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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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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 附 件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技术组二一七年七月 39 项 目 名 称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J/T338-2007) 修 订项 目 统 一 编 号 : 2012-18承 担 单 位 :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编 制 技 术 组 成 员 : 郑 丙 辉 付 青 韩 梅 昌 盛 王 山 军王 丽 婧 杨 光 刘 琰 赵 少 延 谢 琼标 准 所 技 术 管 理 负 责 人 : 韩 梅 胡 林 林水 环 境 管 理 司 饮 用 水 处 项 目 负 责 人 : 李 炜 臻 4

2、0 目 录1 项 目 背 景 .411.1任 务 来 源 411.2工 作 过 程 412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概 况 .422.1 我 国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历 程 .422.2 标 准 实 施 的 成 效 .433 标 准 修 订 的 必 要 性 .433.1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更 为 严 格 443.2饮 用 水 水 源 环 境 安 全 形 势 更 为 严 峻 443.3标 准 存 在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453.4保 护 区 内 面 源 污 染 问 题 难 以 解 决 453.5其 他 需 要 完 善

3、 的 问 题 464 标 准 修 订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技 术 路 线 464.1标 准 修 订 的 基 本 原 则 464.2标 准 修 订 的 技 术 路 线 465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说 明 475.1主 要 内 容 475.2章 节 设 置 475.3适 用 范 围 485.4术 语 和 定 义 485.5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原 则 495.6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步 骤 495.7饮 用 水 水 源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的 技 术 要 求 495.8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水 域 范 围 的 划 分 方 法 495.9饮 用 水 水 源

4、保 护 区 陆 域 范 围 划 分 方 法 505.10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505.11 饮 用 水 水 源 准 保 护 区 设 置 的 条 件 .505.12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定 界 515.13 编 制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516 主 要 国 家 、 地 区 和 国 际 组 织 相 关 标 准 研 究 .516.1 相 关 标 准 研 究 .516.2 对 现 行 标 准 修 订 的 借 鉴 意 义 .527 标 准 修 订 实 施 的 影 响 分 析 .537.1 标 准 修 订 后

5、的 主 要 特 点 .537.2 标 准 实 施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响 .538 实 施 标 准 的 建 议 549 参 考 文 献 .5410 标 准 修 订 前 后 主 要 内 容 对 照 58附 表 本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专 家 修 改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67 4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J/T338-2007) 修 订 稿编 制 说 明1 项 目 背 景1.1 任 务 来 源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J/T 338-2007) ( 以 下 简 称 现 行 标 准 ) 于 2007

6、年1 月 首 次 发 布 实 施 , 成 为 各 地 划 分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主 要 技 术 依 据 , 极 大 地 推 动 了 各 地 保 护 区 划分 的 进 度 , 为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基 础 状 况 调 查 与 评 估 、 水 源 地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和 执 法 等 各 项 工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 2008 年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以 下 简 称 水污 染 防 治 法 ) 颁 布 实 施 , 明 确 了 我 国 “ 建 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制 度 ” 的 要

7、 求 , 饮 用 水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法 律 地 位 得 以 进 一 步 确 立 ,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要 求 更 为 严 格 。 需 要 依 据 国 家 最近 的 管 理 要 求 尽 快 修 订 。 同 时 , 到 2012 年 , 现 行 标 准 已 印 发 实 施 了 5 年 , 亦 需 要 对 标 准 实施 进 行 评 估 和 修 订 。 为 此 , 2012 年 4 月 环 境 保 护 部 以 关 于 开 展 2012 年 度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准 制 修 订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函 2012 503 号 ) 下 达 该 标 准 修 订

8、 任 务 , 中 国 环 境 科 学研 究 院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重 点 实 验 室 具 体 承 担 了 标 准 的 修 订 工 作 。1.2 工 作 过 程2012 年 5 月 , 承 担 单 位 接 受 任 务 后 , 立 即 组 织 了 标 准 修 订 的 专 家 队 伍 , 成 立 了 由 多 个知 名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咨 询 组 , 组 成 了 由 多 名 技 术 骨 干 组 成 的 编 制 技 术 组 。 其 中 , 技 术 组 的 核心 团 队 由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多 名 专 家 及 科 研 骨 干 组 成 ,

9、 合 作 团 队 包 括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心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等 多 家 单 位 。2012 年 至 2013 年 间 , 编 制 技 术 组 针 对 美 国 、 德 国 、 瑞 典 等 国 家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理 论 和方 法 开 展 了 广 泛 的 资 料 调 研 , 认 真 研 究 了 国 外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理 论 及 方 法 , 整 理 了近 年 来 我 国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领 域 主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 依 据 环 境 保 护 部 城 市 饮

10、 用 水 水 源 地环 境 状 况 年 度 评 估 结 果 , 系 统 梳 理 了 当 前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存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 分 析 了 我 国 现阶 段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与 管 理 的 需 求 以 及 现 行 标 准 实 施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结 合 “ 十 一 五 ” 水专 项 课 题 “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与 管 理 技 术 研 究 与 示 范 ” ( 2009ZX07419-003) 的 研 究 成 果 , 针对 标 准 的 定 位 、 内 容 、 修 订 原 则 及 技 术 方 法 等 关 键 内 容 进 行 了

11、多 次 研 讨 , 提 出 了 标 准 修 订 的技 术 思 路 , 编 制 形 成 了 本 标 准 的 修 订 稿 草 案 和 开 题 报 告 。2014 年 3 月 3 日 , 受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技 标 准 司 委 托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标 准 研 究 所 在 北 京 组织 召 开 标 准 修 订 稿 草 案 的 开 题 论 证 会 , 对 标 准 草 案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 与 会 专 家 就 标 准 修 订 的 技 42 术 思 路 、 修 订 原 则 、 技 术 方 法 和 文 本 格 式 等 内 容 充 分 发 表 了 意 见 , 提 出 了 修 订

12、 稿 草 案 的 修 改建 议 。 会 后 , 技 术 组 依 据 专 家 意 见 对 标 准 草 案 进 行 了 修 改 和 完 善 , 形 成 标 准 (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第 一 稿 ) 。2014 年 10 月 28 日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标 准 研 究 所 在 北 京 组 织 召 开 本 标 准 的 技 术 讨 论 会 ,会 议 邀 请 各 地 长 期 从 事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研 究 的 多 位 专 家 , 对 标 准 (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第 一 稿 )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

13、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及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进 行 了 认 真 讨 论 , 与 会 专 家 结 合 地 方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提 出 了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2015 年 4 月 , 国 务 院 印 发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 对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 尤 其是 保 护 区 划 定 和 保 护 区 的 综 合 整 治 提 出 了 更 为 严 格 和 明 确 的 要 求 。 随 后 , 技 术 组 对 当 前 各 地在 保 护 区 划 定 和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14、充 分 的 调 研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成 因 进 行 了 充 分 的梳 理 ,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稿 )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完 善 , 形 成 本 标 准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第 二 稿 ) 。2017 年 6 月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二 次 修 正 稿 ) 印 发 , 为 了 保 持 与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关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要 求 的 一 致 性 , 编 制 技 术 组 又 一 次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第二 稿 )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完 善

15、 , 最 终 形 成 目 前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第 三 稿 ) 。2017 年 7 月 , 环 境 保 护 部 水 环 境 管 理 司 在 北 京 组 织 召 开 本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专 家 审 查会 , 会 议 邀 请 了 7 位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水 利 部 及 各 地 长 期 从 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和 管理 技 术 专 家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法 司 、 环 评 司 、 监 测 司 、 环 监 局 、 应 急 中 心 等 司 局 领 导 就 本 标准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了

16、充 分 讨 论 , 专 家 和 各 司 局 提 出 了 关 于 增 加 傍 河 取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要求 、 准 保 护 区 设 置 条 件 等 12 条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编 制 技 术 组 对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了 充 分 梳 理 ,经 认 真 研 究 采 纳 了 其 中 的 10 条 建 议 , 并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进 行 了 再 次 修 订 , 形 成 了征 求 意 见 稿 和 编 制 说 明 ( 终 稿 ) 。专 家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见 附 表 1。2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概 况2.1 我

17、 国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历 程我 国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工 作 始 于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1989 年 , 环 保 、 卫 生 、 建 设 、水 利 、 地 矿 等 五 部 委 联 合 印 发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分 工 作 开 始 起 步 。 1992 年 , 原 国 家 环 保 局 污 染 管 理 司 发 布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分 技 术 纲 要 ( 环 管 水 1992 006 号 ) , 规 定 了 保 护 区 划 分

18、的 一 般 技 术 原 则 , 并 对 地 表 水 和地 下 水 源 各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进 行 了 定 性 描 述 。各 地 随 后 制 定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案 或 划 分 规 定 , 开 展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工 43 作 。 1990 年 , 黑 龙 江 省 环 保 局 以 黑 环 水 字 1990 4 号 文 印 发 关 于 颁 发 黑 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源 保 护 区 划 分 与 防 护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规 定 了 保 护 区 划 分 、 保 护 的 技 术 和 工 作 要 求 。 1992年

19、, 杭 州 市 确 定 了 杭 州 市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案 , 在 钱 塘 江 流 域 、 苕 溪 流 域 及 城 市内 河 划 定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并 以 杭 政 发 1992 55 号 文 件 明 确 ; 1997 年 , 陕 西 省 咸 阳市 政 府 专 门 成 立 了 以 主 管 副 市 长 任 组 长 , 环 保 、 规 划 、 建 设 、 水 利 、 公 用 事 业 等 部 门 负 责 人为 成 员 的 “ 咸 阳 市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领 导 小 组 ” 。 并 把 “ 开 展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20、区 划 定 工作 ” 确 定 为 市 、 县 两 级 政 府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抓 紧 抓 好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2002 年 , 重 庆 市 颁 布了 重 庆 市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规 定 ( 渝 府 发 2002 83 号 文 ) , 分 别 规 定 了 河 流 、 湖 库 、地 下 水 型 等 水 源 水 域 和 陆 域 的 划 分 办 法 并 要 求 开 展 保 护 区 划 分 工 作 。2006 年 6 月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科 技 标 准 司 委 托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制 定 饮 用水 水 源 保 护

21、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编 制 组 在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纲 要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当 时 水 源 保 护 的 实 际 情 况 , 编 制 完 成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2007 年 ,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颁 布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 HJ/T 388-2007) 。本 标 准 不 仅 规 定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一 般 技 术 原 则 、 不 同 类 型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22、方 法 以 及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应 涵 盖 的 主 要 内 容 ; 还 给 出 了 各 级 保 护 区 最 小 范 围 的 定 量 值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方 法 的 操 作 性 得 到 进 一 步 加 强 , 对 全 国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工 作 的 指 导 性也 进 一 步 提 高 。 本 标 准 颁 布 实 施 后 , 各 地 纷 纷 据 此 开 展 了 保 护 区 划 分 和 调 整 工 作 。 大 部 分 省市 按 照 要 求 划 定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并 以 不 同 的 形 式 通 过 政 府 或 人 大 审

23、 批 。2.2 标 准 实 施 的 成 效现 行 标 准 的 颁 布 实 施 , 解 决 了 各 地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方 法 不 科 学 、 保 护 区 范 围 标 准 不 统 一 、无 明 确 的 技 术 依 据 等 问 题 。 标 准 虽 然 是 指 导 性 的 标 准 , 但 各 地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基 本 都 将 其 视 同于 强 制 性 标 准 , 成 为 划 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唯 一 的 技 术 依 据 。现 行 标 准 颁 布 实 施 10 年 来 , 各 地 依 据 标 准 分 别 开 展 了 城 市 、 城 镇 、 部 分 典 型 乡 镇

24、 集 中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 保 护 区 划 定 的 完 成 率 不 断 提 高 。 据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基 础 环 境 调 查 及评 估 成 果 , 2008 年 我 国 城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依 法 完 成 划 分 , 并 批 复 比 例 仅 占 60.5%;到 2012 年 底 , 城 镇 水 源 保 护 区 批 复 的 比 例 达 到 92%, 提 升 了 31.5%。 因 此 , 现 行 标 准 的 实施 极 大 推 动 了 保 护 区 划 分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 获 批

25、后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成 为 水 源 地 环 境 监 督 执 法 和 规 范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依 据 。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在 水 源 保 护 和 环 境 管 理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3 标 准 修 订 的 必 要 性由 于 当 前 水 源 环 境 保 护 面 临 的 形 势 、 保 护 要 求 和 环 境 管 理 的 重 心 均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化 , 标准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也 发 现 一 些 难 以 解 决 的 问 题 , 亟 需 进 行 修 订 。 44 3.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26、更 为 严 格从 饮 用 水 源 环 境 安 全 角 度 看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越 大 越 好 , 而 且 , 污 染 排 放 区 域 纳入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范 围 , 有 利 于 强 化 监 管 , 规 范 区 域 生 产 、 生 活 方 式 , 削 减 污 染 负 荷 。各 地 为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周 边 污 染 源 的 监 管 和 水 源 保 护 力 度 , 把 废 水 排 放 区 和 点 源 集 中 区 域 纳入 二 级 保 护 区 , 因 此 ,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相 对 较 大 , 存 在 环 境 问 题 较

27、多 。据 统 计 , 2007 年 全 国 城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存 在 2135 家 企 业 、 废 水 排放 量 2.8 亿 吨 , 存 在 1292 万 居 民 , 城 镇 生 活 废 水 排 放 量 6.7 亿 吨 。 此 外 , 还 有 592 个 加 油 站 、2324 个 地 下 油 罐 、 99 个 垃 圾 填 埋 场 、 219 个 矿 山 开 发 项 目 等 ; 2009 年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城 市 226个 地 表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仍 有 262 个 排 污 口 、 8881 吨 生 活 废 水

28、 需 关 闭 或 处 理 ; 2016 年底 , 全 国 地 级 及 以 上 城 市 尚 有 22.4%的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存 在 问 题 , 如 170 个 水 源 存 在 违 章 建筑 物 , 13 个 水 源 存 在 排 污 口 ; 3 个 地 表 水 型 水 源 地 内 有 网 箱 养 殖 ; 21.5%的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内 存 在 问 题 , 如 19 个 水 源 存 在 排 污 口 ; 97 个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生 活 污 水 未 收 集 处 理 ; 6 个 水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有 网 箱 养 殖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29、年 修 订 案 专 门 设 置 了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专 章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16年 修 正 案 中 , 规 定 了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 已 建 成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 , 因 此 ,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存 在 大 量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排 污 口需 清 拆 和 整 治 。 对 于 地 方 政 府 而 言 , 往 往 由 于 建 设 项 目 在 前 , 保 护 区 划 分 在 后 , 强 行 清 拆 、关 闭 违 法 建 设

30、 项 目 的 难 度 很 大 ; 搬 迁 和 赔 偿 又 涉 及 到 用 地 指 标 和 巨 额 资 金 , 地 方 财 政 短 时 间内 难 以 承 受 , 造 成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整 治 任 务 又 将 面 临 责 任 追 究 的 双 重 压 力 。为 了 解 决 保 护 区 环 境 管 理 的 困 局 , 各 地 纷 纷 要 求 依 据 标 准 中 的 类 比 经 验 法 的 最 小 值 , 调小 保 护 区 范 围 , 以 减 小 整 治 资 金 不 足 和 责 任 追 究 的 压 力 。 这 种 不 考 虑 水 源 保 护 的 实 际 情 况 ,一 味 为 了 规 避 监 管

31、 责 任 调 小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做 法 , 不 利 于 水 源 安 全 。3.2 饮 用 水 水 源 环 境 安 全 形 势 更 为 严 峻近 年 来 , 我 国 已 进 入 突 发 性 环 境 事 件 的 高 发 期 , 且 呈 逐 年 增 加 的 趋 势 。 2008 年 至 今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应 急 与 事 故 调 查 中 心 处 理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多 达 1162 起 。 其 中 , 2014 年 环 境保 护 部 调 度 处 理 的 重 大 及 敏 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中 , 超 过 60%涉 及 水 污 染 , 多 起 涉 及 集 中

32、 式 地 表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 群 众 的 饮 水 安 全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保 障 , 严 重 影 响 了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 据 分 析 ,引 发 突 发 性 水 污 染 事 件 的 原 因 , 主 要 有 固 定 源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流 动 源 交 通 事 故 导 致 的 危 化品 泄 漏 、 企 业 违 法 排 污 、 自 然 灾 害 诱 发 衍 生 、 尾 矿 库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人 为 投 毒 、 第 三 方 违 规施 工 等 多 个 方 面 。 这 些 事 故 对 水 源 的 影 响 , 与 水 源 地 的 脆 弱 性 及

33、 污 染 物 迁 移 的 距 离 等 因 素 密切 相 关 。现 行 标 准 划 分 时 主 要 考 虑 当 地 地 理 位 置 、 水 文 、 气 象 、 地 质 特 征 、 水 动 力 特 性 、 水 污 染类 型 、 污 染 特 征 、 污 染 源 分 布 、 排 水 区 分 布 、 水 源 地 规 模 及 水 量 需 求 等 因 素 。 确 定 的 保 护 区水 域 , 是 污 染 物 稀 释 降 解 到 一 定 浓 度 水 平 所 影 响 的 范 围 , 陆 域 范 围 则 基 本 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 确 45 定 , 因 此 , 原 标 准 规 定 的 技 术 方 法 ,

34、缺 少 从 风 险 防 控 理 念 出 发 的 保 护 区 划 分 。3.3 标 准 存 在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总 结 标 准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技 术 问 题 , 现 行 标 准 在 内 容 上 也 存 在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 主 要 表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1) 没 有 明 确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步 骤 。 现 行 标 准 重 点 规 定 了 保 护 区 划 分 的一 般 技 术 原 则 和 不 同 类 型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方 法 , 未 明 确 划 定 保 护 区 过 程 中 必 须 要

35、开 展的 环 境 基 础 状 况 调 查 、 划 定 技 术 方 法 的 筛 选 、 保 护 区 现 场 定 界 、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及 和 技 术 方案 编 制 等 技 术 流 程 , 地 方 在 开 展 保 护 区 划 分 工 作 时 , 认 为 保 护 区 划 分 就 是 直 接 在 图 上 画 圈 ,导 致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不 足 , 且 程 序 不 规 范 、 不 统 一 。( 2) 缺 少 划 分 保 护 区 过 程 的 调 查 技 术 要 求 。 划 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较强 的 工 作

36、。 保 护 区 划 分 首 先 必 须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取 水 口 所 在 区 域 的 水 文 、 地 质 、 地 形 、 植被 、 污 染 特 征 等 内 容 进 行 全 面 详 实 的 调 查 。 现 行 标 准 中 , 仅 规 定 了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一 般 技术 原 则 和 应 考 虑 的 指 标 , 未 明 确 要 求 调 查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技 术 要 求 。 由 于 缺 乏 明 确 的 要 求 , 部分 地 方 不 开 展 详 细 的 技 术 调 查 , 仅 依 据 标 准 规 定 的 经 验 值 确 定 保 护 区 范 围 , 导 致 保

37、 护 区 划 分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不 足 。( 3) 没 有 明 确 不 同 划 分 方 法 所 适 用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 为 强 化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规 范 性 ,现 行 标 准 规 定 采 用 经 验 类 比 法 和 分 析 计 算 法 两 种 方 法 确 定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 , 且 首 选 采 用 分 析计 算 法 。 但 由 于 没 有 明 确 各 类 技 术 方 法 的 适 用 条 件 , 各 地 实 施 过 程 中 降 低 划 分 的 技 术 难 度 ,多 数 优 先 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 和 最 小 值 确 定 保 护 区

38、 范 围 。 尤 其 是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由 于 从 事 水 源 保护 区 划 分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对 水 源 所 在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埋 深 、 含 水 层 介 质 类 型 、 径 补 排 关 系 及 井群 的 设 计 参 数 等 内 容 及 相 关 资 料 掌 握 的 不 够 全 面 , 仅 依 据 含 水 层 介 质 和 地 下 水 埋 深 , 直 接 采用 经 验 类 比 法 中 的 最 小 值 确 定 各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 导 致 保 护 区 范 围 与 地 下 水 流 场 的 特 征 不 一致 , 不 利 于 地 下 水 源 的 保 护 。

39、3.4 保 护 区 内 面 源 污 染 问 题 难 以 解 决据 城 市 饮 用 水 水 源 环 境 状 况 年 度 调 查 评 估 结 果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面 源 污 染 已 经 成 为影 响 地 表 饮 用 水 水 源 , 尤 其 是 湖 库 型 水 源 地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 保 护 区 内 量 大 面 广 的 农 业 种 植 、养 殖 , 农 村 生 产 、 生 活 , 以 及 乡 镇 产 生 的 废 水 亟 需 收 集 处 理 。 现 行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 二 级 保 护 区 不 得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排 放 污

40、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 已 建 成 的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目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 , 因 此 , 目 前 二 级 保 护 区 无 法 新 建 污 水 集 中 处理 设 施 , 原 有 的 处 理 设 施 也 面 临 即 将 被 拆 除 和 关 闭 的 境 地 , 造 成 二 级 保 护 区 面 源 “ 随 意 排放 不 违 法 、 集 中 处 理 无 法 实 施 ” 的 局 面 , 面 源 整 治 工 作 存 在 较 大 困 难 。本 次 修 订 , 编 制 技 术 组 将 重 点 围 绕 前 三 个 问 题 涉

41、及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3.4 部 分 涉 及的 问 题 , 看 似 是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问 题 , 但 实 质 是 环 境 管 理 问 题 , 较 为 复 杂 , 故 在 本 次 修 订 时 未做 考 虑 。 46 3.5 其 他 需 要 完 善 的 问 题通 过 本 次 修 订 , 在 现 行 标 准 中 尚 有 部 分 细 节 需 要 明 确 或 稍 作 调 整 , 如 适 用 范 围 、 保 护 区定 界 、 图 件 制 作 要 求 和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报 告 等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其 内 容 。4 标 准 修 订 的 基 本 原 则

42、和 技 术 路 线4.1 标 准 修 订 的 基 本 原 则( 1) 问 题 导 向 原 则现 行 标 准 的 修 订 , 应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原 则 。 重 点 针 对 标 准 目 前 存 在 的 3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及 相关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包 括 管 理 要 求 严 格 后 各 地 调 小 保 护 区 、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影 响 考 虑 不 足 、 划分 技 术 报 告 要 求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 进 一 步 提 高 标 准 的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2) 协 调 性 原 则现 行 标 准 的 修 订 , 应

43、 坚 持 协 调 性 原 则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不 仅 是 个 地 域 的 概 念 , 更 重 要的 是 个 管 理 边 界 , 因 此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不 但 要 与 水 功 能 区 、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 水 生 态 功 能区 和 生 态 红 线 等 划 分 要 求 相 衔 接 , 更 要 与 饮 用 水 水 源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和 管理 要 求 相 协 调 。( 3) 最 小 改 动 原 则现 行 标 准 的 修 订 , 应 坚 持 最 小 改 动 原 则 。 修 订 时 应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44、 留 现 行 标 准 合 理 、 不 过时 的 内 容 , 充 分 考 虑 我 国 现 行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相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存 在 的 事 实 , 保 持 标 准的 延 续 性 和 一 致 性 , 保 证 保 护 区 划 分 结 果 相 对 一 致 性 。 此 外 , 由 于 我 国 城 镇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源 保 护 区 已 基 本 划 定 , 这 些 城 镇 水 源 后 续 将 面 临 保 护 区 范 围 调 整 的 问 题 , 因 此 , 在 修 订 中 也应 明 确 对 保 护 区 调 整 工 作 的 适 用 性 。4.2 标 准 修 订

45、的 技 术 路 线通 过 文 献 和 资 料 调 研 , 研 究 国 外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方 法 , 结 合 我 国 饮 用 水 水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和 环 境 管 理 的 调 研 成 果 , 分 析 现 行 标 准 在 应 用 和 环 境 管 理 方 面 主 要 的 问 题 , 确定 标 准 修 订 遵 循 的 原 则 和 主 要 的 修 订 内 容 。 本 次 标 准 修 订 的 重 点 在 于 突 出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程 序性 、 规 范 性 , 强 调 风 险 防 范 和 水 质 保 障 原 则 , 通 过 对 保 护 区 水 域 、

46、陆 域 不 同 的 划 分 方 法 及 适用 条 件 进 行 进 一 步 梳 理 , 明 确 水 域 范 围 以 防 范 点 源 污 染 、 保 证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和 降 解 距 离 为 目标 ; 陆 域 范 围 以 防 范 面 源 污 染 、 保 证 缓 冲 区 域 为 目 标 , 对 相 关 术 语 、 划 分 原 则 、 调 查 内 容 、划 分 步 骤 、 划 分 方 法 、 定 界 要 求 等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最 终 形 成 标 准 修 订 稿 。 标 准 修 订 的 技 术 路线 见 图 1。 47 国 外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文 献 和 资 料 调 研

47、 我 国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与环 境 管 理 问 题 调 研现 行 标 准 应 用 情 况 的 评估 及 问 题 识 别及 问 题 识 别不 适 应 严 格管 理 的 要 求 不 适 应 风 险管 理 的 要 求的 要 求 现 行 标 准 文 本存 在 问 题术 语 和 定 义 划 分 原 则 文 件 编 制 要 求划 分 方 法 定 界 要 求 图 件 制 作修 订 原 则 和 技 术 路 线现 行 标 准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修 订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技 术 步 骤调 查 内 容图 1 标 准 修 订 的 技 术 路 线5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说 明5.

48、1 主 要 内 容修 订 后 的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基 本 方法 、 定 界 和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编 制 等 内 容 的 技 术 要 求 。5.2 章 节 设 置修 订 标 准 由 10 个 章 节 、 1 个 规 范 性 附 录 和 4 个 资 料 性 附 录 组 成 。10 个 章 节 分 别 规 定 了 适 用 范 围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则 、 河 流 型 饮 用 水

49、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 湖 泊 、 水 库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 、 48 其 他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定 界 、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等 内 容 的 技 术 要 求 。4 个 附 录 中 , 附 录 B 编 写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主要 为 各 地 编 制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提 供 参 考 。 附 录 A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状 况 调查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 附 录 C 二 维 水 质 模 型 基 本 方 程 及 求 解 、 附 录 D 地 下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概 念 模 型 和 附 录 E 地 下 水 溶 质 运 移 数 值 模 型 等 4 个 附 录 均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供 各 地 在 开 展 保护 区 划 分 前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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