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漫谈近代以来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逻辑(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赵晓峰)内容摘要:中国的近代史是充满着屈辱与抗争的历史。为了实现民族国家的崛起,自清末新政以来,中国的历任执政者先后都掀起了国家政权建设的热潮。国家政权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是乡村基层组织的制度建构问题,借此保证国家能够有效地从小农经济剩余中提取国家工业发展所必需的原始积累资本。本文对近代以来不同历史时期的乡村基层组织的特点与运作特征进行了描述性演绎,展示了乡村基层组织在不同体制环境下的生存逻辑与运作逻辑,并在文章的最后讨论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使命与乡村基层组织的变革问题。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 乡村基
2、层组织 演变逻辑鉴于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教训,中国社会各界的仁人志士在十九世纪中后期就纷纷开始寻找强国富民的有效路径。迫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以及现实压力,从二十世纪初期的清末新政开始,中国历任执政者就展开了延续一百余年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尝试,以求实现民族国家的崛起。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农耕文明的农业国家,在世界历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在以工业革命为先声的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却逐渐走向衰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背景下展开的民族国家的崛起必然要以完成国家工业化的现代化进程为目标,而鉴于中国现代工业基础薄弱,建设资金缺乏的现状,国家就不得不从农业中提取剩余来支持工业的发展。为了能够有效地从
3、农业中提取有限的剩余,从晚清政府肇始,国家政权就开始逐渐渗透到乡村社区。但是,传统中国农民是一个以家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典型的原子化式小农,这就注定国家从数以亿计的农户那里提取剩余必定是一项艰难而又费力的工作,必须解决诸多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难题。因此,针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制度设计及其功能承担问题也就必然进入执政者的视野。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背景下,中国政治先后经历了三次政权更替,分别是清政府、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不同的执政时期,执政者面临着卓然不同的国内外发展环境,却始终追求着同样的目标,在具体的基层组织操作层面,为了与千百万的小农打交道,展开了形式不同但功能类似的制度创新尝试。2一、政权内
4、卷与赢利型经纪的盛行在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格局中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其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绅或地方名流掌握(王先明,1997) 。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塑造出一个形象而又独特的描述传统中国政治运作逻辑的“双轨政治”模型(费孝通,1988) 。通过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设置一个特殊的自治性的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宗族性组织,即使“皇权不下县” ,国家也能在乡村社区实现低成本的社会控制。在有限的小农剩余不能支撑庞大的官僚体制运作成本的情况
5、下,国家选择扶持地方乡绅充当治理乡村社会的“马前足”的策略无疑是得当的,对维持中国社会整体的长期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进入近代史以后,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 世纪前半期的乡村中国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它们使这一时期的中国有别于前一任何时代:第一,由于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杜赞奇,2004) 。在经济方面,中国小农经济开始卷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不得不忍受国内外资本的盘剥,加快了小农生产者的破产(费孝通,2001) ,但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本质(黄宗智,2000) 。在政治方面,执政者也掀起了改革的浪潮以缓
6、解社会矛盾。1908 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规定城镇与乡为县领导下的基层行政建置,实行地方自治。这一时期,“清政府企图通过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上的控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即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以此来巩固他们的统治(费正清,1993)。”三年后,清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1929 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乡镇自治实施法。不久之后,国民政府开始在“剿匪区”内推行保甲制度。保甲体制逐渐替代了原来的乡镇建制。保甲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持保甲内的秩序:具体通过制定保甲规约,编查户口、悬挂门牌以及联保连坐等措施来实现。1941 年国民政府公布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后,乡镇体制从此
7、进入乡镇自治和保甲体制相融合的时期。20 世纪的国家政权建设认为将地方行政机构正规化是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办法,它有利于使下层政权与中央保持一致(杜赞奇,2004)。问题是如何才能确保官僚机构的下层能够服从上层的任务安排。清政府、国民党政府的政权改革都在努力使县级以下的行政体系正规化,以有效推行国家的政策。乡镇自治体系以及保甲制度无疑是民国政府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确立起来的乡村基层组织体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保长与甲长人选的确立基本上是由乡镇层级的领导任命的,它们共同承当了国家政权与分散小农打交道的组织中介。3然而,在传统乡村社会,绅权和族权是村庄的内生性力量,是双轨政治的有效载体,充当的是保护型
8、经纪的角色。晚清至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破坏了绅权和族权得以立足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造成乡村基层组织的角色从保护型经纪蜕变为赢利型经纪,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局面的出现。一般来说,经纪体制是指国家利用非官僚化的机构、人员代行国家的正式职能,当国家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经纪体制就获得了必然的生存空间。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基层政权看似比较规范,但其实质也是一种“经纪体制”与现代官僚制度的混合物。这一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制度设立的借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本质上是社区控制的延伸(费孝通,2001) 。与传统单一官僚体制运作方式不同,国民政府时期的“双重官僚衙门体制”形成了严密的监控网络,保甲制度也
9、呈现出显著的官僚化与边缘化倾向(吴毅,2002)。而保甲制度的边缘化特征发展到极致而出现的经纪模式的解构,使得保甲制度变异,从而造成了官僚机构恶性膨胀的无组织化,这不但促使农民破产、经济资源枯竭和国家政权内卷化,而且也最终吞噬了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早在 20 世纪 20 年代初期,由于军阀混战,勒索无度,在类似吴家村的地方,富有的乡村领袖不是卖掉土地便是逃离村庄,战后局势仍然动荡不安,他们再也没有回到村里,导致村中几乎没有富有之人,自然也就不可能出现保护型经纪角色的乡村领袖了(杜赞奇,2004),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毁灭性破坏使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丧失了稳定可靠的人力资源基础,赢利型经纪的盛行也带来了
10、农民负担的日益攀升,不堪重负,从而必然造成以抽取农业剩余为目标的国家政权建设难以履行使命,最终导致国家政权的历史性更迭。二、政权下沉和制度型权力的彰显“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杜赞奇,2004)” ,但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并没有寿终正寝,只是暂时性地潜伏了下来。这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并没有完成,中国小农经济的社会基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只是矛盾化解办法发生了变化。新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整合,首先从农村土地关系的调整开始,进而对乡村社会权力进行重组,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建立起严格的支配体系,从而将农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纪程,2006)。在土地改革中,国
11、家派出大批土地改革工作队进驻乡村,一方面是组织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另一方面将农民组织起来,将一部分积极分子吸收进共产党内,取代传统乡绅和旧的乡村“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新的领导者。这些以贫下中农积极分子为骨干的新的乡村领导者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与党和政府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成为国家深入乡村社会的一支主要力量。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政权只设到4区、乡一级,但是这些新崛起的乡村权力精英却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延伸到村庄之中,推动了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进行。“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同
12、样地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黄宗智,1992)紧接着,人民公社制度全面铺开,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成为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在“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村级组织变成准国家政权性质的机构,党支部也普遍建到了村上。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改革开放的这段时间,中国社会被成为“总体性社会”,而中国政治则被称为“全能主义政治”。在全能主义模式下,尤其是其中的人民公社时期,中国村级政权的职能从治安、税收等扩大到组织生产、政治运动、文教卫生、民政等,使得村庄既是一个基层的管理单位,又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力量把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再一次拖进了现
13、代化的进程(曹锦清,2001)。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中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里,主要的农业资源及其分配由基层政权支配。”(张静,2000)通过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工分制度、统购统销制度以及户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建构,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组织构成的乡村基层组织获得了国家政权赋予的强有力的制度型权力(申端锋,2006)。这种下沉的制度型权力重塑了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结方式,并且对村民产生了难以抵抗的支配能力。在计划经济时代,乡村基层组织虽然难免采取一些政策变通的手法,但是在意识形态的强大压力下,有限的变通也基本
14、上是在私下进行的,而且这种变通也只能是小打小闹,不会影响国家的整体计划。当时,公社主要干部的首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各种路线方针和政策,其次是村庄内部的诸多事务,私下的权力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赢利型经纪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乡村基层组织基本上充当的角色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基层的“代理者” ,是代国家经营管理,是典型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 (杨善华,2002) 。对公社一级担任领导的干部来说,最好的工作办法就是跟着上级走,随大流,当好代理人。在缺乏经济、社会分层的情况下,干部身份已经成为稀缺资源,成为村民争夺的焦点。因此,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干部也必然是紧跟在公社干部的后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在做好代理人
15、的同时赢得自身在村落里应有的政治地位。代理型政权经营者的身份和国家赋予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型权力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乡村的渗透能力超越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标志着她实施成功的实证之一就是乡村以有限的农业剩余提供了中国工业化起步发展所必需的巨额原5始资本积累(温铁军,2000) ,保证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家工业生产体系。三、政权回撤与经纪体制的复活1978 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冈村开始突破体制约束,试行分田单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农村的这股非集体化改革的动力,既不是单纯决定于国家,也不是单纯决定于农民,而是国家、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多方互动和作用的结果(David Zwe
16、ig,1997) 。但是,在国家的肯定和支持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确立了主导地位,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不久,人民公社制度也被强力废除,国家开始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国家的行政性权力上收到乡镇一级,在乡镇以下推行村民自治(张厚安,1982) 。从表面上看,国家政权出现了回撤、上收的趋势,强国家、弱社会的局面有可能得以改观。但是,通过将党支部建到行政村,县乡政权仍然保持着对村级组织的领导与控制, “实行村民自治后,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随时可以管起来” (毛丹,1998) 。上个世纪八十
17、年代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逐步趋向农民本位,国家法律和政策实施慢慢地抛开乡村基层组织直接面对村民,致使村组制度性权力日益弱化。然而国家的现代化任务还没有完成,从小农经济中提取剩余的历史并没有终结,为了完成农业税费征收以及名目繁多的自上而下的“达标升级”任务,村组不得不转而借助于暴力、习俗等来维持自己对村民的支配能力,通过“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来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孙立平,2000) ,村组的策略性权力得以彰显(申端锋,2006)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型压力型体制逐步形成并对乡村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荣敬本,1996) ,乡村基层政权队伍在力保任务完成的同时,自身角色实现了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
18、“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的转变(杨善华,2002) 。作为“政权经营者” ,乡村基层政权队伍借助于政权的优势地位,从事政权的经营和经济活动,并与其他的经济主体形成竞争、冲突的关系,这种局面,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既远离国家利益,又不能贴近社会利益(张静,2000) 。在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分税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地方基层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出现了程度不一的缩减趋势,对农业税费的依赖程度增大,导致农民负担在整个 90 年代呈现出不可逆转的攀升态势。在这个过程中,乡镇政府权力自我扩张和利益自我膨胀,使乡镇政府步入“既非纯国家的,也非纯社会的” (楚成亚,2000) ,导致新一轮“国家政权内卷化”和“经
19、纪体制”的复活(杜赞奇,2004) 。为了完成县乡政权自上而下的税费征收以及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制度型权力萎缩的的村级组织不得不借助熟人社会的运作逻辑,依6靠力所能及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资源。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村级组织也成了赢利型经纪,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并谋取组织和个人私利,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恶人治村或借助灰黑色恶势力治理村庄的现象,而县乡政权则对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出乱子就不加干涉听之任之,县、乡、村三级基层政权与自治组织逐步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贺雪峰,2007) 。错综复杂的矛盾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严重的治理性危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范围的乡镇政府普遍出现了财政危
20、机;二是群体性对抗事件日益增多,暴力化趋势普遍蔓延;三是部分乡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出现了黑恶化(郑自俭,2007) 。这就在客观上造成李昌平以“我向总理说实话”的方式痛诉“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乡村景象(2002)的出现,三农问题才开始慢慢成为一个显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然税费征收时代的乡村社会治理性危机来源于农民负担的不断攀升和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内卷化,那么,以取消农业税费和精简乡村基层组织人员组成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体制改革也就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逐步地走到了历史的前台。四、 “皇恩”浩荡与基层困局2003 年,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到 2006 年,各省、区、
21、市均取消了农业税,从而使在中国社会延续 2600 多年的皇粮国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税费改革倒逼乡村体制改革,全国各地在农业税费全面取消的同时,纷纷进行了以撤乡并镇、合村并组、撤消村民小组长等为主要内容的以精简重组为主要特征的乡村体制改革,大大缩减了乡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数量,这必然会影响乡村基层组织的办事能力。从治理的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为农民出了很多钱(加大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乡村基层组织为改革受到了很大损失(大量乡村干部被裁减,机构被合并或取消) ,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遭受了高于来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益的损失(因乡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的隐性损失超过了国
22、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而在政治上,取消农业税却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根本上缓和了干群关系(贺雪峰,2008) 。也就是说,税费改革缓和乃至增强了中央政府在基层群众心目中的合法性,在实质上却并没有能够给农民带来理想中的收益,反而增加了农民生产和生活成本,并使乡村基层组织既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被边缘化的位置,也在农民生产生活中丧失了行使职能所需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权威,乡村基层组织日益处于尴尬的境地。税费改革改变了乡村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它们的行为模式正在发生改变,总的趋势是由过去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在这种形势下,基层政权从过去的“汲取7型”变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
23、“悬浮型”(周飞舟,2006)。还有一些地方的乡村基层组织在税费改革后受制于各种现实条件的约束,既没有成为服务型组织,也不是无所事事,而是在实践中对自身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将原来的软指标当成硬指标来搞”,出现了职能行使逻辑的“软指标的硬指标化”(申端锋,2007)。在豫东平原,乡村基层组织会把刚性任务弹性化,会去跑钱、跑项目,也会把国家政策结合进农民的观念与行为中并借此谋取私利,还会因为利益空间的有限而出现村庄主要干部与非主要干部的分化(赵晓峰,2008) 。这一时期的乡村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县乡村利益共同体逐步解体,并开始形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感情共同体关系,村级自治组织和党支部人员的当
24、选与就任成了村组干部不得不顾及县乡领导的面子和双方私下的感情而勉为其难的选择,消极行政自然也就成为必然了(陈柏峰,2007) 。总而言之,税费改革后的乡村体制改革没有能够真正实现乡村基层组织职能从行政领导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乡村基层组织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严重下降,不仅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社会早已出现的治理性危机,而且在乡村社会出现了更具根本意义的伦理性危机(申端锋,2007) 。五、讨论: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逻辑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实质就是国家在现代产业基础几近于零的现实国情条件下,为追求以工业化、现代化等为标志的民族国家的崛起,而不得不借助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以达到从有限
25、的小农经济剩余中提取国家工业化所必需的国家原始积累资本。其中的关键是如何在国家与小农之间低成本地建构一个可以高效运转的组织载体,用温铁军的话说就是要解决好国家与千百万小农打交道的问题(2000) 。也就是说,在国家政权建设时代,不同历史时期乡村基层组织的命运就取决于其是否能够顺利地在农民能够承受的限度内从农业中提取有限的剩余。传统的绅权和族权控制下的以宗族性组织为代表的乡村基层组织是村庄内生出来与外界交涉并以保护村庄村民整体利益为目的的保护型经纪,它的生存逻辑缺乏谋取组织成员个人私利的动机,运作逻辑也基本上是从村庄自身的发展需求出发,以“双轨政治”的运作模式实现了国家与农民的有效沟通,从而维持
26、了乡村社会长期的稳定。国家政权建设以来,国家力量的强力渗透破坏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乡村基层组织成员的选拔不管形式上是任命还是农民推荐或选举,都必须得到上级政府的认可和批准,无论当选者是当地村民或是外来人员,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来源于村庄而是来自于上级政府组织的任命或默认,因此,必然会形成一种压力型体制。在这个体制下,无论是民国年间的乡镇自治与保甲制度,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还是后来的8“乡政村治”模式,在以完成国家政权建设所必需的提取农业剩余任务的大背景下,乡村两级基层组织都是命运共同体的关系,乡级政权组织还必须通过制度型权力的赋予等各种手段牢牢
27、控制村级组织,使作为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村级组织能够为我所用,竭尽所能完成自上而下的提取任务。 “要想马儿跑,还想马儿不吃草”是不可能的,乡村基层组织的运转必然潜存着制度运作的成本,也存在着组织与个人谋取私利的可能性,而且在提取任务越来越接近甚至超过农民承受能力的时候,类似于历史上扮演保护型经纪角色的乡村精英也就越不愿意到乡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级组织中任职,国家政权尤其是行政体制末端的乡级组织就不得不任用那些所谓的“劣绅”来充任村级组织的成员,或者是默许村级组织借助于灰黑色势力来完成剩余提取及其它各项工作。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提取的越多,乡村基层组织的赢利型经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政权的内卷化压力也越大
28、。也就是说,国家与农民关系处理的好坏关键就是看国家能否在有效提取农业剩余的同时最低限度地压缩制度运行的成本,从而避免赢利型经纪的盛行和基层政权的内卷化。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将乡村基层组织,特别是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工资待遇通过工分制度内化到村庄内部进行消化,杜绝了它们从事赢利型经纪的可能,才保证国家在大量提取农业剩余的同时保持了乡村基层组织的良性运转。而民国政府时期显然没有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导致国民党政权丧失了基层农民的支持,最终也丧失了执政的权力。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 “经纪体制”的复活也是因为国家政权无法禁止乡村基层组织的谋利倾向而引发的。到了新世纪之初,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家财
29、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乡村基层组织身上所蕴涵着的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通过农业税费征收而开展的农业剩余提取任务也随之终结,再加上国家迟迟不能有效解决税费征收工作中的技术性问题(吕德文,2008) ,改革也就势在必行。既然乡村基层组织扮演的充当国家与农民之间中介人角色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从理论上来讲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而税费的取消则压缩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压缩了乡村基层组织的灰色收入空间,有限的财政转移支付也支撑不了它们的有效运转,精简与撤并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这样的理解还是显得比较片面。杜赞奇曾指出,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
30、的控制逐渐加强;二是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2004)。中国社会延续一百余年的国家政权建设完成了国家工业化的历史使命,从这个角度来讲无疑是非常成功的。然而,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还远远没有走到历史的尽头。乡村体制改革以后,乡村基层组织成了感情共同体的关系,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乡村的公9益事业难以为继,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农民的民事纠纷得不到调节,农村的治安环境让人忧虑,生态与生活环境非常糟糕,地下宗教活动频繁,六合彩性质的赌博盛行,灰色化迹象明显从农民自身的角度来说,权利观念不断高涨,义务观念明显不足,无公德性个人观念彰显(阎云翔,2006)
31、,原子化倾向异常显著(董磊明,2007) ,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如此窘境,国家权力要撤出乡村社会,留给新农村建设的只能是一个烂摊子。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还有比较长的一段路要走,中国的农民要想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也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使命并没有因为国家工业化的初步实现而终结,一个稳定和谐的乡村社会仍然是国家发展、民族崛起所必需,因此,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存在还具有远比减轻中央和地方数百亿的财政转移支付更大的现实意义。即使说乡村社会最后注定要脱离乡土本色,进入法治、警制式的现代社会,我们也不能坐等这个理想社会的悄然到来,我们还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使这个转型少
32、一些痛苦的呻吟、少一些苦难的遭遇、少一些道德败坏的现象,使转型能够平稳过渡。换句话说,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体现者,乡村基层组织的改革在当前的历史阶段还是一个有待继续讨论的话题。参考文献:1王先明.近代绅士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2费孝通.费孝通选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4费孝通.江村经济M.商务印书馆,2001.5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6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62463.7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8吴毅.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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