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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抵押估值.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9382977 上传时间:2019-08-0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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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讲 担保物权一、抵押估值(案例 1)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物权法第 173 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 46 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

2、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 175 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二、诉讼时效、担保期间、除斥期间相关规定物权法第 202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3、;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担保期间、除斥期间图示诉讼时效、担保期间、除斥期间担保物权 保证担保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保证债权主债权 完成的效果 不受保护 ? ? 抗辩是否适用 诉讼时效担保权完成的效果 不受保护是否适用 担保期间届满的效果 责任未发生、责任消灭还是抗辩权发生?除斥期间 不适用 ? ? 不适用三、抵押物的转让(案例 2)相关规定物权法第 191 条抵押期间,抵押

4、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担保法第 49 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解释第 67 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68 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物的转让图示抵押物的转让图示转让条件 第三受让人的地位物权效果:取得无负担所有权符合转让条件价款的处理: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原则上 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取

6、得所有权已登记抵押物有效要件:抵押权人的同意 不符合转让条件 例外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不得与之对抗即不得追及行使抵押权。未登记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恶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得与之对抗即可追及行使抵押权。除去受让物上抵押权的方法:主要有涤除、代价清偿和第三者清偿几种方法。涤除,指在实行抵押权之前,抵押标的的第三取得人以向抵押权人支付一定的代价而对抵押权人提出消灭抵押权的要求,在抵押权人同意这一要求时,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不接受要求时,由抵押权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制度。代价清偿,指抵押物的受让人,根据抵押权人的请求清偿抵押物

7、的代价,抵押权因第三取得人的清偿而消灭的制度。它一般使用于通过竞卖程序债权无望实现的的场合,使用与否的主动权在抵押权人。代价清偿与涤除制度的区别是:在代价清偿时,由抵押权人向第三取得人出价,第三取得人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支付代价后,抵押权消灭;而在涤除时,则由第三取得人向抵押权人出价,在抵押权人同意时,抵押权消灭,在抵押权人不接受时,抵押权人须提出增价拍卖。依日本民法,抵押权人必须保证抵押物能以高出第三取得人提出的涤除代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卖出,否则,抵押权人必须自己以高于涤除代价十分之一的价格买下抵押物。第三者清偿,指为避免抵押权的实行,第三取得人通过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全额以消灭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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