 关 键 词 “ 案 由 :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结 果 : 25210个 裁 判 文 书表 格 展 示 :年 份 案 件 数 量2001 12002 12003 02004 02005 52006 32007 112008 1322009 5392010 6752011 7402012 8332013 21632014 80422015 99912016 1726在 无 讼 案 例 中 输 入 关 键 词 “ 案 由
2、: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地 域 : 安 徽 省 ”结 果 : 1191个 裁 判 文 书表 格 展 示 :2009 22010 32011 52012 102013 722014 4262015 5502016 120( 原 先 的 计 划 , 结 果 展 示 给 大 家 看 一 下 )进 一 步 缩 小 范 围 选 择 按 地 域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结 果 : 95个 判 决 书( 由 于 相 关 的 案 例 比 较 多 , 我 采 取 地 域 研 究 方 式 , 选 择 了 自 己 家 乡 的 法 院来 对 该 问 题 做 出 研 究 )基 于 该 95个 判 决 书 做 出
3、如 下 研 究 :一 审 判 决 书 60个 , 二 审 判 决 书 35个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判 决 书 分 布 1 4 47 39 4款 项问 题 质 量问 题 工 期问 题 主 体问 题 设 计变 更 保 修问 题 其 他一 审 42 7 3 11 3 3 6二 审 17 7 6 4 1 3 5首 先 从 该 表 格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案 件 的 争 议 焦 点 最 主 要 的 集 中 在 款 项 问 题 中 。在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领 域 ,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为 业 主 装 修 完 房 子 后 ,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的 存 在
4、,业 主 会 出 现 拖 欠 给 付 工 程 款 的 现 象 。在 法 院 审 理 的 过 程 中 , 绝 大 部 分 都 是 支 持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的 诉 讼 请 求 。下 面 详 细 说 明 我 基 于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95 份 判 决 书 的 基 础 上 再 补 充 了 安 徽 省典 型 案 例 总 结 出 来 的 争 议 焦 点 :一 、 概 述装 饰 装 修 行 业 中 通 俗 的 分 为 公 装 和 家 装 , 公 装 方 面 大 多 是 经 过 招 投 标 来 承 包相 关 工 程 , 家 装 一 般 都 是 自 己 联 系 装 饰 装 修 公 司 进 行 相
5、关 的 装 饰 装 修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的 主 体 存 在 两 种 情 况 , 严 格 来 说 主 体 是 装 修 方 和 装 饰装 修 企 业 之 间 签 订 的 合 同 , 但 是 根 据 搜 索 到 的 案 例 , 发 生 在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之 间 的承 包 协 议 等 , 只 要 内 容 是 涉 及 装 饰 装 修 , 也 认 定 为 是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现 今 的 法 院 处 理 , 要 么 就 是 依 据 合 同 法 的 一 般 条 款 , 要么 就 是 依 照 合 同 法 中 建 设 工
6、 程 合 同 和 承 揽 合 同 的 规 定 。 还 会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搜 集 的 95个 判 决 书 中 , 判 决 依 据 还 会 涉 及 公 司 法 相 关 内 容 , 主 要 是 在 认定 合 同 主 体 问 题 时 存 在 。有 些 人 为 了 设 立 公 司 ,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 当 产 生 欠 付 工 程 款 问 题 时 , 是 公 司需 要 付 工 程 款 , 还 是 发 起 人 付 工 程 款 。 依 据 公 司 法 司 法
7、解 释 三 第 2条 : “ 发 起 人为 设 立 公 司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 合 同 相 对 人 请 求 该 发 起 人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公 司 成 立 后 对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予 以 确 认 , 或 者 已 经 实 际 享 有合 同 权 利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合 同 相 对 人 请 求 公 司 承 担 合 同 责 任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予 支 持 。 ” 一 般 来 说 都 是 发 起 人 承 担 该 责 任 。详 细 的 内 容 如 下 :二 、 典 型 争 议 焦 点由
8、于 上 述 表 格 为 了 相 对 清 晰 的 展 示 该 种 类 案 件 的 大 致 分 布 , 采 取 了 上 述 款项 、 质 量 等 分 类 方 式 。在 实 际 的 案 件 中 , 这 些 选 项 不 是 截 然 分 开 的 , 大 多 案 件 是 同 时 包 含 多 种 问题 存 在 。( 一 )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效 力 的 认 定在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中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效 力 的 认 定 是 一 个 前 提 性 的 问 题 , 这 也是 任 何 一 个 合 同 案 件 在 实 务 中 首 先 面 临 的 一 个 问 题 。 当 我 们 将 合 同
9、的 效 力 确 认 之后 , 才 能 进 行 之 后 的 判 断 。 一 般 来 说 合 同 有 效 和 合 同 无 效 , 会 对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义 务 产 生 不 同 的 影 响 。在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领 域 中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无 效 , 但 是 实 际 施 工 者 依 旧 可 以 请 求支 付 相 应 的 工 程 款 。法 条 索 引 : 合 同 法 第 52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合 同 无 效 :(一 )一 方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合 同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二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10、 、 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三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四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五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合 同 法 第 58 条 :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后 , 因 该 合 同 取 得 的 财 产 , 应 当予 以 返 还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赔偿 对 方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最
11、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2004)第 1 条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条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 认 定 无 效 :( 一 ) 承 包 人 未 取 得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的 ;( 二 ) 没 有 资 质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借 用 有 资 质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名 义 的 ;( 三 )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而 未
12、 招 标 或 者 中 标 无 效 的 。第 2 条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 应 予 支 持 。第 3 条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且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按 照 以下 情 形 分 别 处 理 :( 一 ) 修 复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发 包 人 请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费 用 的 , 应 予 支 持 ;( 二 ) 修 复 后 的 建 设 工
13、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 工 程 价 款的 , 不 予 支 持 。因 建 设 工 程 不 合 格 造 成 的 损 失 , 发 包 人 有 过 错 的 , 也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责 任 。案 例 索 引 :装 修 方 和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之 间 形 成 的 合 同 :21.柴 良 松 与 沈 世 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合 高 新 民 一初 字 第 00440号24.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一 初
14、 字 第04405号2.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6) 01民 终 331号34.陈 磊 与 孙 先 卫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肥 西 民 一 初 字第 02139号21.陈 磊 与 孙 先 卫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合 民 一 终 字 第01527号50.李 伟 杰 与 吴 宏 志 、 杨 亚 洋 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包 民 一 初 字 第 02320号35.牛
15、 礼 泉 与 周 能 发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第 02340号装 饰 装 修 企 业 之 间 形 成 的 合 同 :11.李 小 文 与 合 肥 达 美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王 长 林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瑶 民 一 初 字 第 02955号 ( 违 法 转 包 )26.林 卫 彬 与 合 肥 建 投 广 告 传 媒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郑 思 地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16、 一 初 字 第 03977号 ( 违 法 转 包 , 装 修 企 业 之 间 )32.何 声 新 与 合 肥 鸿 鑫 大 宅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判 决 书 ( 2015) 蜀 民 一 初 字 第 03407号 ( 发 包 , 承 包 )46.葛 自 来 与 合 肥 今 朝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书 ( 2015) 蜀 民 一 初 字 第 00875号 ( 违 法 转 包 , 装 修 企 业 之 间 )49.范 成 贵 与 安 徽 省 豪 伟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17、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决 书 ( 2013) 包 民 一 初 字 第 00096号 ( 违 法 转 包 、 工 程 款 )54.合 肥 万 欣 建 筑 装 饰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海 杰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单 永 祥 等 装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庐 民 一 初 字 第 01060号 ( 违 法 转 包 、 工程 款 ) 22.毛 哲 观 与 北 京 市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事 判 决 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18、 字 第 00982号 ( 双 方 之 间 为 借 用 施 工 资 质 的 挂 靠 施 工协 议 , 但 由 于 毛 哲 观 没 有 相 应 资 质 , 合 同 无 效 )典 型 案 例 :24.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一 初 字 第04405 号2.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6) 01民 终 331 号一 审 法 院 认 定 :原 告 : 胡 石 义被 告 : 马 莉2013年 6月 9日 , 原 告 胡 石 义 以 合 肥 振 洋 装 饰
19、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被 告马 莉 签 订 一 份 装 修 合 同 , 承 包 了 被 告 马 莉 位 于 合 肥 市 临 泉 花 园 栋 房 屋的 装 修 工 程 。本 院 认 定 应 是 胡 石 义 个 人 与 被 告 马 莉 签 订 的 案 涉 装 修 合 同 。 因 胡 石 义 是不 具 备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个 人 , 故 其 与 马 莉 签 订 装 修 合 同 虽 系 双 方 真 实 的意 思 表 示 , 但 却 违 反 了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 应 属 无 效 。 同 时 本 案 虽 案 涉 装 修 合 同 系 无 效 合 同 , 但
20、 胡 石 义 已 实 际 施 工 完 成 了 马 莉 位 于 合 肥 市 临 泉 花 园 栋 房 屋的 装 修 工 程 , 且 该 装 修 房 屋 亦 已 实 际 交 由 马 莉 使 用 , 因 此 , 案 涉 施 工 合 同 的 效 力认 定 对 于 争 议 工 程 款 的 给 付 并 不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 故 马 莉 仍 应 当 按 约 定 向 胡 石 义 支付 案 涉 工 程 相 应 的 价 款 。11.李 小 文 与 合 肥 达 美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王 长 林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瑶 民
21、 一 初 字 第 02955 号原 告 : 李 小 文被 告 : 合 肥 达 美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2年 2月 9日 , 合 肥 达 美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滁 州 市 泰 鑫 置 业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泰 鑫 .中 环 国 际 广 场 装 修 施 工 合 同 。 王 长 林 挂 靠 合 肥 达 美 建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双 方 签 订 一 份 工 程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 王 长 林 只 能 是内 部 承 包 者 , 不 得 将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经
22、营 。 2012年 2月 16日 , 李 小 文与 王 长 林 签 订 一 份 名 称 同 样 为 泰 鑫 .中 环 国 际 广 场 装 修 施 工 合 同 的 合 同 。 李小 文 没 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合 同 签 订 后 , 李 小 文 进 行 了 施 工 , 2012年 9月 15日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本 院 认 为 : 李 小 文 没 有 施 工 资 质 , 王 长 林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 将 装 饰 工 程 转 包给 其 施 工 , 双 方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23、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 应 予 支持 。 李 小 龙 依 据 与 王 长 林 签 订 的 合 同 完 成 了 对 泰 鑫 .中 环 国 际 广 场 外 装 饰 工 程 的施 工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且 已 经 进 行 了 决 算 , 王 长 林 应 依 据 决 算 支 付 工 程 款 。王 长 林 逾 期 未 付 款 , 根 据 其 与 原 告 口 头 达 成 的 约 定 , 如 逾 期 不 付 , 按 照 月利 率 1%支 付 利 息 , 原 告 现 在 要 求 支 付 利 息
24、 34752 元 , 没 有 超 出 双 方 的 约 定 , 本院 予 以 支 持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实 际 施 工 人 起 诉 转 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本 案 当 事人 , 发 包 人 只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 本 案 合 肥 达 美 建 筑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整 体 转 包 给 王 长 林 ,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不 得整 体 转 包 的 法 律 规 定 , 王 长 林 同 样 违 法 整 体 转 包 给 李 小 文 , 因 此 合 肥 达
25、 美 建 筑 装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范 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分 析 :在 认 定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是 有 效 无 效 的 时 候 , 很 重 要 的 一 点 是 要 关 注 签 订 合 同的 一 方 是 谁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认 定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有 效 的 关 键 在 于 , 签 订 合 同 一 方进 行 实 际 施 工 的 人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的 施 工 资 质 。 如 果 没 有 的 话 , 则 该 合 同 无 效 。如 果 涉 及 转 包 , 分 包 的 情 况 ,
26、 如 果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则 相关 的 合 同 也 是 无 效 的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无 效 , 不 影 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程 价 款 请 求 权 。 之 后 要 求 获得 工 程 价 款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进 行 请 求 。( 二 )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的 质 量 问 题案 例 索 引 :一 审 :3.卢 军 与 合 肥 东 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庐 民 一 初 字 第 02264号4.陈 全 海 与 齐 末
27、 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一 初 字 第06370号5.合 肥 萌 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姚 智 红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 ( 2015) 庐 民 一 初 字 第 01333号24.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一 初 字 第04405号35.刘 荣 华 与 合 肥 蜀 源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蜀 民 一
28、初 字 第 01020号39.王 俊 与 安 徽 省 领 航 装 饰 设 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决 书 ( 2014) 蜀 民 一 初 字 第 01487号60.张 年 芳 与 钟 成 明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1) 肥 东 民 一 初字 第 02437号二 审 :2.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6) 01民 终 331号4.孙 良 与 盛 红 梅 装 修 装 饰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合
29、 民 一 终 字 第01876号18.四 川 泰 兴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张 觉 春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决 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0990号29.合 肥 博 轩 装 饰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与 黄 晓 丽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3306号31.卢 军 与 合 肥 东 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3578号32.刘 荣 华 与 合
30、 肥 蜀 源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2874号33.安 徽 盘 龙 企 业 拍 卖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省 阜 阳 隆 达 装 饰 装 璜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2918号1.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完 工 后 未 经 双 方 验 收 , 装 修 方 自 行 使 用 , 再 以 工 程 不 符 合合 同 约 定 或 者 质 量 问 题 主 张 权 利 的 一 般 不 被 支 持 。法
31、条 索 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 2004)第 13 条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 , 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张 权 利 的 , 不 予 支 持 ;但 是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14 条 当 事 人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有 争 议 的 , 按
32、 照 以 下 情 形 分 别 处理 : ( 一 )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 二 ) 承 包 人 已 经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验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 ;( 三 )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以 转 移 占 有 建 设 工 程 之日 为 竣 工 日 期 。典 型 案 例 :3 .卢 军 与 合 肥 东 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33、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1 4 ) 庐 民 一 初 字 第 0 2 2 6 4 号 ( 卢 军 败 诉 )3 1 .卢 军 与 合 肥 东 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 0 1 4 )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 3 5 7 8 号 (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原 告 : 卢 军 。被 告 : 合 肥 东 丽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13 年 11 月 25 日 , 卢 军 与 东 丽 装 饰 公 司 签 订 合 肥 市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一
34、份 , 合 同 约 定 东 丽 装 饰 公 司 为 卢 军 位 于 来 安 花 园 3幢 某 室 进 行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合 同 签 订 后 , 东 丽 装 饰 公 司 装 修 了 涉 案 房 屋 , 卢 军 按 约 支 付 了 一 、二 期 工 程 款 和 水 电 改 造 工 程 款 共 计 29500元 。 2014年 1月 25日 , 卢 军 更 换 了 来安 花 园 3幢 某 室 门 锁 , 2014年 3月 4日 , 在 涉 案 工 程 未 经 过 双 方 验 收 的 情 况 下 ,卢 军 已 经 实 际 入 住 涉 案 房 屋 。之 后 卢 军 主 张 要 求 东 丽 装
35、 饰 公 司 返 还 工 程 款 的 理 由 在 于 其 认 为 部 分 装 修 工程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和 部 分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关 于 装 修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本 院 认 为 东 丽 装 饰 公 司 装 修 涉 案 房 屋 后 ,卢 军 更 换 房 屋 钥 匙 并 实 际 入 住 , 而 卢 军 在 入 住 前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装 修 工 程 部分 已 然 知 晓 , 应 视 为 卢 军 对 该 部 分 装 修 工 程 予 以 认 可 。退 一 步 而 言 , 即 使 存 在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情
36、形 , 卢 军 也 未 能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该 部分 工 程 不 能 通 过 修 理 、 返 工 等 方 式 予 以 修 复 。关 于 装 修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 本 院 认 为 ,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属 于 建 设 工 程 范畴 , 是 否 合 格 应 以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为 准 , 现 卢 军 主 张 部 分 装 修 工 程 不 合 格 , 但 并 未提 供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验 收 资 质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予 以 证 实 , 故 本 院 对 其 诉 称 部 分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情 形 不 予 认 定 。29
37、.合 肥 博 轩 装 饰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与 黄 晓 丽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 03306 号原 审 原 告 : 合 肥 博 轩 装 饰 设 计 有 限 公 司原 审 被 告 : 黄 晓 丽2014年 1月 12日 ,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 黄 晓 丽 签 订 合 肥 市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一 份 , 约 定 黄 晓 丽 将 合 肥 市 北 一 环 与 胜 利 路 交 口 元 一 时 代 广 场 一层 MU面 包 坊 发 包 给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装 修 。合 同
38、 约 定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三 日 ,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向 黄 晓 丽 提 供 验 收 通 知 单 和结 算 清 单 , 黄 晓 丽 收 到 通 知 单 和 结 算 清 单 三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填 写 工 程验 收 单 , 验 收 合 格 后 三 日 黄 晓 丽 付 清 尾 款 , 双 方 办 理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等 。 双 方 未 办理 验 收 手 续 , 黄 晓 丽 不 得 入 住 , 擅 自 入 住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黄 晓丽 承 担 。法 院 认 定 : 装 修 工 程 于 2014
39、年 4月 11日 竣 工 ,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未 如 约 提 前 三日 书 面 通 知 黄 晓 丽 进 行 验 收 及 结 算 , 此 时 其 未 尽 到 必 要 的 通 知 义 务 。 其 后 黄 晓 丽于 当 日 入 住 试 营 业 , 责 任 不 在 黄 晓 丽 一 方 ,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不 得 援 引 合 同 条 款 当 然视 为 验 收 合 格 。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在 履 行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中 , 因 排 水 不 当 致 店 面 一 楼 回水 大 量 积 压 及 楼 下 仓 库 漏 水 , 致 黄 晓 丽 营 业 多 有 不 便 , 使 得 黄 晓
40、 丽 之 合 同 目 的 未能 完 全 达 成 , 应 视 为 博 轩 装 饰 公 司 的 履 行 行 为 存 在 重 大 瑕 疵 。分 析 :结 合 上 述 两 个 典 型 案 例 , 可 以 看 出 , 一 般 来 说 如 果 装 修 方 , 直 接 入 住 , 视 为验 收 合 格 。 但 是 如 果 合 同 中 有 约 定 , 装 饰 装 修 企 业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需 要 有 通 知 义 务时 , 其 没 有 履 行 该 义 务 , 则 上 述 条 款 就 不 再 适 用 。这 两 个 案 件 体 现 出 来 的 案 件 的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 涉 案 工 程 是 否
41、 经 过 竣 工 验 收 。这 在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中 涉 及 到 价 款 支 付 的 问 题 。建 议 :装 修 方 在 未 确 认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不 要 擅 自 住 进 房 屋 , 这 样 会 给 在之 后 案 件 诉 讼 中 给 自 身 带 来 不 利 的 影 响 。2.装 修 装 修 工 程 中 , 产 生 质 量 问 题 , 可 否 减 少 支 付 工 程 款 ?法 条 索 引 : 合 同 法 第 61 条 : 合 同 生 效 后 , 当 事 人 就 质 量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 履 行 地点 等 内 容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42、 定 不 明 确 的 , 可 以 协 议 补 充 ;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按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 合 同 法 第 111 条 :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责 任 。 对 违 约 责 任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确 定 的 , 受 损 害 方 根 据 标 的 的 性 质 以 及 损 失 的 大 小 , 可 以 合 理 选 择 要 求 对 方 承 担修 理 、 更 换 、 重 作 、 退 货
43、 、 减 少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 。典 型 案 例 :24.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5) 瑶 民 一 初 字 第04405 号 ( 案 例 前 同 )2.胡 石 义 与 马 莉 装 饰 装 修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6) 01 民 终 331 号( 案 例 前 同 )原 告 : 胡 石 义被 告 : 马 莉2013 年 6 月 9 日 , 原 告 胡 石 义 以 合 肥 振 洋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被 告马 莉 签 订 一 份 装 修 合 同
44、 , 承 包 了 被 告 马 莉 位 于 合 肥 市 临 泉 花 园 栋 房 屋的 装 修 工 程 。被 告 马 莉 对 尚 欠 胡 石 义 工 程 款 10000元 , 不 持 异 议 , 但 辩 称 其 之 所 以 未 支 付剩 余 工 程 款 系 因 为 涉 案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为 此 马 莉 提 供 了 照 片 予 以 证 明 。原 告 胡 石 义 对 马 莉 提 供 的 照 片 不 持 异 议 , 但 认 为 被 告 马 莉 房 屋 虽 因 渗 漏 导 致柜 子 和 墙 体 受 损 , 但 渗 漏 的 原 因 并 非 是 由 其 造 成 , 而 是 由 于 被 告
45、 马 莉 购 买 的 三 角阀 没 有 拧 紧 造 成 , 被 告 马 莉 则 对 此 不 予 认 可 。法 院 认 为 : 原 告 胡 石 义 要 求 被 告 马 莉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10000元 是 否 应 得 到 支持 。 庭 审 中 , 被 告 马 莉 虽 对 尚 欠 原 告 胡 石 义 工 程 款 10000元 不 持 异 议 , 但 辩 称 因案 涉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所 以 不 同 意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根 据 双 方 合 同 中 约 定 , 马 莉 应 于 2013年 7月 25日 前 共 计 向 原 告 胡 石 义 支 付工 程 款
46、28500元 , 因 被 告 马 莉 至 今 只 向 原 告 胡 石 义 支 付 工 程 款 20000元 , 故 被 告马 莉 还 应 向 原 告 胡 石 义 支 付 工 程 款 8500元 。至 于 胡 石 义 要 求 马 莉 支 付 尾 款 1500元 , 本 院 认 为 根 据 双 方 合 同 的 约 定 该 笔款 项 应 是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次 性 付 清 , 现 根 据 马 莉 提 供 的 相 关 照 片 , 本 案案 涉 工 程 确 实 存 在 一 定 的 问 题 , 且 原 告 胡 石 义 现 也 无 证 据 证 明 本 案 案 涉 工 程 已 经验
47、 收 合 格 , 故 本 院 对 此 不 予 支 持 。4.孙 良 与 盛 红 梅 装 修 装 饰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 合 民 一 终 字 第01876 号一 审 法 院 认 定 :原 审 原 告 : 北 京 惠 佳 信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分 公 司原 审 被 告 : 孙 良 、 盛 红 梅 ( 系 孙 良 妻 子 )2011年 6月 22日 , 惠 佳 信 安 徽 分 公 司 为 孙 良 、 盛 红 梅 位 于 合 肥 市 铜 陵 路 与太 湖 路 交 叉 口 的 新 和 家 酒 店 进 行 装 修 , 同 年 9 月 1
48、8 日 竣 工 。 双 方 于 2011 年 10月 22日 确 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惠 佳 信 安 徽 分 公 司 与 孙 良 就 新 和 家 酒 店 装 修 达 成 的 协 议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示 , 未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合 法 有 效 , 应 受 法 律 保 护 。 双 方 均 应 按 照 合 同 内 容 履 行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新 和 家 酒 店 系 由 孙 良 、 盛 红 梅 投 资 、 经 营 , 该 酒 店 的 性 质 为 个 体 工商 户 , 且 孙 良 、 盛 红 梅 系 夫 妻 关 系 , 因 装 修 而 产 生 的 民
49、 事 责 任 理 应 承 担 。 孙 良 辩称 装 潢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 未 提 供 证 据 证 实 , 不 予 采 信 , 且 因 装 修 质 量 造 成 的 损 失 ,孙 良 、 盛 红 梅 可 通 过 另 案 诉 讼 解 决 , 本 案 不 予 处 理 。 故 对 惠 佳 信 安 徽 分 公 司 要 求孙 良 、 盛 红 梅 支 付 工 程 款 10万 元 的 诉 讼 请 求 , 予 以 支 持 。分 析 :上 述 第 一 个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是 可 以 得 到 相 应 的 扣 减 工 程 款 , 但是 该 扣 减 的 多 少 , 是 要 依 据 合 同 中 对 于 价 款 支 付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 比 如 该 案件 , 由 于 无 法 证 明 涉 案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 所 以 可 以 少 支 付 约 定 验 收 合 格 才 支 付 的1500元 。一 般 来 说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 合 同 双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 装 修 公 司 按 照 合同 约 定 完 成 装 修 工 作 , 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