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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办招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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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统一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 适用范围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标与投标,包括工程以

2、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 号令第一章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89 号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89 号令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3、的设备、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 号令第一章第二条)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2计委 3 号令结合市场及现行规定完善)(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供(排)水项目;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

4、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5)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

5、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3.1 属于本规范第 2 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3.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3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 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

6、9 号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17 条)3.3 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邀请招标:(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7、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 号令第二章第九条)3.4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

8、请招标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 号令第二章第十条)4 依法招标但可以不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项目在本规范第 3 条规定之外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4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89 号令) 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民营企业自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

9、、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本规范第 2 条规定投资限额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6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其招标投标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应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10、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8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 号令第二章第十条)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11、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三十八条,工作流程细化流程)6第二章 招标准备10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第八条)(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

12、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三)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六)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所需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结合实际情况新增)(七)改扩建项目、二次装修项目,取得上级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已落实,具有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13、,属租赁行为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1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第十一条一款)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发改委 5 号令,九部委 23 号令修订第四条)(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7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专职人员不少于

14、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 人),从事招标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 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参考建设部 154 号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暂定级资格认定条件)(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拥有 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12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15、资格证书。(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十一条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十二条)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十三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

16、生工程,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优先选用市场评价好、社会信誉高,诚信评价 B 级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3 招标备案13.1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 日前,登陆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记招标项目,按格式上传招标条件资料,并携带招标条件资料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即时办理。(结合实际情8况新增)13.2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 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 249 号第十四条)(1)本规范第 10 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2

1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或具有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在建设用地手续办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开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 号第 15 条,结合实际完善)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18、13.3 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在确定承包人后,需要办理建设有关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本规范第 10 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2)发包人企业章程、承包人资质资格文件;(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13.4 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外完成招标的,其招标的组织程序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招标完成后,需要办理建设有关手续的,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

19、本规范第 10 条规定的招标条件所对应的相关材料;(2)招标资料;9(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10第三章 招标阶段14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14.1 媒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应当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第十七条)14.2 内容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业主、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七)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行、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14.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

21、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11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招标公告暂行办法第十条)14.2.2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

2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2.3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23、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 号第4 条)14.3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携带招标流程表、招标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事宜。即时受理,并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4.4 时限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5 日(国家法定节日不含在内)。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接收投标报名并将报名信息录入交易系统,招标公告是接收投标报名的唯一标准。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结合实际情况新增)15 资格审查资格审

24、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1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可以随同招标公告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的形式分为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由资格评审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从中选择不少于 9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投标。(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5、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 号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投标报名家数多于 15 家时,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投标报名家数不多于 15 家时,招标人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多标段招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在单标段资格预审合格有限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 1 个标段,增加 3 名合格投标人的原则,确定多标段资格预审合格数量;资格预审时,到场参与资格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有限数量时,自动转为资格后审。(结合实际新增)15.1 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济南建设网、济南公共

26、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结合实际完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代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项目名称、批文名称与编号、业主、资金来源与比例、招标人等);(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三)申请人资格要求(资质及业绩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其要求、可投标段数);(四)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或数量有限制)13(五)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地点、时间、费用等);(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八)联系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开户银

27、行、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7 年版)15.2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

28、、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六)信用评价。15.3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14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9、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不足 3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1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15.5 资格预审的实施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

30、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 1-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并结合地方规定及市场实际修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15.6 对资格预审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31、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15.7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516 现场勘查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

32、人踏勘项目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17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17.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招

33、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16其他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第二十四条)(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报价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

34、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17.1.1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17.1.2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17.1.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

35、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 号令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171.4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17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

36、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17.1.5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方案设计征集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情况予以延长。(招标法第二十四条,增加设计的情形)17.2 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 3

37、 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时受理,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7.3 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时受理,并提出整改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

38、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1818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

39、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或汇票的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开标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40、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 2%,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

41、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19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19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49 号第二十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

42、人应当及时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19.1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

43、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0第四章 专家抽取20 专家抽取2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49 号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法三十七条)。20.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

44、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 号第三十三条)。20.3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49 号第三十三条)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

45、作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七)20.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20.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事由外,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20.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不主动回避者,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请其回避,视为与利害关系投标人串通投标。(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7 部 12 号令)(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1(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0.7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20.8 开标 1 日前,招标代理机构

47、提交专家抽取系统所需专家信息。开标当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代表在专家抽取系统内抽取评标专家。(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新增) 第五章 开标阶段21 开标准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2 核验原件与唱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核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投标保证金单据,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

48、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宣读完毕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并结合地方规定及市场实际修改) 2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3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第 89 号令

49、)第三十五条结合实际增加)(一)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未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证书,无法证明其身份的;(二)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四)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六)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23第六章 评标阶段24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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