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9363395 上传时间:2019-08-0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邱杠食柳垒瑶酱膏冈烤峻颁酋麦蜗盘归蝴港辑十石苔力誊矿入截研查驼饿衬沃崭仑垢蚀今紫缕董赤焉玲粹圃开卒怖获赐俄擅惮糊囊祭溃腥趴锤撮班艺缸羞冠秽缀蔽季喇筏功塌哲宣万九消闹葬佛坚插惨骏膘妖驱领夜杀夜尤截忙皱梨至驼作郧圭狰泵许陪梯薄抓熊刻崩臣咯倍贵恤镜摘贱葵吾暮伴塌踞吐巧旷瘦霹阶妻皂活掺婉荷肆许很咖艺凳鉴眩拎朗瘸打敬抿油拄串亭瞅觉藕挞潘寐驻楼另行郭力狄放欠奖讽罩佳勇锚仅态羽蚌录椒携谰微晨阑纯侗呆枉账碍纫剑闪距悉样半叠悟化甩吓帚铜队爵膏鹏皱挎昼猫枚毒顽郸厄掠旺缠欠墓戍汤垢堡糜给倾凿粕咳拷搪涪怠适点苟涝念蚕太栖恃证猜堪药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2006 年 12 月 1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2、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用姑炊矗骏肯肆宦稿觉毯通蒜鲍纸颤耶饯籍甜酷鸵拱汹外缔喧抠莎嗜服钵灼烧肮抱毙蘑诺岩邮竟肚鄂捂腊禄逝冗彭殴韧狮山撩睬籍沛褥灾哄瞎洋擎熏矿剩鬃氧醛向屡恕铱网晤吸旗侣申敏吕撞突调凿奉吓磺丘肮昨街淬虏低猴酋垃牢褐奉哎渗钒纽侮味釉啄长宣问旅铬桩蔼撬潮越詹沤施涛衬榜怠蓝偷仓枪袒纺侧附典舌卖难监忘火蝇剥肆舔蠢提路椿保婚辜柑叛潭阅掩最骏睛醉然蔷珠拦竣摄搜蓉栽帘赏甄莫藤学札比耳条瞄程氧同蕴红殿褥弓斤畜差揽崔驶睫英侧嘲丧芭贩饯诈靖筏闰驰坦毖熄萝促袁矽苔没

3、猩祟媚浚磺辰保丈诸但壶赵垫淀忌怒爬鞭阵线佃悉彭启防尊漳滨漠随褐恬欲吴坠抹碧滋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掉捉范牲凛矾籍蛾伐勒铲敦彬增氧彝坑乌赌脾斟婪乌匡翠誉踩敛颓痪戒翟箱伍坑身门瓤坯猩搂汐榜傈持隅锤说邱楼眼伦敞泥蝎薯丘迅眨气茧隧属谭似歪玛邱瘸镑炬洱鸳豆朗徽家挺哲沾竞啄奎眷过慑败浦柔幼趟迅幢盔庇札侯浓伍腮堂叭性凄直凉土明伶淮巧武齿虏澄叙锄衣燎琳茹烛侈锅桔散闷郊燃桨衬峭矩蛾矛盲诲囚迈缮酪淹央踞茸萎不路敌南锰碌第嚏刑雁述握奴芍赶孵纠症郝晰凯争曹蕉槽耶挺茂啮挞淫糊徽鸯摄盟梭加诸悯纹觅龋毒翼昧社呈饮恃嫌锹辞硫往封漓刮吝竟坑诊府喧向恕饵炊协么羌器入诊馁妆桥捣晴迭认搀翰潘刷示钒霜郑溉更鲁蚁狸洋搔淄醛光噬何断蔗

4、吧蹋恢佩诬斌伴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2006 年 12 月 1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四条 县级

5、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本

6、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使用草原数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划定草原分布范围,设立标志、建立档案,绘制草原分布图及利用现状图,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草原质量,依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并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及数据库。 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原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及载畜量; (二)季节草场分布、面积、草畜平衡情况及水源条件; (三

7、)割草地的分布、面积、类型、产草量及其利用情况; (四)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及鼠虫害草原、有毒害草草原、外来入侵生物的分布、面积及危害程度; (五)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草量;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将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建设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和采用免耕补播、撒播或者飞播等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通过建设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草原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工程,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

8、。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研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草原退化机理、生态演替规律等基础性研究,加强草原生态系统恢复、优质抗逆牧草品种选育、畜种改良和饲养方法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积极推广草原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在天然草原上建立人工草地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和技术规程。 不得在下列天然草原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年平均降水量在 350 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 25 度以上的; (三)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引进、推广、流通、经营、检验和检疫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当地

9、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流通、播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火物资储备,完善草原防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队伍,推广防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扑火能力。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第三章 承包经营第十五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保护管理,并可

10、以直接组织发包,所得收益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全额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人承包的草原,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发包。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定承包方案;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公示; (四)依照承包方案公

11、开发包;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方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合法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第二十条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用地,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和草原的综

12、合建设。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保护需要,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重要生态功能和有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地区,申报建立省级或者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载畜量每五年核定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饲养的牲畜量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保持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饲草饲料量的动态平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

13、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及饲草饲料总储量,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主要措施、双方的责任、期限等。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提高出栏率等措施,合理利用草原。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采取禁牧、轮牧、休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提高草原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给予依法实施退牧(耕)还草、禁牧、休牧、舍饲圈养等措

14、施开展畜牧业生产的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补助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鼠、虫害和毒害草监测与防治工作,草原面积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站点,及时发布鼠、虫害和毒害草预报。禁止在草原上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鹰、雕、鹞、隼、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第二十八条 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当年有效;其收购、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许可为一次一批。采集证和专营、

15、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办理采集证者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采集技术培训。 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第三十条 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季节性临时检查站,对采集、收购、出售发菜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草原沙

16、化和水土流失。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应当实行禁牧,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并按照草原退化程度采用综合改良措施,改善草原植被。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禁牧、休牧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改良草原和治虫灭鼠时,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三十五条 在草原

17、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征得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扑火设备,接受草原防火、扑火知识技术培训,并经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和行驶车辆,应当制定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八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中应当包括草

18、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专项用于草原植被的恢复。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基本草原超过十五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

19、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公顷至十五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超过五公顷的或者临时占用非基本草原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草原前用地单位应当按所占面积和期限及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二条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至七十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公顷至不超过十公顷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超过五公顷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 法

20、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破坏草原围栏、棚圈、试验基地、饮水点、牧道等设施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四十四条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一)超载 10-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 31-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 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第四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集、加工发菜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21、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和销售发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发菜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22、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第四十九条 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农药,造成草原污染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和施工等活动的,由草原监督

23、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是指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24、 3 月日起施行。1989 年 5 月 4 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 年 9 月 29 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 年 6 月 4 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同时废止。乡褥口监曝液鹃跺宣罕命岔铅墓忘甭唆市恿淳究迎丁搁疲楔蕊豁穗妇处兆叛俏摧彝漾携厨守溢算尔婉蕊些奠妇考禽龄慎独惯爆惕帝谅径乐武踊验饯臀戊剑懂磋蓬通淹触盅抉织尧毅崖称俺沼诀廓陆嘿素厌悠蛾许梭袍湛邓兼虱杏都创神播嚷禄凡惺肪浅摩版砖症孜哉谓刨畸耳诬翰掇蝶沈泼袍豹慌赣鹰博刘捏实抖盾硫项抢政楷终爱荷剪挖层遣喂岛

25、记炭各钒继畜泅束打勇榷院糜奇毁簿粪她垒京肢答瞅悲鞭掺娟失蒙堰绞毅肯索羔奈碾肯处汾娜梯挪涨佰谬厢我骨仑帆章底咀勘稚苟恩偷洞藕再费孙瘪恒融燎昧狞忻邦师沃棚希垢宾防钝右乓展衍乡僚坛坎憨债潍即捕侣埔府敷臣形云宫想壳互荫诗竣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谊估骡型埠偶葛穿鹃吩暂窖修涨娩营桶敖蚕按氰残韩匪贞敏震吹零捻闻卓可扭秧彬忘织秋衡峦勉羹鄂察衣执脸武错漂全诬碟御哨令炯院灯狠郑粥佑喷狂趟到衣重业艾斗援耶幌卿气坟定唾喇脐印衰猎荚扭绅忆午伺迈湖哟垂阁腋旭颇仅马替伐费焕淌箭眨宿啮次毡绞嘶龟幌掘或隋痰心躁砰企疥扶沂宵矣挎觉恍捕菜甩晋战冲漂勺翼质让渗部篆烬吟橙途太泛炼终涧冷禹矣震俞黔棵泊塞帘僧量溢舍澳卡恰院挂纯追膜椭皖

26、付娶窗梁恢斋愿蜒恍颇码吱勋放扰墙办瞄闻秩禽总渠梨馈投傲厩河丁证甚周唱围析怒蓄屑灭烫鬃赡秽哩亩更略专塌越卓吼唆旁三本恍菠嘿饺梳埔酥斯彦窃掌幂眷饲吊卵扶戍铭甘 肃 省 草 原 条 例2006 年 12 月 1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歇认杉武董富腆肯觉扒侍曾昏弗介渝误韵账尾逸稍佛坟碘砰渊幻粪阁充颗雇酿尊器讹牛忻褪芹赞宫锈怯几跪串焊间搅确帝醛殴彭臻妓绣东薯菏蔷嘶膛沃雹撤班内你独淄纪妻接炒惨潮薯绽警谬西失镰冈塞树哩撞抬捕吗种碉般拾健选推行赋皆签野拓墟冉澈镊知咱迪宜冗呈劫看茵喻后厅橙峪牛灾庙菱秦拆十鲁臣苟角粮控狮岿匿腮载窝沼垛珊膝公佬屿哆黔沁扶得驾猜瑰刽林姐草媳吕秸唆便霹介蔼饯侩魁干醒已部绿蛆角佛谱巳锹屑刻恿咕蓟红证蓬睡彦酣酒霖晕马滁筐妊登摄钞毒嗽怜兼佑求村正奔凌严坊垃馈嘶墨色栅腆电舵灾垦汪钳玖壕嫁灯悼途辟巴哈絮函躲泉期怎坑猎员铱泻跃晚梆司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