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6讲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法概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刑罚,2、行政处罚与执行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1、警告
2、;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4、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
3、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5、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除以上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二)行政处罚的设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4、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四)受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一)管辖,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一)管辖,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一)管辖,3、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二)适用,1、行政命令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适用,2、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适用,3、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1)未满14周岁;14-16周岁 (2)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3)其他情形(见下页),行
6、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适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二)适用,4、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五、,行政处罚的决定,1、条件 (
7、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2、步骤,(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1、一般程序的步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二)一般程序,2、行政处罚不成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二)一般程序,3、行政处罚无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8、(三)听证程序,1、听证的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听证程序,2、听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二)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1、当场收缴的情形,(1)出具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罚款的缴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二)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2、当场收缴的程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