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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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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

2、方所得税。第五条 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第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第七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第八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第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第十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

3、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第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三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

4、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市公安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优先办理年因私护照;为其中的香港、澳门同胞优先办理一年暂住及一年多次往返签证,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中的台湾同胞优先办理至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证;为其中的外国人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的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问题提供帮助。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

5、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表彰。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为设立地区总部而成立办事处和投资性公司,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优先、从速审批和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联系,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代理服务(公民因私出入国境事项除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遇到具体问题,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08 年 7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6、)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第三条(适用

7、范围)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认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亿美元。(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 3 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

8、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 个。(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第七条(审查

9、)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一)投资经营决策;(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七)员工培训与管理。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第九条(资助和奖励)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10、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资金管理)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简化出

11、入境手续)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至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 3 至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

12、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第十五条(参照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州:海珠区关于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的精神,特制定本实

13、施方案。一、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一)资金奖励1、在本区认定的重点总部企业中,上年度纳税额排名前 30 位,对区财政贡献额 200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以下类推)且同比上年增长幅度超过 10%的,按超出 10%以上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 50 万元。本项奖励不适用于新总部企业。2、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的,或者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重点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区总部办报请领导小组决定。3、区总部办牵头,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负责,于每年 6 月联合审定重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前 30 名的名单,核算有关企业上两个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情

14、况。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重点总部企业。4、奖励情况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二)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奖励1、本区认定的重点总部企业中,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 100 万元以上,且对区财政贡献额同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免费提供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共两名,区属区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两名。2、该学位仅适用于重点总部企业本部或其管理的下属机构全职员工的子女,并且必须在当年度办理,不予结转下一年度。3、重点总部企业原则上须于每年 3 月向区总部办提出预留学位申请,由区总部办会同教育局给予安排;预留学位保留至 6

15、 月份。二、鼓励发展新总部企业(一)新重点总部企业是指被认定为重点总部企业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两周年的企业,包括新办或迁入企业。(二)新重点总部企业,按照其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 30 万元。上半年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经企业申请,可按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10核发奖励,最高限额 30 万元。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奖励限额可适当提高;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总部企业,区政府可发给特别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区总部办报请领导小组另行决定。(三)迁入我区的重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首次认定后,可按注册资本 0

16、.1发给搬迁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四)区总部办牵头,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海珠区工商分局负责,于每年 6 月联合确定新总部企业名单,核算其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新总部企业。三、总部载体建设扶持(一)本区扶持的总部载体对象是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在本区投资新建 5 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升级改造(含由工业厂房、仓库等非办公用途物业改造)2 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且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 9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二)总部载体建设扶持措施采用项目申报

17、制度。项目启动前,建设开发主体必须向区经贸局申报总部载体项目登记,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策划书、建设主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资料,并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 9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由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完整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三)对已登记的总部载体建设项目,给予规划、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经企业申请,领导小组或受其委托的区总部办可召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城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总部载体项目建设,将其纳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采用绿色通道审批模式,加快办理。

18、区发改部门应积极协助将总部载体项目纳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四)对已登记的总部载体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总部办牵头审核,达到甲级写字楼标准,且承诺进驻企业一半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报请区政府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基地”并授予牌匾,有效期 3 年。期满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占基地总面积 80以上,且已入驻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超过 50并且都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由区总部办报请区政府重新认定并授予牌匾(有效期 3 年) 。(五)本方案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启动建设、建成的总部载体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认定手续。(六)总部企业基地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1

19、、预约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审批部门上门为其引进的大型企业(注册资本1000 万元以上)提供有关审批事项咨询服务,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安排专人跟踪后续服务。2、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占基地总面积 80以上,且已经入驻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的超过 50并且都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照每平方米 10 元给予项目开发主体资金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 30 万元。项目开发主体必须在基地首次挂牌 3 周年内,于每年 4 月底前向区总部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入驻企业情况及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区总部办和区财政局负责,海珠区工商分局协助

20、,于每年 5 月上旬联合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资金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到开发主体。四、为重点总部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五、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深圳:一、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十六)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深圳的产业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认定标准。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优势企业,建立科学的梯度扶助机制,明确分类扶持政策。(十七)设立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 2008 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纳入深圳

21、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在企业总部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十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十九)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企业总部需购置和租

22、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环节外迁的企业将管理、物流、销售总部留驻综合工贸园。(二十)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二、提供便

23、利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十一)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举办“市长对话会” 。市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常态化服务,定期与总部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倾听总部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应对和救助服务。(二十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二十三)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

24、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国家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形势、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国外反倾销态势、国际经贸惯例等业务知识培训。(二十四)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或项目,实施标准化分类通关模式,优先纳入客户协调员企业制度或高信誉企业模式的便捷通关通道,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积极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二十五)建立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制。以行业协会为

25、主体,以政府协调为依托,组建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拓异地市场中的问题,把政府服务贯穿于区域合作全过程。推进政府服务前移,主动接洽,为拟来深圳投资的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二十六)提供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积极为企业总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企业总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三、 推进区域合作,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二十七)深入推进深港合作。积极探索

26、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深港两地在金融、贸易、航运、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银行离岸业务、同城同币结算、资格互认和联合监管,加深两地在金融基建、人民币业务、后勤支援服务、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创新、保险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加大对新设立的香港企业的服务。开展深港协同招商,促进深港企业的发展壮大。(二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区域合作。加快实施“南融北联东补西通”的合作策略,以深港合作为核心,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基础,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开拓异地市场。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的合作,鼓励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经济发展和东北经济振兴。积极发展深圳异地工业园,稳妥推进加工企业转移生产环节,实现管理与

27、生产的空间分离。充分利用高交会、文博会及其他国际性和区域性展会,组织总部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以及市政府组团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二十九)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把引进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循环经济、服务于生态市建设为目标,以引进总部企业为核心,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深圳作为招商平台的作用,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和业务推广。(三十)鼓励品牌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本市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8、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的整体力量在国外建立营销渠道,通过设立境外加工企业、建立海外零售网点和进入国外主流流通网络等形式,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搭建政府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市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四、 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机制(三十一)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

29、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十二)加强政策协调。制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我市现有扶持和补助等优惠政策涉及总部企业的,按原政策确认后,报联席会议统一审核发布。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提出和细化配套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三十三)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及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产业和经济安全。(三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

30、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三十五)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二 0 0 八年一月三日青岛市北区鼓励参与青岛中央商务区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为加快青岛中央商务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鼓励参与青岛中央商务

31、区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如下。一、青岛中央商务区内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电信、信息服务和咨询等行业。积极吸引国际组织机构、国外跨国公司总部、各级对外经贸机构、国际知名中介事务所、商会组织和外商代表机构等入驻青岛中央商务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进行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开放试点;鼓励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内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相关金融业务。二、鼓励国外跨国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在中央商务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在商务区注册的国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 2 年按 50%比例予以奖励,后3 年按 25%

32、奖励。三、鼓励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建设和经营商务楼。建设和经营商务楼,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 2 年按 50%比例予以奖励,后 3 年按 25%奖励。四、在青岛中央商务区新办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务楼房款在 500 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 2 年按 50%比例予以奖励,后 3 年按 25%奖励。五、在青岛中央商务区一次性租赁商务楼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且租赁合同期在 5 年以上的新办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 2 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后 3 年按 25%奖励。六、在青岛中央商务区注册

33、的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七、奖励为中央商务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以实到资金(人民币)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奖励:4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为 8;1000 万元以上至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为 6;4000 万元以上至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为 5;8000 万元以上至 2.5 亿元(含 2.5 亿元)为 4;2.5 亿元以上至 4 亿元(含 4 亿元)为 2;4 亿元以上至 8 亿元(含 8 亿元)为 1.5;8 亿元以上为 120 万元。八、引进商务楼建设项目的中介人奖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

34、高 1 个千分点,其最高奖励金额提高到 150 万元。九、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中纪办2001220 号文件规定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的人员。十、对青岛中央商务区内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和实施。十一、青岛中央商务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程序是:1.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成功后,由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确认项目中介人,报区招商局审核。引进商务楼建设项目由商务区管委会确认。2.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区招商局根据本规定确定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3.商务区管委会将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程序对中介人实施奖励。十二、按照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为投资者建

35、立专门的一条龙服务部门,从立项、审批、注册到开业投产的全过程,协助项目单位无偿办理各种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除外) ,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和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在各项报批资料、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在市、区各职能部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理项目工程建设和企业注册各项手续的时间。十三、设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机构急需的国内外高级商务人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居住证或常住户口;对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可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到青岛中央商务区内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青

36、岛中央商务区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区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十五、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建设国际化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它生活服务设施,创造有利于国际商务人士工作、生活的人文环境。十六、本暂行规定由青岛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莱西税收优惠 新办的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 ”优惠外,后 3 年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 5 年上缴所得税 50%予以资金扶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第 1 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 2 年上缴增值税

37、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 2 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和后 3 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给予资金扶持。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获得国家投资政策的支持,争取列入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 年内由同级财政部

38、门按其上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的全部数额给予资金扶持。进入园区的餐饮娱乐、商业服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服务业项目,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 2 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3 年上缴所得税 50%和第 1 年上缴营业税全部数额、后 2 年上缴营业税 5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水、电、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5 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 5 年上缴所得税 5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 2 年上缴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全部数额,后 3 年上缴的农业税

39、、农林特产税 50%给予资金扶持。收费优惠 对新建企业,在投产前的审批、建设过程中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行政性收费前 2 年免收;第 3 年到第 5 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省、青岛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实际上缴数额收取;以后年度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政发199721 号)执行。新建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 20%收取。天津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0、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三) 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四) 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

41、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五) 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含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 2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5 亿元人民币(含 5 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补助 15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人民币。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

42、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 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

43、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第十条在 2010 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 1 亿元,由市财政资助 15 万元。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

44、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重庆: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06114 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重庆金融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

45、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担任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重庆,对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00

46、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含 5 亿元)10 亿元的,奖励 800 万元;注册资本 2 亿(含 2 亿元)5亿元的,奖励 600 万元;注册资本 2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0 万元。(二)对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营运资金在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1 亿(含 1 亿元)2 亿元奖励 300 万元;1 亿以下的奖励 200 万元。(三)以上一次性奖励主要针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四条

47、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内购置的办公用房,对市级机构及以上的管理机关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渝发展。交流到本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享受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第六条 帮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在市、区县级公办学校就读;对在高中教育阶段就学有实际困难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

48、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制定。第八条 对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的购房补助资金和对交流来渝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商品房购房契税补助资金由金融机构入驻区县(自治县)全额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重庆(万州区)万州区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总部经济” 发展优惠扶持对象包括新设立在该区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及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一是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1000 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5

49、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 5 年内,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 50%分年度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生产和发展。二是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属生产型企业的,按投产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流通服务型企业的按营业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凡在该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实行独立核算纳税的分支机构,除享受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对口支援的国家及重庆市外来投资政策外,同时享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杭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 3 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 5000 万元8000 万元(不含)的,实行 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 8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 40%的财政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 3 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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