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第 十 条 公 共 设 施 的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一 ) 公 共 设 施 按 照 使 用 功 能 分 八 类 :( 1) 教 育 设 施 ;( 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3)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 4) 体 育 设 施 ;( 5)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 6)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 7) 商 业 设 施 ;( 8)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 二 ) 公 共 设 施 按 市 级 、 区 级 、 居 住 区 和 居 住 小区 四 级 配 置 。 居 住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3 5 万 人 , 居
2、 住小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1 1.5 万 人 。第 十 一 条 市 级 和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的 设 置 准 则市 级 和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应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 与规 划 功 能 定 位 、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以 市 和 区 为 单 位 , 在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条 件 下 , 合 理 布置 , 统 筹 安 排 。( 一 ) 市 级 和 区 级 教 育 设 施 包 括 高 等 院 校 、 中 等专 业 技 术 学 校 、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 寄 宿 制 高 中 和 特 殊 教育 学
3、校 等 。( 二 ) 市 级 和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包 括 综 合 医 院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 卫 生 防 疫 设 施 、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和 急 救网 络 设 施 。( 三 ) 区 级 文 化 设 施 包 括 文 化 馆 、 图 书 馆 、 博 物馆 、 影 剧 院 和 新 华 书 店 等 ,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 独 立 设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 形 成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 四 ) 区 级 体 育 设 施 包 括 体 育 场 、 游 泳 池 和 体 育馆 等 , 宜 集 中 布 局 , 形 成 区 级 体 育 中
4、心 。 ( 五 ) 市 级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置 颐 养 院 、儿 童 福 利 院 和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等 项 目 , 各 区 应 配 置 敬 老院 和 区 级 社 会 福 利 中 心 等 基 本 设 施 , 并 应 随 着 社 会 经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 六 ) 市 级 和 区 级 商 业 设 施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划 中 所确 定 的 市 级 和 区 级 商 业 中 心 , 统 筹 规 划 , 合 理 安 排 相应 的 商 业 设 施 。第 十 二 条 居 住 区 和 居 住 小 区 级 的 公 共 设 施 的 设置 准 则( 一 )
5、 居 住 区 和 居 住 小 区 级 的 公 共 设 施 的 设 置 水平 , 必 须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适 应 , 公 共 设 施 项 目 的 安排 应 符 合 表 3.1 的 规 定 。 当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达 到 居 住 区和 居 住 小 区 规 模 时 , 应 按 照 表 3.1 的 规 定 配 置 本 级 及以 下 各 级 公 共 设 施 项 目 ; 当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介 于 居 住 区和 居 住 小 区 规 模 之 间 时 , 除 了 按 照 低 一 级 配 置 公 共 设施 项 目 , 还 应 根 据 需 要 选 配 高 一 级 的 部 分 公 共
6、 设 施 项目 ; 当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大 于 组 团 小 于 居 住 小 区 时 , 应 选配 相 应 的 小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项 目 。( 二 ) 居 住 区 或 居 住 小 区 的 文 化 娱 乐 和 体 育 设 施宜 集 中 设 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 分 别 形 成 居 住 区 、居 住 小 区 级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 三 )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符 合 表 3.1 的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凡 本 章 未 涉 及 到 的 城 市 公 共 设 施 应 符合 国 家 、 省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7、 及 其 它 强 制 性 标 准的 规 定 。主 要 公 共 设 施 配 置 表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6 班 1440-1980 1800-2520 0.39 班 2160-2970 2700-3780 0.3-0.4512 班 2880-3960 3600-5040 0.45-0.615 班 3600-4950 4500-6300 06-07518 班 4320-5940 5400-7560 0.75-0.921 班 5040-6930 6300-8820 09-105教 育
8、设 施1幼 儿 园24 班 5760-7920 7200-10080 105-1330 座/班,建筑面积8-11m2/座,用地面积 10- 14m2/座幼(托)儿园宜设 6 班、9 班、12 班、15 班、18 班、21 班或24 班。每班 30 座。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 500-600m。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 5000 人设一所幼儿园。(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 2)=180+20(N-1),N 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9、本表面积指标不包括教工宿舍。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18 班 7650-11250 16200-19800 0.824 班 10200-15000 21600-26400 0.8-1.130 班 12750-18750 27000-33000 1.1-1.42小 学36 班 15300-22500 32400-39600 1.4-1.650 座/班,建筑面积8.5-12.5m2/座,用地面积 18-22m2/座。若为寄宿制小学,每生建筑面积增加7-10m2/生,用地积增加12-1
10、5m2/生。小学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800m。在不足 0.8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 班小学。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间距。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 1 座,每 6 个班至少设 0.5 个篮球场,0.3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 200-300m2器械场地.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南北向边长不小于 95m。本表面积指标不包括教工宿舍。续 表 3.1一般规模(m
11、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27 班 13500-18900 24980-31050 1.736 班 18000-25200 33300-41400 1.7-2.345 班 22500-31500 41630-51750 2.3-2.83九年一贯制学校54 班 27000-37800 49950-62100 2.8-3.450座/班,建筑面积10-14m2/座,用地面积18.5-23m2/座。寄宿制时增加建筑面积为7-10m 2/生,用地面积12-15m2/生。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
12、合并,建设九年一贯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 36 班、45 班或 54 班。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800-1000m 范围内。学校运动场应设 250-4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不小于 10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 1座,另每 6 个班至少设 0.6 个篮球场、0.4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300-400 m 2器械场地。本表面积指标不包括教工宿舍。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 务 规模 (万 人 ) 配置 规定 居住区居住小区备 注18 班 10200-14040 18720-22460 1.924 班 137
13、30-18720 22960-29960 1.9-2.530 班 17160-23400 31200-37440 2.5-3.136 班 20600-28080 37440-44930 3.1-3.74初 中48 班 27460-37440 49920-59900 3.7-552 座/班,建筑面积为 11-15m2/座,用地面积为 20-24m2/座。寄宿制时增加建筑面积 7-10m2/生,用地面积12-15m2/生。 初中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在每个镇区最少要办一所初中,在人口不足 1.9 万人的独立地
14、区,宜考虑设置 18班。初中的运动场地应设 250-400m 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100m 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 1 座,另每 6 个班至少设 0.6 个篮球场、0.4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 300-400 m2 器械场地。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南北向边长不小于185m。本表面积指标不包括教工宿舍。续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18 班 13610-16520 21380-28190 2.424 班 18150-21200 28510-37580 2.4-3.
15、230 班 22680-27540 36640-46980 3.2-45普 通 高 中36 班 27220-33050 42770-56380 4-4.954 座/班,建筑面积为 14-17m2/座,用地面积为 22-29m2/座。普 通 高 中 宜 设 24 班 、 30 班 或 36班 。 在 人 口 不 足 2.4 万 人 的 独 立地 区 ,宜 考 虑 设 置 18 班 普 通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的 运 动 场 与 邻 近 住 宅 有一 定 的 间 隔 。 运 动 场 地 应 设 400m标 准 环 形 跑 道 (其 中 含 不 小 于110m 的 直 跑 道 ),室 内 体
16、育 馆 1 座 ,另 每 6 个 班 至 少 应 设 0.6 个 篮 球场 、 0.4 个 排 球 场 (兼 羽 毛 球 场 ),1-2 个 网 球 场 ,1 个 游 泳 池 以 及400-500 m2器 械 场 地 。 本 表 面 积指 标 不 包 括 教 工 宿 舍 。36 班 40820-46650 66100-77760 -48 班 54430-62200 88130-103680 -6寄宿制高中60 班 68040-77760 110160-129600 -54 座/班,建筑面积为 21-24m2/座,用地面积为 34-40m2/座。2-3 个 居 住 区 合 设 一 个 寄 宿 制
17、 高中 。寄 宿 制 高 中 宜 设 36 班 、 48 班 或 60班 。 寄 宿 制 高 中 应 设 置 400m 标 准环 形 跑 道 (不 小 于 110m 的 直 跑 道 ),室 内 体 育 馆 1 座 ,另 每 6 个 班 至 少应 设 0。 7 个 篮 球 场 、 0.4 个 排 球场 (兼 羽 毛 球 场 )、 1-2 个 网 球 场 ,一 个 游 泳 池 以 及 500-600 m2器 械场 地 。 本 表 面 积 指 标 不 包 括 教 工宿 舍 。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
18、住小区 备 注200床 22000-30000 24000-28000 4-6500床 55000-75000 60000-70000 10-127综合医院800床 88000-12000096000-112000 15-20建筑面积为 110-150m2/床,用地面积为 120-140m2/床.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4 床/千人标准计算。对于市级或区级医院而言,宜配建 800 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本表面积指标不包括职工宿舍楼。8 门诊部 2000-3000 - 3-5 - 在设置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医疗卫生设施9 社区健康 服务站 200-500 - 1-2 -
19、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冶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少于 1 万人口的独立地段,应设 1 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10 区级文化中心 - 10-25属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05m2。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 3200 m2。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11居住区
20、级文化站4000-6000 - 4-6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 于 0.1 m2。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文化娱乐设施12居住小区级文化室500-1000 - 1-2居住小区级文化室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 于 0.05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居住人口不足 1.0 万人应设 1 处。m2。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
21、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13居住区级体育活动中心500-800 12000-18000 4-6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3m2。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体育设施14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200-15001500-30003000-6000 0.50.5-11-2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低于0.3m2。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
22、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5敬老院(颐养院)3000-6000 5000-9000 -建筑面积为:15-20 m2床,用地面积:为 25-30m2/床。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 200-300 床。有条件的居住区可参照设置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配置 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 备 注16 街道办 事处 2000-4000 10-25 属区级公建设施 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组合设置。17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
23、00 - 10-25 属区级服务设施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18 居委会 100-200 - 1-2 - 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19 社区服 务站 200-300 - 1-2 - 宜 设 置 社 会 救 助 、 社 区 的 便 民 利民 服 务 。 宜 与 居 委 会 及 其 它 非 独立 占 地 的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20 派出所 2500-3000 2000-2500 10-25 属区级公建设施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
24、有关规划,进行选址。21 社区警 务室 20-50 - 1-2 - 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备 注商业设施22 居住区级肉菜市场 - - 4-6建筑面积100-200 m2/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23居住小区级肉菜市场- - 1-2建筑面积120-200 m2/千人。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
25、宅底层。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肉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 500-1500 m2。24 邮政支局 1500 2000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根据部门需要设置。市政公用设施25 邮政所 100-150 - - - 邮 政 所 应 设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场 所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 宜 与 其 它非 独 立 占 地 的 公 共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 备 注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
26、区2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00-200 1000-1500 - - 服务半径宜为 1-3km。27 垃圾收 集站 50-90 280-380 - - 每 0.7-1 km2应设一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10-15 km2设一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5m,并应设有效绿化(灌木等)隔离带。28再生资源回收站850-1300 1000-1500 - -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50m 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续 表 3.1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 备 注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27、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居住 区 居住小区29 公共厕所 40-80 1-2居住小区6-10 m2/千人,车站、码头、体育场15-25 m2/千人,广场、街道2-4 m2/千人,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20 m2/千人。城镇每平方公里不少于 3 座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5m,周围宜设绿化带。30环卫工人作息室7-20 - 1-2 -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市政公用设施31 消防站 1500-3000 4km2-7km2设置一个。消防站的分布应满足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注 : (1)表 中 为 必 须 设 置 的 项 目 , 为 可 选 择 设 置 的 项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