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省地方标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方面没有统一的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农
2、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 ,将为全省各乡(镇) 、村(居委会) 、组提供科学规范的技术支撑,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要求,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同时,本规范作为首个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方面的省地方标2准,将填补我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空白。二、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第 1 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759 号)批准立项。三、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工作主要
3、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预研2017 年 3 月上旬,在省委农工办带领下,省质监局、省质标院、以及扬州江都区农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质量技术协会共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标准进行了预研,初步构建了标准的主体框架和主要技术内容。第二阶段:成立起草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规范起草工作,成立了以扬州市江都区质量技术协会牵头、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参与的起草小组。第三阶段:标准起草1、2017 年 6 月,起草组全面收集、梳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工作方面的法律
4、、法规、规章及农业部、省综改办的规范性文件,广泛吸纳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经验,参考其他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一稿) 。2、7 月中旬,起草组对已立项的农村产权交易地标的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进行统筹考虑,本标准应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通则相协调,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二稿) 。3、9 月上旬,起草组进行实地调研,走访了沛县及安国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沛县张寨镇陈油坊村万亩葡萄园、顺禾种植家庭农场以及位于立寺和魏老家村的轩瑞千亩有机芦笋种植基地,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等农村产权交易现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三稿)
5、。4、12 月下旬,起草组邀请南京高淳区、如皋市、金湖县、泗洪县、睢宁县、连云港赣榆区农工办以及信息化建设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四稿) 。42018 年 3 月 22 日,起草组邀请江都区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家参加座谈,根据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五稿) 。4 月 20 日和 6 月 12 日,起草组前后在南京召开研讨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四阶段:征求意见四、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确定依据为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经发20094 号) 、省农委、省委农工办关于农
6、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 (苏农经20171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实际工作经验。本标准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方式、服务要求、档案管理、投诉处理及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了定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起草组根据业务特性、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认为其定义为“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比较合适。5第四章服务内容和要求为本标准的重点章节。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的流程,本章分
7、别对交易申请的提出、交易申请的受理、发布交易信息、问询与沟通、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抵押登记、协助权属登记、实物保管与交割辅助服务、其他相关服务等九个环节及相关增值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做了规定。设定 4.1 交易申请的提出的服务要求,是为了让转让方详细了解交易申请资料的种类以及相关提出流程;设定 4.2 交易申请的受理的服务要求,是为了使交易机构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合法合规;设定 4.3 发布交易信息的服务要求,主要是为了公开交易行为,在阳光下操作,避免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设定 4.4 问询与沟通的服务要求,是为了让有交易需求的单位和人
8、员能充分地了解交易项目的情况;设定 4.5 登记受让意向的服务要求,主要是搜集交易双方的信息,并对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为下一步正式达成交易做准备;设定 4.6 组织交易的服务要求,明确了交易的方式,主要6是为了给交易双方提供正式交易的服务,完成交易的主要内容;设定 4.7 签订合同的服务要求,主要是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成交合同的签订要求及样式;设定 4.8 价款结算服务要求,是为了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督促交易双方顺利完成价款交割;设定 4.9 交易鉴证的服务要求,是为了按照交易结果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鉴证服务,设定 4.10 抵押登记的服务要求,是为了满足受让方对外融资抵押的需求;
9、设定 4.11 协助权属登记的服务要求,是为了引导并规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在完成交易后提供交易标的物权属登记的协助服务事项,以拓展交易机构的服务职能;设定 4.12 实物保管与交割辅助服务的要求,是为了引导并规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在交易全程提供实物保管辅助服务,并在完成交易后为交易双方提供实物交割辅助服务;设定 4.13 其他相关服务的要求,是为了引导并规范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与交易项目相关的服务事项,比如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对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交易双方进行调解;对交易过程中7涉及税收问题的,应配合交易双方及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缴纳和征管工作等
10、;第五章“档案管理” 。起草组认为,其相关要求已经在通则中作了规定,本标准中的要求直接引用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可。第六章服务监督与持续改进。起草组认为,其相关要求已经在通则中作了规定,本标准中的要求直接引用通则的相关规定即可。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协调性标准中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71 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 号)的要求。六、对标准性质的建议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求苏中、苏南和苏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与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相适应的标准。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七、对标准贯彻的建议8本标准完成后,将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的基本要求在全省推广应用,中共江苏省委农工办将统一组织标准宣贯,省质标院提供技术支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服务,确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有序流转、规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