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废气:验收监测期间,工艺废气中颗粒物、NO X、氯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 2中二级标准。厂界氨的浓度最高值满足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但氯化氢出现一次超标。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 年 3 月 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 年 5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
2、(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1 炉窑烟尘 11 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 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 1 规定的标准 表 1标准值区域类别 适 用 地 区排放浓度 ( mg/m3)林格曼黑度 (级)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200 12
3、 市 区 郊 区 城 镇400 13 其 他 地 区 600 213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锅炉总额定出力 ( t/h 或相当于 t/h) 12200 150炼钢电炉 15022 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5 规定的标准。 表 5 有害物质名称 排气筒高度(M) 排放浓度(mg/m3)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粉尘30 200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及含 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等30 503 工业废气 31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32 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
4、,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6 规定的标准。 表 6 有害物质名称 适用范围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 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160 1803100 3600现有电站 45 60 80 100 120560 1100 2100 3200 4200其他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15 30 50 90 140 220硫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0.8 1.4 2.2 4.5二硫化碳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3.2 6.5 8.6 18.0氟化物(
5、以 F 计)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1.1 1.7 3.4氮氧化物(以 NO2计)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8.7 15.0 23.0 50.0氯气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2.6 4.5 7.5 14.0氯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1.3 2.2 3.7 7.0铍化物(以 Be 计) 一切排放源 45 0.01汞 一切排放源 30 0.01硫酸(雾) 一切排放源 45 30 450.02 200 400铅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0.5 1.0 2.0 8.0 18.0 30.0一氧化碳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80120 200 465 850苯(甲苯、二甲苯) 一切排放源 20 100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 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4 标准的实施 41 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 42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 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a18。 43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44 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