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阅卷申请书申请人:谢琴华,男 汉族,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8278439818 。请求事项:查阅、摘抄、复制谢琴华杀人案一审(1987)梧中刑字第 13 号判决书的卷宗材料。事实和理由:为了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请求查阅、摘抄、复制谢琴华杀人案,即(1987)梧中刑字第 13 号判决书的审判卷宗。1987 年 6 月 30 日,广西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87)梧中刑字第 13 号判决:“被告人谢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申请人谢琴华不服提起上诉,1987 年 12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87)刑复字
2、第 166 号判决:“一、谢琴华上诉无理予以驳回三、谢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琴华强奸杀人一案,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为错案?在监狱中和被释放后的申请人坚持 30 年如一日,不停地申诉到底是为什么?而且 1989 年 11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谢琴华故意杀人案复查报告称,复查认为:“原判认定谢琴华杀死其2母张富珍事实基本清楚,基本有证据可查,但直接证据比较单薄”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远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没有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再审的必要。为查明梧中刑字第 13 号判决、 (1987)刑复字第 166 号判决是否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查明谢琴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给申请人一份公正的审判,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并安排对案件卷宗进行阅卷并复印。请求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申请人阅卷。此致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1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