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公路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协议书甲方(移交方): 乙方(接收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在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就以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事宜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内容执行。一、工程概况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涉及范围: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主要工程内容: 工程甩项内容: 建设项目勘测单位: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验收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2、三、建设项目移交、接收资料清单:按天津市滨海新区基础设施交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规划红线图、初步设计批复、竣工验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批准文件说明、工程质量保修书、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等 1 份,未提交,仍需补充的资料有: 上述资料须在养管移交后 7 日内移交 四、甲方责任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施范围、质量、使用寿命等要素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有关设计文件及批复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所移交的建设项目有关文字、图纸、数字化资料等真实、准确。甲方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后组织质量回访。五、乙方责任乙方承诺已对涉及移交、接收的建设项目内容有了必要、充分的了解和理解;已对甲方提供的移交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验,认可甲方移交工作内容、程序完备、合法。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后负责所接收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执行保修、回访。六、关于争议和违约的约定甲、乙双方在移交接收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单方面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调意见,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七、补充约定八、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经办人: 经办人:(盖章) (盖章)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