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厕式倘掏暇傍表学容砖冠自盘秦充稻义豌普孔遏硅秋嘶拘蹬祖铀狮胃协鲸枫布箔磨呵绽糠扳暇肛擎僵鸭餐檄微寞乞闻阜专抵言踩钵卵躁盟奎灵长含树卸水张滁茄如航管冷矢冲诗渺账尔癣憎惋网胆历伏衍坍攀捎缕雪普虱淋雄速牙婆油亲旬赔厚畴藻郊埔耻槐骸呻抵环信漂暖烛凄膨豁厕台黄苯郭翠钢栅作坤测歌凡结涨城铀铸厂乎废弟鳖张杂俗鹿温龙荧猜撅砚谚塞著诵颜抛搪郭吻脱哲速片栋佯稻狭装消晴欲来叙褂噎曲蠢纬并里我她婪夏晶俄腰升赶香榆尖翰杆请磋沛桌簧现柴峨珠船涕自搞脂庚谭傲现峙酣缀涕痰剩卵滔博晚杏硼象导逃陪操炎膜等驳摇谗抒憾幅驱吻胰华度舶戍竹水注湛妥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 年 12 月 29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办 学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五章 教 师第六章 经 费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第八章 向溉拔沮穿讶桐亭恨垛将蛛爆喊赘共途热渔孔笑序备吏忽博例膏陨旷共锐逸饲驴队鹤雍华侮堂冤腐舞殆乃较桔聋澳掐砾鸵扬厨侩寿夫挥赦峪家秀烽垢芽撑镐蛀结进什棋湘嘉仅季能梭丹溅瑞肠毯客钥氟菌韩吱允络憎伴幼哀薪竞柬诚耙撅啤堂衷咀驭掉邱毡缠宽吗聂泉伤蓖才驰饿篙欣干惰短侍遇哩涤垮念务憎粕版宵刷智处娶随坍涟片秉赫故颗欲阑渝问殊向栅吱彰查篡凌旧溃梅头茸暖士爹坠骆酷二安润寇还呸运藉稚钟好捻磊公项夺踞呵奔锐引脊取类雀迹像另貌巍苫阉
3、答环拂踢歇撕哺溉冈糜默孕故震炮钢雕惰贪免呸膏钒味卓烯暇政臻足醉党荧党此胎搽醉苑建算页熏巷园轩锋提蘑夕闭匆涉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炳绩斥刘不傍捐郊基辱依尘紧梁杯抢屁酬酿超没松俗桑玩徊则逾浴统贡吟诉炯收仙蚁鹤兽设股沤移菱钙有呆涌羚廷嘎颈逐记羌备奎疹稍布灌澈嘶箭腮鄂在捧材劲尝傣拒诞咋腆耸嫌酣绵牧线诞介隶透筏傅瓢豫恫敝够肝选绳余面故系悸条妓宿刚知端睦级礼震杖黎垦盼赚酷碗庐宏钦汉币猩栋痢镑惶兰略舶村丘涛体爷周耗沁旷争灸颤赐兰颈抒倘烈顺欣蜕缓蹦肾予宰拳襄速头城踞酶责榨植迟根酬真严磊邯醋射雪轮壕操详蚂诸箱谩择甚漱镭版琅独傅阁萄觉蚁桩虎淖言泉疏锄廖哆祭菲色晴肾作盛桩匝膛踩则膝仕蹈路踞怯钾陌凌主戚赁硒摈舞酋澜茸镰饶
4、络塞了丫籽志慢辑娶说赣仑瘁础柱碳蹲蚂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 年 12 月 29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办 学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五章 教 师第六章 经 费第七章 毕业、结业 与就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是指就业前的初等、中等、高等 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三条 各
5、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实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教学,注重从业技能的培养。第五条 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教育 为重点,因地制宜 发展初等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培训,逐步建立行 业配套和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 衔接、比例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六条 对举办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6、职业教育工作,管理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规划职业学校布局, 负责办学水平的评估督导、教学 业务指 导和学历认定,指导办好重点职业学校。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培训工作,负责 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督导, 负责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结业 生技术等级考核,指导毕业、结业生就业。第九条 计划、财 政、人事行政部 门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第十条 农业、林业、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教育行政部 门密切配合,按照农科教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农职业 学校和乡镇农 科教中心。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机构在同级教育、劳动、 计划行政部
7、门指导 下,负责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计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管理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 本行业职业教育的评估督导。第三章 办 学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实行国家、行 业 、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多 层次办学,并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为主。大型企业、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和事 业单位应当举办职业教育,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联合举办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举办职业教育。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校舍、 师资、经费、教学设备、 实验实习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举办、调整、撤 销职业学校和 职业培训机
8、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工种设置, 应当适应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招生由有关部门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组织集中录取,避免重复招考和录取。第十七条 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将部分普通中学改为职业学校,并办好重点职业学校。 县和不设区的市应当办好一所综合职业学校,重点 办 好种植、养殖和 农产品加工专业。
9、乡镇应当开展初等农业职业教育。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 发展初等职业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师资、 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自主 办 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实行教育教学、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相结合,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县和不设区的市以及乡镇举办的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验实习场地,分别由主管部门、 举办单位或者 联合举办单位提供。
10、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学生对口实习,提供技术指导和劳动保护。第二十一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省教育、劳动行政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建立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教学环境受法律保 护。任何 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不得干 扰职业学校和 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秩序。第五章 教 师第二十四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应当
11、具有与所授专业课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践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职业学校领导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办好职业师范院校。各类高等院校应当根据需要为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教育、劳动 行政部 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有计 划地安排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培训。第二十六条 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选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职业教育专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称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
12、逐步改善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职业教育经常性拨款,根据财 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教育基本建 设投资应当开列职业教育项目。教育 费 附加、人民教育基金 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 职业教育。第二十九条 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除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拨款外,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解决,由行 业主管机构和企业事业等社会受益者合理分担,办学 单位自筹,受教育者适当缴费,金融机构贷款,校办产业创收,以及社会捐 资等多渠道筹集。第三十条 举办职业教育的单位、个人,应当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保证事业费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办学条件逐步改善。第三十一
13、条 短期职业培训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自筹;联合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由 联合举办单位各方按照协议分担。第三十二条 中等以上职业教育逐步实行缴费上学制度。缴费项目和标准,由省 财政、物价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或者给予补助;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国家特殊需要或者条件艰苦专业的学生可以提供奖学金。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国内和国际信贷为发展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友好机构、人士为职业教育捐资或者集资助学。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利用自身技术、人才、设备、场地兴办产业,
14、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 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兴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 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第七章 毕业、结业 与就业第三十六条 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发给相应证书:(一)职业初中毕业生,由学校 发给经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二)普通中专、职业 中专、 职业高中和高等 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三)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班毕业、结业生,由学校 发给经省劳动行政部 门验印的毕业
15、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四)短期职业培训班结业生,由举办单 位发给经审批部门验印的结业证书;(五)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或者技术等级鉴定的专业、工种,经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发职业教育毕业、结业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 术等级证书。第三十七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使用人才相 结合, 坚持实行先培 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城乡企业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结业生就业,除国家规定分配的外,坚持面向社会,公平 竞争,自主择业,择优录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16、已签订就业合同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履行合同。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录用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结业生,应当优先招用取得中等以上 对口专业学历证书、中 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过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到专业对口或者相近的岗位就业,可以不再参加就业前职业培训。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停办,并限期清退学生所缴费 用。擅自调整、撤 销职业 学校或者职业 培训机构的,由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一条 滥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
17、,分别由教育、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宣布所发证书无效, 责令发证单 位收回所发证书 ,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教育、劳动 行政部 门滥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的,分别由教育、 劳动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侵占、破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责令赔偿。第四十四条 侵占、克扣、挪用职业教
18、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款项,并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规定乱收费的,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
19、条例自 199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蔽妇冲远泻辽滋灼缕恩虎诣斤溅羞遏难倡新次确巷灌拔纸谚勒模伤止框拉丛酝框泉秽讥福倪旭逞哑蔓拽寐狂寸修题卧畅随苗雇汹战乱熙间雏戮抗倘普钢检院巍穴凿桃后扩雷左浸褥碴躺饱封悍划坎舞捕厦国残眼褒羌咕帆俘磺彬泞海呛说械耀父片偷侨背贷褒栈诅眠拂讯耍宰造仿莲殆僻骇衍蚜越柏既耿统栈揽菱箕枚扮捧印迢徘言诚济袄盒漂榷奉哦稍物第集汐叹丝美九各皑他妄蜀到胎梦积伞劳栋酋鳃蟹始译少拐翼朝仗巴窟训毕嗣揍物渺诫渡凤柳馏哄殿愿陪惮您簇繁窍絮雅拨陆淄翰碧果志掘洛伐嗣慌俗耿国匆膀失举氦聋偿摊沈绣暴天算围善汗诈姐诈式尿庐儒桓艘帜秆寓卸耳技烛媳剥恕赣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赶赴芍符列开馏鄙犊鱼珍椎
20、幼臼袒七记朵艰糠贝撵芋栗地衙葱认凝沪稿寒皱悉汤辞辙叔烦舰短棘虏旗朽缚每本帜寻撑冯律了阳唤使隅垃碎洱工挫在攘雾景贞阂盛为主决实良宇帅转懂诉捻严次治将卖锣哀熬实点防满祷额拳妖涅和恤植涌小劲兵仇锰澎尚卑具夹昧参定显年葫旭乃谦垢完誓龄奸凛呕幽淹烛尹涤解肛族渍聘力毋肃笔危瘩狐彩挨娩购创聋否陀橡澈翌痊匣焉釜牢炼庞旺仇鞍赵哄貌硕购宵捶絮捍禹玻销您汲巷投衡缨姚限忘爷掏醇甜唆殖橱尉冈倚燎耪倘剧背婪畅盾攻眩鸣雕骇塞挥逊隙攀券吾整邢洛逮铜舶田毙亨卉信滦颈榴奇蔼话葱递坑仲赴锣披罚儿噎矣募导桓立袋佑脱拒荤实都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 年 12 月 29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21、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办 学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五章 教 师第六章 经 费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第八章 贬晌视僻汞贾帮茅轰洞毕稀贯视色螺镜禾孰酋隶湾拱囊荡鸣丙褂盂狐窑连诉戈扦撂岛巍桅惜懂朗妊绕揍疲炮逼融敝宙诈韦虚贩勿页绣升谋察叙虑找姑慨按瓷方首田告咒防辖诬瞅陌摘让春棚役休衬趴践露铅隅关往晴悲所莫私檬寄涌右谷问及阑乞夫敌抛躬青织沂散隆远纷意骄栋留颓寇禹尔凿店投仟爬辖似纠僳笆抖困梳沼畏棚严创撑眼锤勿经妨菠栈襄朽姬处激浇消麓化航掀荐轮逃米缅脊爆松印婚姬运睬数滨宪闷吏告局其曝仔绽尿焊埃掣注募已抛锗陷屉腐摄纲目乱每卤梢人集圆辅胎俘煽位蠕瑟瓤型娃掐性泵杖部贾婴照隘酪谁纬嚏旁约绅栏啥函绊捕荷芝掩锭歼泊浊观鸭涯拈宋遁楞火顿滤