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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勘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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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311-2015 备案号:J201 污染场地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s 2015-12-30发布 2016-07-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污染场地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s DB11/ 1311-2015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07-01 2016北京 前 言 根据北京市规

2、划委员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 号)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勘察基本要求;4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5勘探和建井;6现场采样;7检测与试验;8成果报告。 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工作。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3、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Email:bgi_)。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010)68017520,邮箱:。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宏声 周宏磊 姜 林 王 峰 苏昭辉 李书鹏 叶 超 王慧铃 韩 华 钟茂生 张劲松 高艳丽 林 健 曹志农 张琦伟 郝庆斌

4、 陈素云 唐建华 李厚恩 刘晓娜 王文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李发生 许丽萍 吴文伟 宋 云 丁爱中 武 威 杨 勇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勘察基本要求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初步勘察 . 4 3.3 详细勘察 . 6 4 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 9 5 勘探和建井 . 11 5.1 一般规定 . 11 5.2 勘探 . 11 5.3 建井 . 12 6 现场采样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土样采集 . 13 6.3 地下水样采集 . 14 6.4 垃圾土样采集 . 15 6.5 渗滤液样采集 . 15 6.6 填埋气样采集 . 15

5、 7 检测与试验 . 17 7.1 一般规定 . 17 7.2 室内检测与试验 . 17 7.3 现场检测与试验 . 18 8 成果报告 . 20 8.1 一般规定 . 20 8.2 成果报告基本要求 . 20 附录A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22 附录B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23 附录C 勘探记录表格 24 附录D 地下水监测井井身结构示意图 25 附录E 监测井结构信息表 . 26 本规范用词说明 27 引用标准名录 28 条文说明 . 29 CONTEN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3.1 Ge

6、neral Requirements . 4 3.2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4 3.3 Detailed Investigation . 6 4 Environmental Hydrogeological Survey and Mapping 9 5 Explora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Monitoring Wells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1 5.2 Exploration 11 5.3 Installation of Monitring Wells . 12 6 Field Sampling

7、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6.2 Soils . 14 6.3 Groundwater 15 6.4 Landfilled Solid Wastes 16 6.5 Leachate 16 6.6 Landfill Gas . 16 7 Dectection and Tests . 17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7 7.2 Laboratory Detection and Tests. 17 7.3 Field Detction and Tests 18 8 Reports 20 8.1 General Requiremen

8、ts . 20 8.2 Basic Requirements . 20 Appendix A Complexity Classification of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22 Appendix B 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Hydrogeological Parameters 23 Appendix C Record Forms of Exploration 24 Appendix D Structural Design of Groundwater Monitoring Wells . 25 Appendix E Record For

9、ms of Monitoring Wells Structure . 26 Explanation of the Wording in This Code 2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8 Explanation of the Provisions . 29 1 1 总则 1.0.1 为了在污染场地勘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环境管理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除放射性污染的工业污染场地和垃圾简易堆填场地。 1.0.3 污染场地勘察应查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10、污染现状,提出资料完整、数据真实、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1.0.4 污染场地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 2 术语 2.0.1 污染场地勘察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针对受人类活动影响,可能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场地及垃圾简易堆填场地,采用各种勘察技术、方法,查明、分析场地的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污染现状的工程活动。 2.0.2 采样勘探点 exploration point for sampling 为采集岩土样品或垃圾土样品,查明地层结构、土壤环

11、境现状而布设的勘探点。 2.0.3 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 environmental hydrogeological exploration point 为查明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分布、土壤环境现状而布设的勘探点,兼具采集岩土样品或垃圾土样品功能。 2.0.4 监测试验井点 well point for monitoring and test 为现场量测地下水和渗滤液水位、测试水质,采集地下水、渗滤液和气体样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而布设的井点,包括地下水、渗滤液和气体监测井点以及试验井点。 2.0.5 污染源 contamination source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包括向环境排放有

12、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 2.0.6 垃圾简易堆填场 simple waste landfill site 未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垃圾堆填场。 2.0.7 垃圾堆填区 simple waste landfill area 垃圾简易堆填场地内堆填有垃圾的区域。 2.0.8 渗滤液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降解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或无机成分的液体。 2.0.9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environmental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场地水

13、文地质要素与环境要素的综合,包括场地一定深度范围的地层分布及其渗透性,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及补排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其类型,岩土和地下水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污染途径等。 2.0.10 包气带 unsaturated zone 地表面与地下水面之间与大气相通的,含有气体的地带。 3 2.0.11 饱水带 saturated zone 地下水面以下,土层或岩层的空隙全部(或几乎全部)被水充满的地带。 4 3 勘察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污染场地勘察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水位动态特征等; 2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

14、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3 提供满足场地环境评价、污染治理修复设计所需的地质、水文地质参数及污染物理化性质参数,建立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 4 分析场地环境岩土相关问题,并提出防治建议。 3.1.2 污染场地勘察应搜集区域及场地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环境资料,开展调查与测绘、勘探(建井)与采样、现场测试和室内试验检测等工作,可采用适用的工程物探、化探技术。 3.1.3 勘察工作的勘探点宜分为采样勘探点、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和监测试验井点三类。各类勘探点宜结合共用布设。 3.1.4 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应对现场调查与测绘、勘探和建井、现场采样、室内试验与现场测试全过程的环境、职业

15、健康安全进行策划与控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对相关人员造成健康风险。 3.1.5 污染场地勘察宜分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的污染特征及水文地质特征进行初步评价,判断场地污染的可能性,初步划分污染区范围; 2 详细勘察应查明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场地风险评价及修复技术初步筛选所需参数,提出环境岩土工程治理相关建议; 3 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污染治理修复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4 当已经判定场地存在污染且污染种类明确时,可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3.2 初步勘察 3.2.1 初步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16、搜集区域及场地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水文地质、气象和环境资料,初步分析场地的地质与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污染的可能性; 2 进行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 3 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和动态特征,地下水与邻5 近地表水的关系; 4 初步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场地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初步判断场地污染途径及污染区范围; 5 综合分析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特征,建立初步的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 3.2.2 初步勘察勘探点布置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明确的场地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每个潜在污染区内布置不应少于3个采

17、样勘探点,污染区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应布置采样勘探点; 2 污染源不明确的场地宜采用网格布点法,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 40m100m,场地面积较小或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取较小值;当场地面积小于10000m2时,采样勘探点间距不宜超过40m。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 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宜布置在潜在污染区或附近,垃圾简易堆填场地至少应有1个布置在堆填区内; 4 地下水监测井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宜布置在潜在污染区或附近;当不能判明地下水流向时,应增加井点数量;当涉及多层地下水时,应针对可能污染的含水层分层设置监测井; 5 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个,

18、各类勘探点宜结合共用布设; 6 垃圾简易堆填场地存在渗滤液时,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7 场地内或其附近分布地表水时,每个地表水体应设置1个地表水监测点。 3.2.3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一潜水含水层地区,采样勘探孔钻遇基岩或碎石土层即可终止钻进,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和地下水监测井应达到地下水水面以下5m或钻遇基岩; 2 多含水层地区,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勘探孔深度宜达到污染源下伏的第1个黏性土层或弱透水岩层,且进入其中不宜小于1m; 2)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宜穿透污染源下伏的第1个含水层(不含上层滞水),深度不宜小于 15m;当缺乏区域地层资料时,环境水文地

19、质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至少应有 1个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穿透污染源下伏的第2个含水层,深度不宜小于30m; 3)地下水监测井应针对可能污染的含水层分层设置,监测井深度宜达到含水层底板之下0.5m。当含水层厚度大于5m时,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监测井深度至少应达到地下6 水水位以下5m;对于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监测井至少应进入含水层顶板以下5m。当污染监测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动态确定监测井深度; 3 垃圾堆填区内采样勘探孔应穿透垃圾堆体,且进入天然土层不小于1m;渗滤液监测井深度不应超过垃圾堆体底部边界。 3.2.4 初步勘察应采取样品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

20、探孔应采取岩土样品进行潜在污染物检测,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和采样勘探孔均应采样,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层和地下水分布条件,以及污染物迁移情况确定,可自地表非土壤硬化土层之下开始,3m以内采样间隔宜为0.5m,3m6m采样间隔宜为1m,6m以下的黏性土和粉土采样间隔宜为2m、砂类土采样间隔可适当加大; 2 勘探孔应采取岩土样品进行室内物理性质试验,采样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地下水分布条件确定,每个主要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3 垃圾堆填区内勘探孔还应采集垃圾土和填埋气样品进行检测,垃圾土和填埋气样品数量均不宜少于3个; 4 应在监测井中采取地下水、渗滤液样品进行水质和潜在

21、污染物检测。 3.2.5 应在场地附近可能受场地污染影响的河流、湖泊、坑塘中分别采取1份地表水样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3.3 详细勘察 3.3.1 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分布、补径排条件、动态和流场特征,地下水与邻近地表水的关系; 2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场地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分析场地污染途径,确定污染范围; 3 提供场地环境评价、污染治理修复所需的地质和水文地质参数; 4 综合分析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特征,细化污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概念模型; 5 提供场地治理修复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分析污染治理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环境岩土问

22、题,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3.3.2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应根据污染源分布情况,结合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20m,其它区域点间距可为40m,污染7 边界附近应适当加密;未被污染的区域应至少布置3个对照采样勘探点; 2 当场地地下水污染时,应布设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点。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宜按网格布点,点间距不宜超过40m;地下水监测井点布置应满足查明地下水污染范围的要求,数量不应少于9个,其中污染区内地下水流向上游、两侧至少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流向下游应有2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污染区外的上

23、游、下游、两侧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受污染含水层之下的含水层应至少设置1个环境水文地质勘探点和地下水监测井点; 3 垃圾堆填区存在渗滤液时,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点,不同类型垃圾土填埋区域宜分别布设渗滤液监测井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 4 试验井点可根据风险评价和修复设计的需要,并结合监测井点布设; 5 场地内或其附近分布地表水时,每个地表水体应设置1个地表水监测点。 3.3.3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勘探孔深度宜根据包气带土壤污染深度确定,单一潜水地区钻遇基岩或碎石土层即可终止钻进,多含水层地区钻遇稳定饱水层即可终止钻进; 2 环境水文地质勘探孔宜穿透含水层; 3 地下水

24、监测井深度应根据地下水分布条件和污染特征确定,应监测可能受污染的各层地下水,深度宜达到含水层底板。监测污染层下伏含水层的地下水监测井,进入含水层不应小于2m; 4 垃圾堆填区内采样勘探孔应穿透垃圾堆体,且进入天然土层不小于1m;渗滤液监测井深度不应超过垃圾堆体底部边界; 5 试验井深度应根据试验目的确定。 3.3.4 场地的环境水文地质试验应根据风险评价和修复设计的需要进行,试验数量和试验类型宜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与污染特征确定,可按本规范附录B选择。 3.3.5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采样间隔、检测指标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根据现场实施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特征评价的要求确定,可在本规范3.

25、2.4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3.3.6 垃圾简易堆填场地堆填区内揭露有生活垃圾的勘探孔均应进行气体检测。 3.3.7 当场地内或其附近地表水污染且需分析影响时,应监测地表水流量及水质,监测布点可按现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规定执行。 3.3.8 当需要提供场地治理修复所需的岩土力学参数时,原位测试及室内土工试验应按现行8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执行。 9 4 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 4.0.1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复杂的污染场地应进行环境水文地质测绘;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污染场地,可采用调查代替测

26、绘。 4.0.2 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的范围,应包括污染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宜依据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沿污染场地外扩。 4.0.3 环境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的比例尺宜为1:5001:10000,当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选用大比例尺; 2 环境水文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4.0.4 环境调查与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染场地历史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历史污染事件等; 2 场地内及周边可能受污染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场地周边地区内土地利用历史状况和现状,相邻企业历史和现状,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源、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及去向等,并初步分析其与污

27、染场地的关联性; 3 工业污染场地调查应包括建厂的时间,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材料、用量以及生产或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石油产品的种类、使用和贮存数量,贮存设施及使用状况;污染治理设施及数量、生产工艺状况及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污水管线、污水处理站、各种罐槽以及废弃物堆放场地分布及其变化等,具体调查内容可参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656执行; 4 垃圾简易堆填场地调查,应包括垃圾场的填埋时间,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填埋量、深度和填埋范围;垃圾的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滤液收集和排放系统的布置;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

28、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同时应对场地的刺激性气味区域进行调查,并开展必要的观测,分析刺激性气味的来源、成分等。 4.0.5 水文地质调查与测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周边1km2km的地形、地貌、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 2 井、泉位置,井的类型、深度、井身结构、井周地层剖面、出水量、水位、水质及其动态变化以及地下水的开采方式、开采量、用途和开采后出现的问题;泉的出露条件、成因类型和补给来源,泉的流量、水质以及泉的动态变化、利用情况等; 10 3 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含水层主要岩性、透水性、富水性及其变化规律;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变化幅度及地下水流场特征;地下水污

29、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4 场地及周边地表水的类型和分布、规模、来源、水质现状及其历史变化和趋势; 5 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 4.0.6 地质与水文地质观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 地质与水文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源分布状况等具体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结合本规范第3.2.2条规定布置

30、相应的水文地质勘探井; 4 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4.0.7 调查与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并应进行现场检验。检验点数宜为测绘点数的30%50%,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解译标志; 2 检查解译结果; 3 检查外推结果; 4 对室内解译难以获得的资料进行野外补充。 11 5 勘探和建井 5.1 一般规定 5.1.1 勘探方法包括钻探、井探、槽探、物探等,应根据场地实施条件、地层、污染类型、采样及测试要求等确定。 5.1.2 勘探工作应考虑

31、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勘探前应查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5.1.3 勘探及建井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损失、交叉污染以及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1.4 勘探工作应采取保障人员健康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 地下水与渗滤液监测井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地下水试验井设计与施工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执行,同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 勘探 5.2.1 钻探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选择应考虑地层结构、岩土特性、污染物特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符合地层鉴别、采样及原位测试的要求; 2 钻

32、探口径应分别满足建井、取样或测试等的要求;钻探需钻穿污染含水层下伏隔水底板时,宜采用多级套管、分层灌浆回填的钻探方式; 3 钻探记录应包含颜色、气味等污染痕迹信息,详细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4 简易垃圾堆体钻探应采取防止堆体内压力的泄压而造成的渗滤液喷发、填埋气燃烧、爆炸的措施; 5 监测井钻探成孔宜采用清水钻进或跟管钻进; 6 钻探过程中及结束后,应将产生的废弃土及废水分别统一收集并妥善处置; 7 勘探完成后,所有钻孔应采用无污染、低渗透材料及时回填封孔。 5.2.2 槽探与井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目标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槽探、井探识别观察、快速检测污染物特征与

33、浓度; 2 槽探与井探应记录探槽或探井位置、采样信息、开挖土样与槽壁(井壁)土层的颜色、气味等污染痕迹信息。 12 5.2.3 地球物理勘探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适当的方法,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验证。 5.3 建井 5.3.1 监测井包括井孔、井管、填充料与井台,井管自上而下为井壁管、滤水管、沉淀管,井身结构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3.2 井管口径、材质及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管的口径应满足洗井和采样要求,宜选择DN50mm的井管;当该井同时作为抽水试验或修复用井时,宜选择不小于DN100mm的井管;钻探成孔直径宜超过井管直径100mm,即围填滤料厚度不宜小于50mm

34、; 2 井管材质应满足监测井强度要求,并保证采集水样不受污染; 3 井管连接不应使用有机粘接剂。 5.3.3 滤水管应置于监测目标含水层中,滤水管长度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水位动态确定,滤水管的孔隙大小应能防止90%的滤料进入井内。 5.3.4 监测井填充材料自下而上分别为主要滤料层、次要滤料层、止水层、回填层,各层设计与填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滤料层位于滤水管周围,应填充至超过滤水管上部60cm。滤料宜选用石英砂,滤料的粒径宜根据目标含水层土壤的粒径确定; 2 次要滤料层宜填充大于20cm厚的直径为0.1mm0.2mm的石英砂; 3 止水层应填充大于60cm 厚的直径为 0.6cm

35、1.2cm 的球状或扁平状膨润土颗粒,确保监测井目的层与其它层之间止水良好; 4 回填层可用水泥浆、含5%膨润土的水泥浆或膨润土浆回填至地表,固定井管并防止地表渗漏影响监测; 5 填料过程应选择合适填充工艺,避免出现架桥、卡锁或填充不实等现象。 5.3.5 如钻探引入外来浆液或产生较多钻屑,下管前应进行有效清孔。 5.3.6 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平台式或隐蔽式监测井。监测井管套顶盖可加锁,井外设标示牌并注明相关信息。 5.3.7 监测井结构记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执行。 5.3.8 监测井设置后应进行成井洗井,洗井标准为总悬浮固体含量小于 5mg/L 或出水浊度小于5NTU。 13 6 现场

36、采样 6.1 一般规定 6.1.1 采集样品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采样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采样时刻气象气候信息、采样深度、水位标高等信息,并采集现场采样图片。 6.1.2 现场装有含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等样品的容器应密封低温、避光保存。 6.1.3 用于污染物浓度分析的采样方案现场实施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个位置的样品,应将采样工具清洗干净,非扰动采样器应为一次性采样器; 2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应按 10%的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 1个现场空白

37、样和1个旅行空白样。 6.1.4 勘察现场存在遗留废弃物时,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进行采样、分析、鉴别。 6.1.5 采样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 6.1.6 现场样品采集时,操作人员均应配备相应的健康防护装置及用品。 6.2 土样采集 6.2.1 用于土工参数测试的土样采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用于污染物浓度分析的土样采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6.2.5条的规定。 6.2.2 应用清洁的采样工具采集用于半挥发性有机物、农药、多氯联苯、重金属、二噁

38、英、氰化物等污染物检测的样品,并转移至棕色玻璃瓶内压实密封。对于分析重金属浓度的样品,宜采用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进行现场扫描,采集扫描结果相对较高的样品送实验室分析。 6.2.3 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用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析的样品,现场宜采用便携式设备每隔0.5m对土样进行扫描,同时采集每处扫描位置的样品于样品瓶内,最后结合土壤岩性分布,采集扫描结果相对较高位置的样品,迅速转移至加有封存剂的棕色样品瓶内。 6.2.4 当样品中含有较多的石砾、砖块时,宜先过筛并取筛下物装瓶。 6.2.5 土样的采集量、样品保存与运输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14 DB11/T 656的规定。 6.3

39、 地下水样采集 6.3.1 地下水样品应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地下水监测井中采集,当采用已有监测井进行采样时,应先收集井结构等信息并评估能够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6.3.2 成井洗井完成需平衡后方可开展地下水采样,采用气提等对含水层扰动较大的技术进行成井洗井时,平衡时间相应延长。 6.3.3 当地下水监测井内存在非水相液体时,宜在地下水洗井采样前利用油水界面仪测试非水相液体的厚度,并利用可调节采样深度的采样器采集非水相液体样品。 6.3.4 地下水样品采集前应进行采样洗井,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低流量泵进行洗井,泵的进水口应放置于地下水水位0.5m以下,出水口应配置相应的止回阀。洗井流速不宜

40、高于 200mL/min,对于高渗透性的含水层,可提高至500mL/min1000mL/min;对于低渗透性含水层,宜将洗井流速降低至100mL/min。监测井不应干涸,当无法连续洗井时,应及时停泵待水位恢复后继续洗井。当采用贝勒管洗井时,应尽量降低对水体的扰动; 2 洗井前应量测地下水水位,洗井过程中水位降深不宜大于 10cm。应采用便携设备测试洗出水样的溶解氧(DO)、pH 值、氧化还原电位(ORP)、温度、电导率及浊度,每隔5min记录相应指标读数。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结束洗井: 1)pH值变化范围为0.1; 2)温度变化范围为3%; 3)电导率变化范围为3%; 4)溶解氧(DO)变化范围

41、为10%(或当DO10NTU 时,其变化范围应在10%以内、浊度10NTU 时,其变化范围为1.0NTU;或者浊度连续三次测量结果均小于5NTU。 3 当洗井过程中地下水监测指标无法满足第6.3.4条中第2款的要求,但洗井体积已达到3倍5倍的采样点至地下水水面深度范围内井管的体积时,可结束洗井。 6.3.5 采样洗井结束后应于2小时内采集地下水样品,采样设备宜与洗井设备一致,宜采用低流量泵进行采样,采样深度不应小于0.5m,流速应控制在200mL/min以下,管线中应无气泡存在。当采集含挥发性污染物的水样时不应使用蠕动泵。当采用贝勒管采样时,应尽量15 降低对水体的扰动,出水口宜配置流速调节阀

42、,使水样经由调节阀转移至样品保存瓶内。 6.3.6 样品采集时应先采集分析VOCs的地下水样品,样品应装满样品瓶并形成凸液面后拧紧瓶盖并缠上封口膜,瓶内不应存在顶空及气泡。 6.3.7 当含水层较厚时,宜分层采样,采样间距宜为3m。 6.3.8 分析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地下水样品存储容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的规定,地下水样品采集记录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656的规定。 6.4 垃圾土样采集 6.4.1 垃圾土样宜在勘探孔中采集,采样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的规定。 6.4.2 采样前应在地

43、表铺设干净的塑料膜,将从取样器取出的扰动垃圾土样平铺在塑料膜上,充分混合后采用四分法进行采样。 6.4.3 垃圾土样进行理化试验时,采样量不少于5kg;有特殊试验需求时,应增加采样量。 6.4.4 垃圾土样采集后应在24小时内置于密闭容器内运送至试验室,垃圾土样保存期不应超过48小时,样品的处理与保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和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CJJ/T 204的规定。 6.5 渗滤液样采集 6.5.1 渗滤液样应在设置的渗滤液监测井中采集。 6.5.2 用采样器提取渗滤液,弃去前3次渗滤液样品,用第 4 次渗滤液作为分析样品,渗滤液采样量和固定样品方法

44、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 6.5.3 渗滤液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将容器瓶盖紧、密封并贴好标签。样品的处理与保存应符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 6.6 填埋气样采集 6.6.1 填埋气样宜采用气体采集装置在已有或设置的监测井中采集,所测数据应仅代表被测井深度处垃圾土中气体的参数。气体采集装置宜包括真空箱子、采样袋、抽气泵、气体导管和阀门。 6.6.2 正式采样前,应用被测气体将采样袋充洗三次,采样结束后应将采样袋避光运回试验16 室,并在24小时内测定。样品的处理与保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CJJ/T

45、 204的规定。17 7 检测与试验 7.1 一般规定 7.1.1 污染场地勘察应进行室内物理、力学和生物、化学性质的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应根据风险评价和修复设计的需要确定。 7.1.2 污染场地勘察宜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污染物性质的现场快速检测和筛选。 7.1.3 当场地治理修复设计需要提供岩土力学参数时,应采用适宜的室内土工试验和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7.1.4 应利用场地监测试验井进行地下水、渗滤液量测和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场地的水文地质参数。 7.2 室内检测与试验 7.2.1 土样的物理性质试验应包括颗

46、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液限、塑限、渗透系数、有机质含量等,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 7.2.2 土样的化学性质检测项目与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的规定。 7.2.3 垃圾土样品的检测项目应包括物理成分、容重、粒径、含水率、有机质等,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可燃分及灰分、热值试验,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和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CJJ/T 204的规定。 7.2.4 地下水样品的检测

47、项目与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现行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的规定。对于特定检测项目,可根据场地污染源和关注污染物确定。 7.2.5 渗滤液样品的检测项目与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规定。 7.2.6 地表水样品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的规定,对于特定检测项目,可根据场地污染源和关注污染物确定。 7.2.7 填埋气样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CJJ/T 204的规定。 18 7.3 现场检测与试验 7.3.1 污染物浓度现

48、场测试,宜根据场地条件、污染物特征、介质性质选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检测,可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重金属浓度,地下水的pH值、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电导率、温度、浊度等,垃圾土中的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等浓度。 7.3.2 场地的水文地质参数可参照本规范附录 B 测定,包括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渗透系数、给水度、贮水系数、弥散系数等。 7.3.3 勘探孔钻遇地下水时应量测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并应利用地下水监测试验井统一量测稳定水位和水温,量测读数至厘米。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隔开。 7.3.4 地下水流速、流向可采用几何法、示踪剂法等方法测

49、定。 7.3.5 水文地质参数可通过搜集已有试验资料获取,当需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时,宜选择对地层和地下水扰动小的试验,包括渗水试验、注水试验和提水试验,必要时可进行抽水试验。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 7.3.6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黏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流量箱连续向孔内注入纯净水或蒸馏水,使管内水位升高到设计的高度后,应控制注水量,使水头、水量保持稳定,注水量允许偏差为10%,水头允许波动幅度为1cm; 2 注水开始后,第1min、2min、3min、4min、5min、10min、15min、20min、25min、30min同时观测一次水位、水量,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至稳定后再延续2h4h即可结束; 3 注水试验结束后应立即观测钻孔中的水位下降,其时间间隔与注水试验相同,直至水位下降到静止水位为止;当水位下降缓慢到距静止水位5cm10cm时,可停止观测。 7.3.7 提水试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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