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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7

类型山东省房屋销售条例.doc

  • 上传人:saw518
  • 文档编号:9400721
  • 上传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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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山东省房屋销售条例.doc
    资源描述: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商 品 房 销 售 行 为 , 保 障 商 品 房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等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商 品 房 销 售 及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等 活 动 , 应 当遵 守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商 品 房 , 是 指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城 市

    2、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依 法 取 得 国 有 土 地使 用 权 的 土 地 上 开 发 建 设 , 向 社 会 公 开 销 售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第 三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包 括 商 品 房 预 售 和 商 品 房 现 售 。本 条 例 所 称 商 品 房 预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正 在 建 设 中 的 商 品 房 预 先 出 售 给 买受 人 , 并 由 买 受 人 支 付 定 金 或 者 房 价 款 的 行 为 。本 条 例 所 称 商 品 房 现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已 竣 工 的 商 品 房 出 售

    3、给 买 受 人 , 并由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价 款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销 售 商 品 房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禁 止 对 商 品 房 恶 意 炒 作 , 哄 抬 房 价 。第 五 条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设 区 的 市 、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商 品 房 销 售管 理 工 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国 土 资 源 、 税 务 等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4、 职 责 分 工 , 共 同 做 好 与 商 品 房 销售 有 关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销 售 条 件第 六 条 商 品 房 预 售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进 行 商 品 房 预 售 ,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 县 (市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门 申 请 预 售 许 可 ,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的 , 不 得 进 行商 品 房 预 售 。第 七 条 商 品 房 预 售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已 交 纳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5、 金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二 )持 有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经 营 权 证 明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三 )按 提 供 的 预 售 商 品 房 计 算 , 投 入 开 发 建 设 的 资 金 达 到 工 程 建 设 总 投 资 的 百 分之 二 十 五 以 上 、 已 完 成 基 础 工 程 , 并 确 定 施 工 进 度 和 竣 工 交 付 日 期 。第 八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申 请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申 请 表 ;(

    6、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三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四 )业 主 临 时 公 约 ;(五 )已 签 订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六 )商 品 房 预 售 方 案 。 预 售 方 案 应 当 说 明 商 品 房 的 位 置 、 装 修 标 准 、 竣 工 交 付 日期 、 经 营 性 或 者 非 经 营 性 配 套 公 共 设 施 清 单 以 及 公 共 建 筑 的 产 权 归 属 等 内 容 ;(七 )根 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绘 制 的 商 品 房 预 售 总 平

    7、 面 图 、 分 层 平 面 图 、 分 户 面 积 图 。土 地 使 用 权 、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设 置 抵 押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抵 押 权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意 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对 其 所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九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照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 材 料 齐 全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当 场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应 当

    8、当 场 或 者 五 日 内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第 十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提 供 的 有 关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法 定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 并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颁 发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 对 不 符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9、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的书 面 决 定 , 并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准 予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的 决 定 ,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 公 众 有权 查 阅 。第 十 一 条 商 品 房 预 售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与 买 受 人 订 立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自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依 法 办 理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于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买 受 人 。备

    10、 案 机 关 应 当 应 用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 逐 步 推 行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网 上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预 售 的 商 品 房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转 让 。 买 受 人 已 经 支 付 全 部 购 房 款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买 受 人 未 支 付 全 部 购 房 款 的 , 应 当 征 得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同 意 。预 售 商 品 房 转 让 的 , 买 受 人 和 受 让 人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商 品

    11、 房 预 售 合 同 备 案 的 变 更 手续 。第 十 三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进 行 商 品 房 预 售 所 得 的 款 项 , 必 须 用 于 与 预 售 商品 房 有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用 途 的 监 管 。第 十 四 条 商 品 房 现 售 , 除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一 )、 (二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 )已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并 备 案 ;(二 )已 确 定 商 品 房 销 售 方 案 ;(三 )经 有

    12、 资 质 的 测 绘 单 位 完 成 的 商 品 房 总 平 面 图 、 分 层 平 面 图 、 分 户 面 积 图 的 测 绘 ;(四 )供 水 、 供 电 、 供 热 、 燃 气 、 通 讯 等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具 备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 其 他 配 套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具 备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或 者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进 度 和 交 付 日 期 ; (五 )已 选 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并 签 订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商 品 房 现 售 前 , 应 当

    13、将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手 册 及符 合 商 品 房 现 售 条 件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报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章 销 售 方 式第 十 六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可 以 自 行 销 售 商 品 房 , 也 可 以 由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代销 或 者 包 销 商 品 房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不 得 销 售 不 符 合 销 售 条 件 的 商 品 房 。第 十 七 条 采 取 代 销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与 商 品 房 承 销机 构

    14、 订 立 书 面 代 销 合 同 。 代 销 合 同 应 当 载 明 代 销 权 限 、 代 销 期 限 、 佣 金 支 付 等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采 取 包 销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与 商 品 房 承 销机 构 订 立 书 面 包 销 合 同 , 约 定 包 销 方 式 、 包 销 范 围 、 包 销 基 价 、 房 款 支 付 、 包 销 期 限 等内 容 。 包 销 期 满 未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 由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包 销 价 格 购 买 ,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15、 。第 十 九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应 当 在 商 品 房 销 售 场 所 向 买 受人 明 示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经 营 权 证 明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施 工 许 可证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 经 批 准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以 及 业 主 临 时 公约 、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等 文 件 和 材 料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明

    16、示 有 权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不 得 采 取 返 本 销 售 或 者 变 相 返本 销 售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 不 得 采 取 售 后 包 租 或 者 变 相 售 后 包 租 的 方 式 销 售 未 建 成 的商 品 房 。第 二 十 一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告 和 宣 传资 料 ,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准 确 , 不 得 欺 骗 、 误 导 公 众 。发 布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17、告 , 应 当 明 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名 称 、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名 称 、 商 品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或 者 商 品 房 现 售 备 案 证 号 。第 二 十 二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告 的 经 营 者 、 发 布 者 应 当 依 法 查 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告 , 不 得 提 供 服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发 布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告 和 宣传 资 料 对 商 品 房 所 作 的 说

    18、 明 和 允 诺 具 体 确 定 , 并 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以 及 商 品 房 价格 的 确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当 视 为 合 同 内 容 。 当 事 人 违 反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四 章 买 卖 合 同第 二 十 四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或 者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销 售 商 品 房 , 应 当 与 买 受人 订 立 书 面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内 容 由 当 事 人 约 定 ,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当 事 人 名 称

    19、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 ;(二 )商 品 房 基 本 状 况 ;(三 )商 品 房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分 摊 的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和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四 )商 品 房 的 计 价 结 算 方 式 ;(五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 付 款 方 式 、 付 款 期 限 ;(六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及 日 期 ;(七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八 )供 水 、 供 电 、 供 热 、 燃 气 、 通 讯 、 道 路 、 绿 化 等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设 施 、 公共 建 筑 的 交 付 条 件 和 期 限 及 有 关 责 任

    20、 ;(九 )经 营 性 或 者 非 经 营 性 配 套 公 共 设 施 、 公 共 建 筑 的 产 权 归 属 ;(十 )面 积 差 异 的 处 理 方 式 ;(十 一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承 诺 及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交纳 方 式 ;(十 二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办 理 方 式 和 期 限 ;(十 三 )争 议 解 决 的 方 式 ;(十 四 )违 约 责 任 ;(十 五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应 当 附 具 土 地 宗 地 图 、 修 建 性 详 细

    21、规 划 图 和 商 品 房 分 户 面 积 图 。第 二 十 六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不 得 以 含 有 格 式 条 款 的 合 同 、通 知 、 声 明 、 告 示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 对 商 品 房 买 受 人 作 不 公 平 、 不 合 理 的 规 定 , 或 者 作 减轻 、 免 除 其 自 身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住 宅 商 品 房 应 当 按 套 销 售 , 不 得 分 割 拆 零 销 售 ; 商 业 用 房 、 写 字楼 等 其 他 商 品 房 应 当 按 幢 、 层 、 套 、 间 进 行 销 售

    22、 。第 二 十 八 条 销 售 住 宅 商 品 房 , 按 照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或 者 按 套 计 价 结 算 , 当 事 人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营 性 配 套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设 施 , 可 以 随 商 品 房 销 售 或 者 单 独 销售 ; 非 经 营 性 的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设 施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 不 得 对 外 销 售 。第 三 十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价 格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 经 济 适 用 房 等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23、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在 订 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之 前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预 订 款 性 质 费 用 的 , 订 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时 ,所 收 费 用 应 当 抵 作 房 价 款 ; 当 事 人 未 能 订 立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房 承 销 机 构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返 还 所 收 费 用 。 当 事 人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24、售 许 可 证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买 受 人 收 取 预 订 款 性 质 的 费 用 。第 三 十 二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与 买 受 人 未 解 除 商 品 房 买 卖 合同 前 , 不 得 将 作 为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商 品 房 再 行 销 售 给 他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按 照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或 者 按 套 计 价 的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套内 建 筑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误 差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25、 施 工 误 差 和 面 积 测 量 误 差 以 内 的 , 商 品 房总 价 款 不 变 。第 三 十 四 条 按 照 建 筑 面 积 计 价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载 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发 生 误 差 的 处 理 方 式 。合 同 未 作 约 定 的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商 品 房 已 经 预 售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其 规 划 、 设 计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规 划 、 设 计 变 更 , 导 致 商 品 房 的 结 构 型 式 、 户 型 、 空

    26、 间 尺 寸 、 朝 向 环境 等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出 现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对 商 品 房 质 量 、 使 用 功 能 产 生 不 良 影 响情 形 的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第 三 十 六 条 设 置 抵 押 权 的 商 品 房 销 售 时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和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应 当 将 设 置 抵 押 权 的 具 体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买 受 人 ; 未 告 知 买 受

    27、人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或 者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五 章 交 付 使 用第 三 十 七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交 付 商 品 房 时 ,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一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综 合 验 收 报 告 及 备 案 证 明 ;(二 )商 品 房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使 用 说 明 书 ;(三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测 绘 单 位 出 具 的 商 品 房 面 积 测 量 证 明 文 件 ;(四 )房 地 产 开 发 合 同 约 定

    28、 的 商 品 住 宅 性 能 认 定 文 件 ;(五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查 验 承 接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等 证 明 材 料 ;(六 )买 受 人 共 有 的 非 经 营 性 配 套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设 施 清 单 ;(七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买 受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商 品 房 进 行 交 付 验 收 ; 经 验 收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与 房 地产 开 发 企 业 签 署 房 屋 验 收 交 付 单 。 房 屋 验 收 交 付 单 的 签 署

    29、, 视 为 商 品 房 的 交 付 使 用 。 当事 人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交 付 的 商 品 房 质 量 有 瑕 疵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维 修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房 时 设 置 样 板 房 的 , 应 当 说 明 实 际 交 付 的 商 品 房 质 量 、 设备 及 装 修 标 准 等 与 样 板 房 是 否 一 致 ; 未 作 说 明 的 , 实 际 交 付 的 商 品 房 应 当 与 样 板 房 一 致 。第 三 十 九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30、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期 交 付 商 品 房 ;迟 延 交 付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经 催 告 在 三 个 月 内 仍 未 交 付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同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赔 偿 由 此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买 受 人 应 当 按 照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约 定 , 接 收 符 合 交 付 条 件 的 商 品 房 , 不 得 无 故 拖延 或 者 拒 绝 接 收 。第 四 十 条 买 受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交 纳 物 业 共 用 部

    31、位 、 共 用 设 施 设备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第 四 十 一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照 规 划 建 设 的 与 商 品 房 配 套 的 基 础 设 施 、 非 经营 性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设 施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后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不 再 承 担 其维 修 、 管 理 费 用 , 但 属 于 保 修 期 内 的 维 修 、 管 理 费 用 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十 二 条 买 受 人 应 当 自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持 身 份 证 明 、 商品 房

    32、销 售 合 同 和 物 业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交 纳 收 据 等 有 关 材 料 到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房 屋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手 续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 并 提 供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经 营 权 证明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施 工 许 可 证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等 文 件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对 有 关 材料 进 行

    33、审 查 ;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 予 以 核 准 登 记 , 并 颁 发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书 应 当 载 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土 地 证 号 、 土 地 权 属 取 得 方 式 和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因 商 品 房 权 利 受 限 制 或 者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其 他 原 因 , 致 使 商 品 房 权 属 在 一 年 内 无法 登 记 确 认 的 ,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买 受 人 可 以 退 房 或 者 换 房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34、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四 十 三 条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商 品 房 质 量 保 证 书 的 规 定 对 所 售 商 品 房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商 品 房 质 量 保 证 书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载 明 保 修 单 位 、 保 修 范 围 、 保 修 期 限 、保 修 责 任 及 损 害 赔 偿 等 内 容 。第 四 十 四 条 商 品 房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最 低 保修 期 限 。 保 修 期 限 的 起 始 日 期 自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35、用 之 日 起 计 算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在 保 修 期 内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维 修 责 任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拒 绝 维 修 或 者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拖 延 维 修 的 , 买 受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他人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及 维 修 期 间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承 担 。第 四 十 五 条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 买 受 人 认 为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可 以 委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36、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核 验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经 核 验 确 属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房 地 产 开发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明 或 者 未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预 售 商 品 房 的 , 由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37、门 责 令 停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可 处 以 已 收 取 的 预 付 款 百 分 之 一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四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或 者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在 销 售 商品 房 过 程 中 , 分 割 拆 零 销 售 住 宅 商 品 房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在 商 品 房 销 售 场 所 明 示 有 关 文 件和 材 料 的 , 由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可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

    38、 。第 四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或 者 商 品 房 承 销 机 构 在 销 售 商品 房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可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一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现 售 条 件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二 )采 取 返 本 销 售 或 者 变 相 返 本 销 售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三 )采 取 售 后 包 租 或 者 变 相 售 后 包 租 的 方 式 销

    39、 售 未 建 成 商 品 房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发 布 、 经 营 商 品 房 销 售 广 告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理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法 律 没 有 具 体 处 罚 规 定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并 可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将 需 要 由 其 提 供 的 办 理房 屋 所 有 权 初 始 登 记 的 文

    40、件 报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的 , 由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责 令 限 期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可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依 法 给 予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一 )对 符 合 商 品 房 预 售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不 予 颁 发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或 者 对 不 符 合商 品 房 预 售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颁

    41、 发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的 ;(二 )发 现 商 品 房 销 售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三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有 关 许 可 、 登 记 手 续 的 ;(四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为 :(一 )返 本 销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以 定 期 向 买 受 人 返 还 购 房 款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的 行 为 ;(二 )售 后 包 租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承 租 或 者 代 为 出 租 买 受 人 所 购该 企 业 商 品 房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行 为 ;(三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 是 指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确 认 登 记 的 房 屋 面 积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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