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重点,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概念及构成特征,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及其分类 客观方面: 非法占有型、非法挪用型、非法毁坏型 主体 主观方面,侵犯财产罪的分类,暴力型财产犯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复杂客体 复行为 自然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
2、故意,抢劫罪的认定,胁迫的内容、对象 胁迫是否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携带”凶器抢夺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提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案例1: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没有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
3、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原系某县某信用社出纳员。在担任出纳员期间,因欠下赌债11万余元,其夫将家里
4、的存款8万余元替其还债,尚欠3万元。周某怕单位发现自己赌博,遂产生非法占有本单位库款之意,于2000年12月13日17时许将其保管的库款人民币3万元拿回家并于当晚还了债。为彻底占有该款,周某当晚又与其胞弟等共谋制造储蓄所被抢假象。次日上午,其弟另约一人潜入该储蓄所。下午15时许,当该储蓄所只剩被告人周某和另一出纳员江某时,周某之弟等二人持刀进入营业室,将周某和江某捆绑、用封口胶封嘴、并蒙住眼睛。江某反抗,被刺成轻微伤。二人假装乱翻抽屉、保险柜造成被抢假象后,分文未取而去。,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观方面 司法解释,2002年11月23日零时许
5、,被告人蒲某与林某沿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由东向西步行至新皋桥东首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林某与蒲某打赌是否敢打前面的两个女子,被告人蒲某回答说“我敢”,遂赶超同向步行的刘某姐妹,击打被害人刘某脸部左侧一拳,刘某呼叫,被告人蒲某即用手推刘某,在刘某倒地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看见刘某手上拎着皮包,产生非法占有之念,随即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70元及三星A1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3元)。被告人蒲某在逃跑时,将皮包扔掉,后在如皋市如城镇影剧院门前被群众抓获,而犯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客体 威胁、要挟的内容、方式、对象 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犯罪对象 盗窃罪的认定 司法解
6、释,对诈骗罪中“处分”的理解,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受骗人只能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而不可能处分自己没有占有的财产。 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界限,职务
7、侵占罪,犯罪主体 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是某化学树脂厂的门卫,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期间,在犯罪嫌疑人高某的多次利诱下,几次协助高某偷盗堆放在该树脂厂露天的涤纶碎片、涤纶卷筒薄膜及丙烯粒子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作案后,犯罪嫌疑人高某将这些赃物卖给某废品收购站,得款3000余元,分给犯罪嫌疑人李某300元作为“合作”报酬。,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客观方面 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客观方面,司法解释,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