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分 类处 理信 访诉 求清 单汇编兴安盟信访局二一七年四月目 录一、兴安盟公安局 1二、兴安盟教育局 14三、兴安盟民政局 55四、兴安盟财政局 70五、兴安盟人社局 87六、兴安盟国土局 94七、兴安盟环保局 97八、兴安盟住建局 113九、兴安盟交通局 126十、兴安盟水务局 142十一、兴安盟国资委 160十二、兴安盟工商局 165十三、兴安盟食药局 190十四、兴安盟经信委 207十五、兴安盟司法局 275十六、兴安盟卫计委 278十七、兴安盟农牧业局 303十八、兴安盟林业局 349十九、兴安盟商务局 358二十、兴安盟审计局 360二十一、兴安盟发改委 370二十二、兴安盟科技
2、局 396二十三、兴安盟民委 401二十四、兴安盟文体广电局 405二十五、兴安盟地税局 433二十六、兴安盟质监局 446二十七、兴安盟银监局 451二十八、兴安盟扶贫办 459二十九、兴安盟人防办 474三十、兴安盟金融办 491三十一、兴安盟安监局 499三十二、兴安盟旅游局 509 1 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公安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案件管辖类:(一)对案件管辖有异议,要求纠正。法定途径:向争议地区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提出请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9 条。二、回避类:(一)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等回避,或投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法定
3、途径: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其他向办案单位所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 3 章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3 章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十五项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第 3 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35 条。三、立案撤案类(一)报警和举报各类违法犯罪及案件线索。法定途径:直接向 110 报警平台、派出所以及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业务部门、有关报案热线电话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
4、。(二)群众报案后未开具受案回执或 7 至 30 日内(经侦案件 60日内)未告知是否立案。法定途径:直接向原受案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刑事立案的,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8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1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1 条。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3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0 条。(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 3 法定途径:向出具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向同级人民法院自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8
5、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3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0 条。(四)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法定途径:向出具复议决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8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1 条。 刑事诉讼法第 204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3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0 条。 (五)投诉公安机关不当撤案。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
6、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 4 (六)投诉公安机关应当撤案而不撤案。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3 条、第 559 条。四、侦查类(一)反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对处理不服,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第(三)、 (四)、 (五)项。(二)投诉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现场发生的,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53 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603 号)第 4 条第(四)、 (十)项,
7、第 9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 、(七)项。(三)对已立(受)案的案件,被害人一方要求查破案件,或询问刑事(行政)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查破案件请求或询问相关情况。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 38 号)第 3 章相关规定。(四)要求对尚在公安机关办理阶段的案件重新核查定性。 5 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调查、认定请求。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五)要求对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已起诉至法院的案件重新核查定性。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机关或法院反映法律依据
8、:刑事诉讼法第 168 条。刑事诉讼法第 216 条。(六)投诉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四)项。(七)投诉公安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五)项。(八)投诉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活动非法牟利。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六)项。(九)投诉公安机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七) (八) 项。 6 (
9、十)投诉公安机关非法采取技侦手段。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九)项。(十一)投诉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超期。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七)项。(十二)投诉公安机关对讯问应当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 (十八)项。(十三)投诉公安机关漏捕漏诉。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21 条,第 363 条第(七)项,第 380 条。(十四)投诉公安机关立案后拖案不办、未在规定期限内侦查终结。法定途径:向同
10、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0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 、(七)项。 7 (十五)投诉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现场发生的,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第 (二十)项,第 566 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603 号)第 4 条(四)、 (十)项,第 9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11、40 号)第 6 条:执法监督的范围:第(二) 、(七)项。五、强制措施类(一)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 6 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 章相关规定。(二)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服。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55 条。(三)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95 条。(四)投诉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8 或者近亲属到场。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2、270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五)投诉公安机关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刑事强制措施。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六)投诉公安机关未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七)投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未依法通知家属。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第 91
1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 9 六、监管类(一)投诉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押人员分押。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同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反映。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二)要求公安机关不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618 条。(三)投诉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看管等方面违法。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部门或同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申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630 条。公安机
14、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七、鉴定类(一)申请鉴定。法定途径: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或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 10 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二)投诉办案单位不组织鉴定。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定途径:向办案单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第 244 条,第 245 条,第246。(四)投诉鉴定弄虚作假。法定途径:
15、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八、证据收集类(一)反映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73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 11 (二) 反映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7 条。(三)反映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
16、证据。法定途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73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四)反映公安机关不取证,选择性取证,或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法定途径:现场发生的向本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举报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603 号)第 4 条,第9 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五)反映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58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 12 九
17、、律师参与诉讼(一)反映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未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法定途径: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同级检察院反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二)反映公安机关不及时安排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阻碍干扰辩护人收集材料,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其他诉讼权利。法定途径: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现场发生的,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举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565 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603 号)第
18、 4 条。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 40 号)第 6 条。 13 二、兴安盟教育局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事项一: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三条 人民
19、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 14 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事项二: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
20、8 日修正)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事项三:信访人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 15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事
21、项四: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事项五: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22、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16 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3、讼。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
24、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 17 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5、。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26、干问题的解 18 释(三)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工伤保险条例 (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订)第
27、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事项六: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5 年 5 月日起施行) 19
28、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
29、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发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发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 20 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3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
31、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项七:考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2 年 1 月 5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1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项八: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依据:中
32、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33、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事项九: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2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34、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
35、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仲裁 23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事项十: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6、。事项十一:信访人(如聘用制公务员、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37、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
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
39、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40、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 年 8 月 15 日修正)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26 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人事
41、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
42、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事项十二:信访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据: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4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