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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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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 细 规 划 ,本规 定 作 控制性详 细 规 划 的 补 充 。尚 未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的 区 域 ,一 般项 目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重 大 项 目 应 经 规 委 专 家 组 咨 询 后 报 政府 批 准 执 行 。第四条 编 制 详 细 规

2、划 、规 委 专 家 组 咨 询 重 大 项 目 时 ,本 规定 可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未 制 定 详 细 规 划 的 ,按 已 批 准 的 上 一 级 规 划 执2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 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8 、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

3、、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5 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 3000 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 5000 平方米。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

4、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1表 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5、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一类住宅用地 R11 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二类住宅用地 R21 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行政办公用地 C11C12 商业用地 C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贸易咨询用地 C23 服务业用地 C24 旅馆业用地 C25 商业金融业用地市场用地 C26 新闻出版用地 C

6、31 文化艺术用地 C32 广播电视用地 C33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影剧院用地 C35 文化娱乐用地游乐用地 C36 公共设施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C65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工业用地 M 4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10%;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 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

7、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 2-2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 1.81.2-2.5 2.02.5-3.5 2.43.5-4.5 2.84.5 以上 3.0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3、公共使用空间进深不小于

8、10.0 米,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 2-3 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 控制。5居住建筑 容量 控制 指标 表表 2-3平地(5 以下)高度(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60 米以上 4.0 20%4060 3.0 22%3540 2.8 24%3035 2.4 26%2430 2.2 28%24 以下 1.8 30%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 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 5%,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 2-1 规定。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

9、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则)。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表 2-5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商业办公用地 纯商业建筑、综合楼、办公 建筑、宾馆、酒店 45% 5.0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 设施 40% 1.5 重工业0.5工业用地 生产用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60% 40% 轻工业1.0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 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50% 30% 0.7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配套 50% 3.0 1.56服务用房注:1、工业用

10、建筑单层高度超过 8.0 米,物流用地建筑单层高度超过 9.0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箭镞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且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净用地面积的 7%。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表 2-6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中学用地 25%小学用地 30%幼儿园 35%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小学、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30%养老院 30% 3.0 30%农贸市场 45% 0.8

11、且 1.6派出所 40% 1.0 且 2.4办事处 40% 1.0 且 2.4不大于6 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2.4社会停车场(库) 50% 3.0不大于 24米结合设计要求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2、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7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 3-1 控制。表 3-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间 建 距 筑建 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次要

12、朝向(侧面)长边(正面)1.0H且低层相对:6 米多层对多、低层:12 米低层相对:6 米多层相对:10 米多层对低层:8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多 ), 且 18米 1.3H(低 ), 且 13米高层位于南侧: 0.5H( 高 ) ,且 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 米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 6.0 米(不开窗) 8.0 米(开窗) 0.25 H( 高 ) ,且13 米 13 米主要朝向(正面) 0.5H( 高 ) ,且27 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侧面)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 米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

13、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3、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4、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5、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 18 米,若大于 18 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6、商业建筑层高超过 5.4 米的按两层计算。8(二)当两幢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2、

14、两幢建筑夹角大于 30且小于或等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的 0.8 倍且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3、当两幢建筑之间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控制。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 筑 平 行 相 对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按 表 3-3 控 制表 3-3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 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间 朝 距 向朝 向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正面) 次要朝向(侧面)长边(正面)1.0H且:6.0 米低

15、层相对:6 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 米,1.0H(多)且13 米13 米多低层建筑 短边(山墙) 6.0 米(不开窗) 8.0 米(开窗) 9 米多层 9.0 米低层 6.0 米主要朝向(正面) 0.3H(高)且21 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 米高层建筑 次要朝向(侧面) 13 米9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4、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5、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

16、度计算建筑间距。6、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 18 米,若大于 18 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7、商业建筑层高超过 5.4 米的按两层计算。第十四条 两栋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二)要求控制。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 3-1 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 3-3 要求控制。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 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 3-4

17、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多、低层长边(正面) 0.55H 4.0多、低层山墙(側面) 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5H 13.5居住建筑及文教卫生建筑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2H 9.0多、低层长边(正面) 0.5H 4.0(低层)5.0(多层)多、低层山墙(側面) 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 0.2H 13.0非居住建筑高层次要朝向(側面) 0.15H 9.010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注:1、H 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2、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

18、)的 0.7 倍,且其最小值为 3 米。3、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 3.0 米,且满足第十七条的规定; 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 5.0 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公园、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等)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规划区内建筑退让河道控制表 35涪江 昌明河 让水河 一般堰渠类别退让距离 50 35 50 10注:后退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第十七条 建 筑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19、不 得 小 于 表 3-6 的 要 求,建筑 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 37 的要求。建筑 后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表 3-6建筑类型道路红线宽度多层建筑(24 米以下)高层建筑(24 米以上)D50 米 8 米 10 米50 米D30 米 5 米 8 米D30 米 3 米 5 米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 、踏步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11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

20、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且不大于 2.4 米;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 4.5 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 25 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其中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按江油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 4-1 控制。表 41建设项目

21、 绿地率居住建筑 30%综合商业建筑 15%公共设施建筑 20%工业建筑 20%科教文卫类建筑 35%注:1.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 30%,且应将不小于 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12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二十二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

22、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20%计入绿地率: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二十四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

23、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并满足以下要求: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 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13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 米

24、;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 米。 第二十七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 5-1教育(中 、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面积() 规模(个) 面积() 面积() 面积() 规模 面积5 万-10 万平方米 - 1 400 150 60 1 3010 万-20 万平方米 800 1 600 300 130 1 4020 万平方米以上 2000 2 个班 900 500 250 2 个 6030 万

25、平方米以上 3500 2 个班 1500 800 500 2 个 8040 万平方米以上 5000 3 个班 2000 1000 700 2 个 100注: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14第二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 5-2 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表 5-2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建筑类别 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住宅0.6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

26、限价商品房)0.30 1.5宾馆、酒店 0.5 -办公楼 0.5 0.4商业场所 0.5 3.0医院 0.5 1.5体育馆 2.5 20影剧院 3.0 15展览馆 0.5 1.0非生产性工业 0.5 0.4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 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30 平方米控制。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

27、定要求为准。5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 25%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15第三十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7.5 米。(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 40 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 4 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 7 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 12 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 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

28、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 向 设 计 ,提 出 边 坡 稳 定 方 案 。临 街 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 0.45米。第三十三条 30 米及 30 米以下道路为小区级道路(含路灯、绿化、果皮箱等),由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实施时与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常移交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第 6 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16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

29、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第三十七条 临大于规划宽度 30 米以上道路 (含 30 米) 和主要河道( 涪江、昌明河、让水河、南河)的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商住楼和 10 层(含 10 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 6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 80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且不大于

30、 80 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大于 80 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 40 米(详见图示二)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图示二B CL注:1A、B、C 为连续建筑物,A 为建筑最高部分;2A60.0 米,L80.0 米;380A60.0 米,L60.0 米。4A80.0 米,L40.0 米。第三十七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A17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第三十八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

31、、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第三十九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单侧外墙总面积的 40%。第四十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 2.5 米以上。第四十一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 4.0 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 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4.5 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

32、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 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 15.0 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 0.5 倍。第四十二条 临规划宽度 50 米(含 50 米)以上道路的住18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

33、外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第四十三条 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 40 米的道路布置。第四十四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第四十五条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 3.6 米,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 3.6 米。第四十六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第七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 建筑色彩应在方案、总图及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管。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1城市建筑色

34、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 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19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 N6 一 N85 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1我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2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35、:(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 H2,明度 V1,彩度 C2;(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注意与相邻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第五十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1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图示一20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 2.5P 7/2;N 为无彩

36、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 N6。第八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 8-1: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 8-1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丰富多彩、繁华、欢乐的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二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整体上为高照度区以冷色为主高效、简洁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

37、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三类控制区 允许照明整体上为中等照度区以中性色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四类控 允许照明 整体上为 以中性色 高效、简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21制区 中等照度区为主 洁 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五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整体上为较低照度区以中性色 为主稳重、简洁、明快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整体上为低照度区 以暖色为主 和谐、宁静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38、第五十一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2表面反射比小于 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第五十二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现代建筑(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22(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2 历史建筑(1)利用不同的

39、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第九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0、、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第五十五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23比例小于等于 3%但未超出规划条件容积率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 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五十六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 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 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1、。第五十七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 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 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 30 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 30 厘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 30 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2、。第五十九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24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六十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第六十二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

43、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 江 油 市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六十五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 起 执 行 。25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 、别

44、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 层至 3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 层至 6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 米的为多层住宅;7 层至 9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30.0 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 6 跃 7 层) ;10 层及 10 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 米的为多层建26筑(含单层建筑) ,大于 24.0 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

45、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20%。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 米的附属建筑。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

46、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者为地下室。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15、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空间,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凹凸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27阳台计算面的界定形式:凹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缘)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8.0 平方米且进深(阳台围护结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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