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猪肉生产关键点的关键控制技术关键点 关键控制技术 饲养场的选址应参照 GB17824.1、GB17824.4 的规定;猪饮用水源必须符合 DB31/T252-2000;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 GB7959 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 GB8978 的有关规定;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 GB/T17824.3 的有关规定饲养场的防疫按照动物防疫法和 GB17823、GB16568 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猪舍;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饲养场应按照 GB
2、16549 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 GB16567 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布置有开展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 GB16548-1996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养场工作人员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种猪的质量种猪场应遵守
3、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泡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饲养场消毒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
4、获得最佳消毒效果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病的发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19978 号文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见附录 B 表 2) 严禁以下物用作动物促生长剂:影响生兽药使用 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 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饲
5、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及农业部 105 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附录 A 表 1、附录 B 表 2、附录 C 表 3)猪肉加工过程质量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肉类加工厂应按照 GB12694、GB/T17236 及 GB/T17237 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 1959 年 11 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包装及标签直接接触猪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 GB9687
6、、GB11680、GB9693 等有关的国家标准;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标志、贮存和运输在每片猪肉上加盖兽医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冷却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 75-84%,冷却间温度要求 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冻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 95-100%,冷却间温度-18以下, 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 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 10-12 个月;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上海市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布的“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DB31/T253.22001)”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