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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流转税考试大纲(完整版).doc

  • 上传人:kpmy5893
  • 文档编号:9383845
  • 上传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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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考试大纲第一章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通过对本章相关内容的学习,领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含义,把握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规定及认定标准及原则。一、了解(一)纳税人。1、纳税人的概念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概念第十八条 中

    2、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熟悉(一)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

    3、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2、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应申请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资格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3、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第二章 征税对象通过对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帮助我们了解征税对象的具体含义,准确把握应税项目

    5、与非应税项目划分标准。一、了解(一)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概念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2、货物的定义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定义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6、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义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5、视同销售货物含义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7、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熟悉(一)视同销售货物征税适用范围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8、)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混合销售行为概念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

    9、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三)兼营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四)混合销售、兼营分别核算的相关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的核定原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10、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三、掌握(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11、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12、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三)销售货物又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货物运输企业征税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四)建筑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

    13、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一、了解(一)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的征税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

    14、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二)供电企业进行电压调节劳务的征税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二、熟悉(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销售额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

    15、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

    16、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二)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17、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三、掌握(一)销项税额的概念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二)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销售额的概念及范围1、销售额的概念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

    18、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2、价外费用的含义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

    19、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的确定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四)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销售额的计算和相关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

    20、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五)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进口货物应

    21、纳增值税的计算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六)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货物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

    22、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七)销售额的扣减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八)销项税额的扣减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

    23、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或关系,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一、了解(一)麦芽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二)复合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

    24、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 17%。(三)人体血液适用的增值税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四)人发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五)核桃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六)橄榄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橄榄油按照食用植物油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七)非临床用血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

    25、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二、熟悉(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3%恢复到 17%。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二)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 17%.(三

    26、)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二、食用盐仍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 (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三、掌握(一)基本税率及适用范围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27、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税率为 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二)低税率货物范围1、基本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2、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适用税率的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28、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二)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三)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 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 CD-I、照片光盘 P

    29、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 和 BD ROM) 、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R, BD-R) 、可擦写光盘(可擦写 CD 光盘 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 BD-RW、磁光盘 M0) 、软磁盘(FD) 、硬磁盘(HD) 、集成电路卡(CF 卡、MD 卡、SM 卡、MMC 卡、 RS-MMC 卡、MS 卡、SD 卡、XD 卡、T-F1ash 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四)二甲醚。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

    30、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三)零税率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的确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五)征收率适用范围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及征收率的调整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

    31、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3、一般纳税人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

    32、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6、销售旧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

    34、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35、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

    36、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章 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依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本章节主要是让大家学习和熟知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以及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一、了解(一)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提示:财税20099 号(二)进项税额的概念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二、熟悉(一)销货退回或折让抵减销项税额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小规

    37、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三、掌握(一)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二)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三)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四)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释义(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释义(六)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规定提示:国税函2009617 号(七)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38、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释义(八)废旧物资抵扣的规定提示:财税2008157 号(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及释义(十)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释义(十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及释义、第二十三及释义、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113 号第六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起算时间即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起算时间。

    39、本章通过让大家领会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便于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的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一、熟悉(一)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二)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二、掌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释义(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40、规定;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六)销售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提示:上述(一)至(七)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释义第七章 纳税期限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通过此章的学习,掌握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一、了解扣缴义务人

    41、解缴税款的期限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熟悉(一)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期限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二)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申报办理期限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掌握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申报期限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八章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在综合考虑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及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分配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具体纳税的地点,属于税收基本要素。通过了解纳税地点的两个划分层面,熟悉掌握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的规定。一、了解(一)增值税征收机关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42、条(二)油气田企业的纳税地点提示:财税2009 8 号二、熟悉(一)进口货物的申报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掌握(一)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固定业户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非固定业户纳税地点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章 增值税减免税通过对本章减免税内容学习巩固,大家不但可以知道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最基本的减免税内容,还可以了解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规定可以

    43、申请放弃减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从而重新获得抵扣进项税的权利,另外,还可以懂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制定的决定权力机构为国务院 ,其他地区和部门不能制定此项政策。一、 了解(一)民贸企业提示:财税2009141 号(二)部分饲料产品提示:国税函2009324 号二、熟悉(一)宣传文化单位提示:财税2009147 号(二)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1、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提示:财税2008 156 号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提示:财税2008156 号3、享受增值税 50%即征即退政策提示:财税2008 156 号(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党报、党刊的发行收入提示:财税200934 号三、掌握(一)减

    44、免税核算要求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二)放弃免税权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三)起征点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避孕药品及用具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3、古旧图书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提示:增值税暂行

    45、条例第十五条,此规定适用其他个人第十章 其他掌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提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消费税考试大纲本篇考试大纲的编写,依托消费税暂行条例 、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消费税的一些重要文件,让考生通过这三部分内容的学习,了解消费税的基本知识,熟悉消费税区别于增值税的特定内容,掌握我市重要税目的税款征收。考生在本次学习中,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适用指南为主要学习用书,同时参阅提示中的重要文件。第一章 基本知识一、了解(一)消费税纳税人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二)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确定原则:

    46、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消费税的计税办法,计税办法在具体税目中的适用,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本条释义、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四)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熟悉(一)税目税率表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纳税环节的一般规定(生产、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和特殊规定(零售环节、批发环节):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财税1994 095 号、

    47、财税2009 84 号(三)计税依据 1、 “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规定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2、不同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三、掌握(一)税款抵扣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财税2006 33 号、国税发2006 49 号、财税2008168 号、财税2006125 号、国税发1993 156 号(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章 分税目知识一、了解(一)税目

    48、的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国税发1993153 号、财税200633 号、财税2008167 号、财税200984 号二、熟悉(一)卷烟、白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提示: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本条释义、财税200984 号、国税函2009380 号、财税1994095 号(二)金银首饰、成品油的行业政策提示:财税1994095 号、国税函20081072 号、财税2008167 号、财税2008168 号、财税2006125 号、国税函2009709 号三、掌握卷烟、白酒、成品油应纳税额的计算提示:国税发

    49、1993156 号、财税200184 号、国税发199784 号、国税函2009380 号、消费税暂行条例 、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考试大纲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按照京国税发19945 号、京国税1998185 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列举的各银行总行、总行营业部、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大家通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了解和熟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对象、税目税率、纳税计算方法等税收基本要素,掌握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具体内容,从而具备扎实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知识,随时胜任管理工作。一、 了解(一)征管对象1、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提示:国税发20029 号,财税2009101 号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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