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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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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2008 年 03 月 18 日 16 时 11 分 39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环境保护 “生态环保” “财力转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2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促进生态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2、 (浙政发200544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财力转移支付基本原则按照“谁保护,谁得益“、 “谁改善,谁得益“、 “谁贡献大,谁多得益“以及“总量控制、有奖有罚“的原则,在完善原钱塘江源头地区专项补助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二、财力转移支付对象和资金性质省财力转移支付对象,为我省境内八大水系干流和流域面积 100 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和流域面积较大的市、县(市) ,并以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结算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具体名单见附件) 。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包括用于当地环境保护

3、等方面的支出。原有省级财政生态环保有关专项资金,仍按现行政策、办法执行。三、财力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一)指标设置按照生态功能保护、环境(水、气)质量改善等两大类因素设置相关指标:1.生态功能保护类两项指标: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大中型水库面积;2.环境质量改善类两项指标: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二)权重分配1.生态功能保护类 50%,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 30%,大中型水库面积 20%;2.环境质量改善类 50%,其中: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 30%,大气环境质量 20%。(三)考核系数和计算方法1.生态功能保护类(1)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根据省林业厅确认的各市县考核年度省级以

4、上公益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2)大中型水库面积:根据省水利厅确认的大中型水库折算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计算,但每个市、县(市)可得数额最多不超过该项分配总额的 20%。2.环境质量改善类对主要流域出境水质和大气环境分别设立警戒指标,即水环境的警戒指标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大气环境的警戒指标为 API 值低于 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不低于 85%,质量高于警戒指标的,每提高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低于警戒指标的,每降低一个级别给予一定的扣补处罚。(1)主要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主要流域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和省水利厅确认的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分别不同情况计

5、算并考核。凡市、县(市)主要流域各交界断面出境水质全部达到警戒指标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资金补助。同时,对出境水质达到三类水标准的设定系数为 0.6;达到二类水标准的,系数为 0.8;达到一类水标准的,系数为 1。有多条河流、多个交界断面的,按其对应标准的系数加权平均。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市)系数与其多年平均地表水径流量的乘积占全省的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县(市)交界断面出境水质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水质提高或降低的奖罚机制,即:再对四类水、五类水和劣五类水分别设置系数为 0.4、0.2 和0.1,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各市、县(市)考核年度和上年度的总系数并进行比较,

6、凡考核年度较上年每提高 1 个百分点,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补助;反之,每降低 1 个百分点,则扣罚 10 万元补助,以此类推。(2)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环保局监测确认的各市、县(市)空气污染指数(API 值)计算并考核。凡 API 值小于 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设为 X 值)达到警戒指标标准(85%)及以上的市县,将配置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补助。当 X 值等于 100%时,设系数为 1,每降低2 个百分点,计算应补助的系数递减 0.1,以此类推。根据各市、县(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年度较上年度的变化情况,实行大气质量提高或下降的奖罚机制,即:当 X 值较上年每提高 1 个百分点,奖励 1

7、 万元;反之,X 值较上年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罚 1 万元,以此类推。四、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的兑现与下达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汇总后得出的各市、县(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再结合其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实行分档兑现补助额,设置不同的兑现补助系数:即 24 个欠发达市县和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 27 个市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 1;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 3 个发达市和瑞安市、乐清市、绍兴县等 3 个经济强县,设兑现补助系数为 0.3;其余的 12 个县(市)设兑现补助系数为 0.7。为做好有关办法的衔接,对原纳入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试点的 10 个县(市)设立

8、 1 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新方法计算所得的当年转移支付补助额,与 2006 年度已得专项补助额相比,补助数额减少的县(市) ,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补足。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新办法。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量一年一定,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考核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各市、县(市)的相关数据,并于每年 2月 15 日前送达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测算,拟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资金。五、监督管理各市县政府对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9、,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附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 (浙政办函200631 号)及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浙财建字2006260 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浙江省全省主要水系源头市、县(市)名单附件:浙江省全省主要水系源头市、县(市)名单杭州市、临安市、富阳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温州市、永嘉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德清县、安吉县、上虞市、绍兴县、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金华市、浦江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东阳市、台州市、临海市、仙居县、天台县、衢州市、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青田县、遂昌县、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缙云县、松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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