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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209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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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第 1 页 共 5 页抵 押 合 同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sy-201204001-jk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 人愿意提供抵押物, 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务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经协商一致, 订 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及抵押责任1.1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房地产 (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 ,房地产证号: 房地字第 号,为借款人 与乙方

2、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2 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1.3 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为人民币(币种)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后可暂作抵押价值人民币(币种)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

3、押权实现进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1.4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为独立的抵押。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抵押合同第 2 页 共 5 页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本合同始终有效。若有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达成新的合同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1.6 合同期内,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

4、有债权本息和费用后,抵押权即自动消灭,乙方将抵押房地产的权利证书正本退还给甲方。第二条 抵押登记与保险2.1 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保管有关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依法注销抵押登记。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抵押房地产投保财产险,并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唯一受益人。财产险投保金额以抵押房地产价值为准,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期限。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2.4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并履行保险

5、合同所约定的义务。2.5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和费用未还清前,甲方须按 2.2 条的约定办理续保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2.6 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都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2.6 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和费用后,乙方将保险单正本退还给甲方。第三条 抵押人保证与承诺3.1 甲 方 已 认 真 阅 读 了 主 合 同 , 并 确 认 所 有 条 款 。3.2 甲 方 已 完 成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授 权 和 审 批 , 甲方签署本合同不

6、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3.3 除 本 合 同 签 署 前 已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以 外 , 抵 押 房 地 产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对 本合 同 履 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诉 讼 、 仲 裁 、 执 行 、 申 诉 、 复 议 等 程 序 及 其 他 事件 或 情 况 。 3.4 抵 押 房 地 产 为 甲 方 合 法 拥 有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纠 纷 。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在 本 合 同

7、 签 订 前 , 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并 在 抵 押 给 乙 方 期 间 亦 不 再 设 定 任 何 其 他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的 抵押 。3.5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以 拆 迁 、 出 售 、 交 易 、 互 易 、 清 偿 、 转 让 、赠 与 、 设 定 担 保 物 权 等 任 何 方 式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3.6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如 实 陈 述 抵 押 房 地 产 租 赁 状 况 , 如 已 出 租 的 , 甲 方 应 书 面通 知 乙 方 并 提 供 租 赁 合 同 , 并 将 设 定

8、抵 押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承 租 人 , 期 满 后 续 租 或者 再 次 出 租 应 经 得 乙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3.7 甲 方 保 证 合 理 使 用 并 妥 善 保 管 抵 押 房 地 产 , 不 做 任 何 使 抵 押 房 地 产 价 值减 少 的 行 为 。抵押合同第 3 页 共 5 页3.8 甲 方 接 受 并 保 证 配 合 乙 方 对 抵 押 房 地 产 的 使 用 、 保 管 、 保 养 状 况 及 权 属情 况 进 行 检 查 。3.9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定 期 由 乙 方 认 可 的 评 估 机 构 对 抵 押 房 地 产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

9、评 估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如 抵 押 房 地 产 价 值 已 明 显 下 降 , 不 足 以 作 为 主 合 同 债务 的 担 保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或 债 务 人 提 供 乙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担 保 措 施 。3.10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甲 方 应 于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的 次 日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并 向乙 方 提 供 其 他 经 乙 方 认 可 的 等 值 财 产 ( 净 现 值 相 等 ) 作 为 抵 押 物 :( 1) 抵 押 房 地 产 损 坏 的 ;( 2) 抵 押 房 地 产 灭 失 的 ;( 3) 发

10、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4) 抵 押 房 地 产 权 属 发 生 争 议 的 ;( 5) 抵 押 房 地 产 被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等 强 制 措 施 的 ;( 6) 抵 押 房 地 产 受 到 第 三 方 侵 害 的 ;( 7) 抵 押 房 地 产 被 列 入 拆 迁 的 范 围 ;( 8)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乙 方 抵 押 权 行 使 的 情 形 。3.11 甲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不是甲方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放弃就此抵押房地产主张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3.12 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抵押担

11、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再抵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3.13 甲 方 承 诺 : 乙 方 和 债 务 人 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 需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 甲 方 仍 继 续 对 变 更 后 的主 合 同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4.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方 有 权 立 即 行 使 抵 押 权 :( 1) 债 务 人 未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主 合 同 到

12、期 债 务 本 息 及 费 用 ;( 2) 甲 方 违 反 所 作 的 保 证 与 承 诺 或 有 其 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 3) 债 务 人 或 甲 方 宣 布 解 散 、 破 产 或 依 法 被 撤 销 ;( 4) 抵 押 房 地 产 有 损 坏 或 者 价 值 明 显 减 少 的 可 能 , 足 以 危 害 乙 方 权 利 , 债 务人 或 甲 方 又 未 能 在 乙 方 通 知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乙 方 认 可 的 担 保 的 ;( 5) 债 务 人 有 其 他 违 反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或 主 合 同 被 解 除 或 终 止 ;(

13、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行 使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4.2 乙 方 依 法 以 抵 押 房 地 产 折 价 或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房 地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优 先 受偿 。4.3 甲 方 同 意 自 债 务 人 或 甲 方 违 约 之 日 起 的 第 二 个 月 , 乙 方 有 权 直 接 收 取 抵押 房 地 产 的 孳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租 金 、 承 包 费 ) 以 清 偿 债 务 , 甲 方 无 条 件 予以 配 合 。 所 收 孳 息 首 先 用 于 清 偿 收 取 孳 息 的 费 用 。4.4 发 生 行 使 抵 押

14、 权 情 形 时 ,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方 式 , 未 能 协 商 一致 的 , 乙 方 有 权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房 地 产 。4.5 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和借款人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债权的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4.6 甲 方 确 认 : 如 债 务 人 另 行 提 供 了 抵 押 房 地 产 , 乙 方 有 权 选 择 先 行 执 行 本抵押合同第 4 页 共 5 页合 同 项 下 抵 押 房 地 产 , 甲 方 对 此 无 任 何 异 议 。第五条 其

15、他约定事项第六条 附则6.1 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房地产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及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6.3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6.4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6.5 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6.6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

16、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6.7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6.8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10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6.11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 债 务 人 、 登 记 机 关 各执一份,如 需 公 证 , 应 增 加 一 份 用 于 公 证 机 关 备 案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甲方: 乙方:有权人(签字)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日: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第 5 页 共 5 页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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