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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二.doc

  • 上传人:saw518
  • 文档编号:9405216
  • 上传时间:2019-08-05
  • 格式:DOC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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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1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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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21 章 香港工业总会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规管与管理一个名为香港工业总会的联会,以及与上述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第 321 章 第 11 条申请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以及获接纳为团体会员及名誉会员(1)所有加入工总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的申请,须向理事会提出。 (由1994 年第 79 号第 7 条修订)(2)理事会须考虑所有此等申请,并须接纳其认为合适而又符合资格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的人,为正式会员或登记会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7 条修订)(3)理事会可接纳任何社团或组织为工总的团体会员,但该社团或组织的利益或宗旨须与工总的宗旨相同或相近

    2、,或与工总的宗旨相关。(4)理事会可接纳其认为合适的人为工总的名誉会员。(5)属商号的会员,不会仅因其成立为法人团体而终止为会员。第 321 章 第 12 条会费等理事会可就会籍及向会员提供的服务,订定应缴付的费用及缴付时间,并可就不同类别的会籍,以及就一名会员获编入多于一个列明组别,订定不同的费用。(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8 条代替)第 321 章 第 13 条会员登记册(1)理事会须安排备存一份会员登记册,册内须载有以下详情(a)每名会员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地址;(b)获接纳为会员的日期;(c)已获编入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列明组别;(d)如该会员属法团、商号、社团或其他组织,则载录按照第

    3、 49 条的条文委任为其代表的人的姓名。(2)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终止为会员,须从登记册上除名。第 321 章 第 14 条通知已获接纳的会员,并发出证书及会徽(1)任何人在获得工总接纳为会员后,须随即获得通知,并获供给本条例的文本一份及理事会根据第 51 条的条文订立的规则(如有的话)的文本一份。(2)每名会员在缴付适当的费用后,须获发给会员证书及会徽。 (由 1994年第 79 号第 9 条修订)(3)任何人如因任何原因终止为会员,须随即将按照第(2)款的条文发给他的会员证书及会徽交回工总。第 321 章 第 15 条名誉会员、登记会员及团体会员的权利(1)登记会员及名誉会员均有权参加工总的所

    4、有大会,但无权在大会上投票。(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10 条修订)(2)团体会员有权参加工总的所有大会,并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第 321 章 第 16 条会员退会会员可藉给予秘书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退出工总。第 321 章 第 17 条终止会籍任何会员(a)被判定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b)精神不健全,须立即终止为会员。第 321 章 第 18 条开除或暂时吊销会籍(1)理事会如信纳任何会员(a)在无合理因由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第 12 条的条文缴付年费; (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11 条修订)(b)(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5、 11 条废除)(c)经常忽略或拒绝缴付其有责任向工总缴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或(d)不适合为会员,则可于特别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会议上,开除该会员在工总的会籍,或将其在工总的会籍暂时吊销一段理事会认为合适而又不超逾 6 个月的期间。(2)秘书须于理事会举行考虑上述决议的会议前 10 天或更早的时间,以书面通知有关会员开除或暂时吊销其在工总的会籍的决议。(3)任何会员除非曾有机会按其意愿向理事会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又或该会员如属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则除非曾有机会由某人代为作出该等申述,否则其会籍不得被开除或暂时吊销。(4)任何会员的会籍被开除或暂时吊销,自理事会通过表明此意的决议之时起生效。(5)

    6、被暂时吊销会籍的会员,在其会籍遭暂时吊销期间,无权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但仍有责任缴付年费或费用,犹如其会籍并没有被暂时吊销一样。(6)在理事会会议上,当理事会就任何理事会成员本人或其身为董事或经理的任何法团、或其身为合伙人的任何商号、又或其身为成员的任何社团或组织,而考虑应否开除或暂时吊销其本人或该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的会籍时,在任何时间该成员都不得出席该会议,但如该成员是依据第(3)款的条文为其本人或代该法团、商号、社团或组织作出申述的,则属例外。第 321 章 第 19 条在某些情况下恢复会籍任何人如因没有缴付费用或其他款项而其在工总的会籍根据第 18(1)(a)或(c)条的条文被

    7、开除,则在其缴付该等费用或款项后,理事会可随时恢复其工总会籍。(由 1994 年第 79 号第 12 条修订)第 321 章 第 20 条终止会籍对已缴付给工总的费用等的影响任何人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为会员,均无权仅为此原因而获退回其已缴付给工总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款项,亦不得仅为此原因而获免除其在终止为会员之时对工总负有的法律责任。第 321 章 第 21 条周年大会第 IV 部工总大会(1)工总每年须举行最少一次大会。(2)举行大会的日期与上次大会的日期不得相隔超逾 15 个月。(3)理事会有责任召开上述的工总大会,而大会须在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时候举行,但须符合第(1)及(2)款的条文的规定。(

    8、4)任何按照本条的条文举行的会议,称为周年大会。第 321 章 第 22 条特别大会(1)每当理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可召开工总大会。(2)如有不少于十分之一会员提交一份由他们签署并致予秘书的书面请求,理事会须召开工总大会,但该等会员不包括获编入被理事会分类为附表 1 内第I 类非制造业及第 II 类非制造业的任何列明组别的正式会员。 (由 1994 年第79 号第 13 条修订)(3)任何按照本条的条文举行的会议,称为特别大会。第 321 章 第 23 条召开大会的通知书(1)理事会须安排将通知期不少于 10 天的工总大会通知书送交每名会员。(2)上述每份通知书(a)须指明举行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b)如关乎周年大会(但如某周年大会所须考虑的事务仅为收支帐、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理事会报告或核数师的委任、则属例外)或关乎特别大会,须以概括字句指明将要考虑的事务的性质。(3)不论是因意外遗漏而没有向任何会员发出上述通知书,或有任何会员没有收到如此向其送交的通知书,均不使会议的议事程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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