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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蚌人社[2011]74号.doc

  • 上传人:scg750829
  • 文档编号:9396486
  • 上传时间:2019-08-0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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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蚌人社[2011]74号.doc
    资源描述:

    1、蚌 埠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蚌 埠 市 财 政 局蚌人社201174 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107 号)和安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 26 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通知

    2、如下: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加快建立2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人人“老有所养” ,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 2011 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步发展创造条件。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人员范围为: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工人员或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家属工、临时工(经原主管部门批准待业的),2010

    3、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正式招工人员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其他人员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可以通过一次性缴满 15 年的补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缴费至 15 年。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补缴和待遇标准原则上参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 200659 号)有关 规定计算。对于超过 65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给于减免 500

    4、 元缴费数额的优惠照顾,减免金额上限为 5000 元;补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即可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计发。已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按本通知规定补费参保的,继续按原有办法予以保障。3四、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参保工作。补费参保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正式职工要提供其个人档案,非正式职工的要提供原主管部门批准待业材料。市辖各区、各部门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具体人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5、市辖各区、各部门统一携带相关材料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及退休审批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补缴手续,做好信息记录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各县的补费参保工作由各县按照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五、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参保工作是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群策群力,紧密配合。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调查摸底,认真审查把关,力争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牵头各企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整理提供工作,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把关。要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历史遗留人员的

    6、养老保险问题,仍按我市关于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蚌劳社2008 48 号、蚌劳社 2008124 号文件 规定办理。对于超 过 70 周岁以上的高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给于减免 500 元缴费数额的优惠照顾,减免金额上限为 5000 元。七、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关4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实施,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从 2011 年 8 月起至2011 年底,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要每月报告工作进度和补费参保人数及待遇支付情况。力争在 2011 年内基本解决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以及蚌劳社2008 48号、蚌劳社 2008124 号文件执行到 2011 年 12 月 25 日截止。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主题词: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 养老保障 通知抄 报 :市 委 、市 人 大 、市 政 府 、市 政 协 ,省 人 社 厅 。蚌 埠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8 月 23 日 印 发打字:张红梅 校对:郭防 份数:8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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