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文 件厦国税发2010 35 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对企业所得税全年各项工作的一次检验。2009 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年,也是新税法实施后新政出台最多的一年,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 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2009 年居民企业所得税
2、汇算清缴的要求- 2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均应当办理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二)汇算清缴的时限纳税人应当在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5 月 31 日前办结
3、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2)申报阶段。2009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统一使用 2008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3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
4、误的,可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补充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 报税服务区” ,提供 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200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审报告); 总机构及分支
5、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税务机关工作要求(1)准备阶段。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 4 -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最终检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责分明。税政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组织,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各办税服务厅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落实,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
6、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
7、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 5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审核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221 号文件关于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规定。(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5)汇总报表阶段。各主管税务
8、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审核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6)总结上报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认真审核并汇总有关报表,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于 6 月 30 日前将汇总数据和汇算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为确保汇算数据的质量,市局将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汇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汇算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
9、题。(四)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1.纳税评估。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完善各类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采用综合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切实做好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的案源筛选。根据不同的管理需求有效运用纳税评估对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实施纳税评估,评估面不低
10、于汇算户的 10。2.关于即征即退企业的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市自行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14 号)及财政部驻厦专员办关于财税2008 114 号文执行“即征即退” 的政策口径,各相关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于 6 月 30 日前将“ 即征即退” 的数据按上年的格式情况书面上报市局。二、关于 2009 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0 58 号)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6 号)、- 7 -国家
1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 号)等汇算文件的要求, 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厦门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2.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 1 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12、(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限非居民企业应当在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5 月 31 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等事项。(三)年度申报和汇缴- 8 -1.关于年度申报表各单位应做好申报辅导,确保非居民企业使用国家税务 总 局 关于 印 发 等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 号 )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13、);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两张。各单位应督促非居民企业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杜绝非居民纳税人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出现。在软件使用方面,新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在厦门国税网站下载“涉税通企业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008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安装完成后,进入软件进行操作,必须使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的模 块输入数据,不得使用其他模块进行操作。原来已经参加过 2009 年的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仍然可以在已经安装的软件上进行操作。2.关于申报流程今年仍采用“涉税通 200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 软
14、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相结合,进行年度申报,不用网上申报,工作流程具体如下:(1)非居民企业汇算申报数据报送管理员。企业人员将数据输入“涉税通企 业版” 软件申 报系统,然后导 出申报电子数据,把申报数据- 9 -盘连同纸质的资料(申报表主表、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给管理员。管理员将申报电子数据导入“涉税通 200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企 业纸质申报表核对,进行逻辑审核,确定数据无误后,将申报数据盘交还给企业人员。(2)非居民企业汇算申报数据报送征收部门。企业人员持管理员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主表、附表)到征收部门,征收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
15、文件读入到CTAIS 中, 经与申报 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3.税务机关审核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非居民企业提交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做好年度汇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办法及规程要求,加大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对于无法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确保汇缴面达到 100%。同时各单位应继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垃圾数据进入系统,把好数据质量关,同时及时弥补缺失的汇
16、算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各单位应在月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月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给市局国际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10 -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 号) 规定的内容 报送,特别要 对汇算数据进行汇总和说明,包括对汇算数据变化原因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直属局、思明局和湖里局还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典型案例一个。 三、关于 2009 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要求今年的关联申报要求企业填报2008 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7、对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重申如下:(一)申报对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二)审核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和 汇算模 块的要求,结合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工作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核对象如下:1.2009 年度关联交易超过 1 亿元的企业,审核的重点行业包括:轮胎制造、酒店连锁、零售百货、汽车和制药;2.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18、类型多或金额大的企业、与关联方存在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或股权交易的企业;3.将利润留存在受控外国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导致延迟- 11 -纳税的企业;4.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5.避税港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避税港名单见附件 1) ;6.以前年度被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企业;7.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从重点审核对象中选取关联交易造成历年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存在关联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企业或者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企业作为 2009 年度避税嫌疑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标准见附件 2)。每个单位选取的避税嫌疑户应不少于 4户,其中至少选择 1 户年度与境外关联方的业务往来金额超过 1 亿元的企业。各单位应于 6 月 30 日前完成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数据上报、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 3 和附件 4)及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届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完成进度、户数和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附件:1.避税港名单2.历年经营状况异常标准3.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4.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12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8 日印发打字:陈琳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孙隆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