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_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内蒙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2 -甲方_法定代表人_注册地址_乙方_性别_居民身份证号码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年_月_日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户口所在地_省(市)_区(县)_街道(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为_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_年_月_日止。本合同于_终止。- 3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保_岗位,(工种)的工作。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
2、到_标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8 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乙方平均每天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4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持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元
3、或按_执行。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劳动报酬第八条 甲方每月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元或按_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甲方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 5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元或按_执行。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
4、规定执行。甲方按_ 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6 -六、劳动纪律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
5、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无法履行的;(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书面答复对方;15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十八条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7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
6、事责任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资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7、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 8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5年的;(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 3 年的;(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 年以
8、内的。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
9、现的;(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 1 日,支付乙方 1 日工资的赔偿金。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续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一) 甲乙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
10、;乙方- 10 -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 25%的经济补偿金;(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25 % 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年 限和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
11、 平 均 工 资 , 工 作 每 满 1 年 支 付 1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不 满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算 , 最 多 不 超 过 12个 月 :( 一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由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二 )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能 胜 任 工 作 , 由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三 )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因 甲 方 原 因 未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仍 存 在劳 动 关 系 , 甲 方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 解 除 劳 动 关
12、 系 的 。- 11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根 据 乙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年 限 , 每 满 1 年 支 付 乙 方 相 当 于 甲 方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1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不 满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算 , 如 乙 方 解 除 本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高 于 甲 方 上 年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 按 本 人 月 平均 工 资 计 发 :( 一 )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事
13、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二 )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合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三 ) 甲 方 裁 减 人 员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发 标 准 不 得 低 于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最 低 工 资 。第 三 十 三 条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后 , 未 按 规 定 发 给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金的 , 除 全 额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14、外 , 还 须 按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50%支 付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三 十 四 条 甲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条 第 ( 一 ) 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6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 补 助 费 , 患 重 病 的 还 应 加 发 50%的医 疗 补 助 费 , 患 绝 症 的 加 发 100%的 医 疗 补 助 费 。第 三 十 五 条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由 于 甲 方 原 因订 立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按 损 失 程
15、度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第 三 十 六 条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或 出 资 招 接 收 的 乙 方 ,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12 -约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赔 偿 标 准 为 _第 三 十 七 条 乙 方 因 存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 第 (三 )项规 定 的 情 形 , 被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且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违 反 保 守 商 业秘 密 事 项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16、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双 方 约 定 _十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三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_- 13 -十 一 、 劳 动 争 议第 四 十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起 , 60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17、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_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有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 14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_期 限 合 同
18、,续 订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_年 _月 _日 ,续 订 合 同_终 止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5 -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_期 限 合 同 , 续 订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为 _年 _月 _日 ,续 订 合 同_终 止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16 -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同
19、 意 , 对 本 合 同 做 以 下 变 更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7 -使 用 说 明一 、 本 合 同 书 可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内 容 ,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应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三 、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需 要 增 加 的 条 款 , 在 本 合 同 书 中 第 三 十九 条 中 条 中 写 明 。四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内 填 写 不 下 时 , 可 另 附 纸 。五 、 本 合 同 应 使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准 确 , 不 得 涂 改 。六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交 乙 方 的 不 得 由 甲方 代 为 保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