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国法院民事判决或裁定的域外效力以及外法域民事裁判的域内效力问题。特征:1.外法域裁判的属地性;2.裁判地域性效力的在内国扩张性需求;3.效力扩张的严格的程序性。 (二)意义:1.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2.维护内国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3.实现国际合作与国际司法一体化的手段4.承认外国裁判与执行外国裁判的关系,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2、1. 本国的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与程序。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1.申请的前提:2.申请人条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
4、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3.管辖法院: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关文件及副本。,(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 1.以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采取发给执行令的程序 2.以英美为代表的登记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 3.我国法院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程序:合议庭审查;裁定;执行令,思 考 题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2.一
5、个外国法院判决如果没有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一个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真正原因是不同国家内互利合作的需要。 4.世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都要求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5.各国法律均要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必须由外国法院提出。 7.我国法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是6个月。 8.法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执行令程序。 9.英国法院对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登记程序。 10.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采取裁定方式,执行则采取执行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