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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9401631 上传时间:2019-08-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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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运行供需协调发展,推进城市交通的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为 12 万辆,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第四条 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本市机

2、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本办法试行期内不再新增公务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含)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单位办理登记的

3、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第六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单位或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黄标车淘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符合国家环保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中小客

4、车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二) 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三) 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四)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五) 办理车辆过户。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第九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十一条 个人因婚姻、继

5、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在 2012 年 7 月 1 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车辆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17 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进行上述材料真实性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在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许可的中小客车以及已取得进口凭证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在本办法试行前,

6、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24 时止。试行期结束后,按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而限行外地车也在确定当中,所以去周边城市买车的人要注意了。目前收到的消息,是早 7 点到晚 8 点这段时间,老城区内都不准外地车通行,即芳村、白云、黄埔和番禺等稍微远离中心区的不在此列。附大概范围: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工作日 7 时至 20 时,禁止非本市籍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通行:东面:东环城市快速路(大观路以南路段) 、大观路(东环城市快速路至广汕路段,不含)以西;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丫髻沙大桥以东路段)以北;西面:珠江水道(白云区西面、原芳村区东面)以东;北面: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 、华南快速干线(广汕路至春岗立交段) 、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南大道(不含)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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